保险合同有效的条件
保险合同有效的条件
当保险人审核投保人填具的投保单后,并在投保单上签单表示同意承保时,即保险合同成立。但是,保险合同的成立不一定标志着保险合同的生效,保险合同生效必须具备以下有效条件:
1.主体合意所谓主体合意,主要指签订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双方要合意,任何一方对他方的限制和强迫命令,都会使合同无效。
2.客体合法所谓客体合法,是指投保人对于投保的标的所具有的保险利益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符合社会公共利益要求,能够在法律上有所主张,为法律所保护。
3.双方权利、义务对等投保人以承担交付保险费义务为代价换取保险人对其遭受保险事故损失进的经济保障;保险人则以承诺对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损失时提供经济保障为代价,赢得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的权利,这种权利与义务的对等是以公平合理的保险费率为基础的。
4.我国《保险法》明确了保险合同成立和生效的时间点《保险法》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三条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只要双方意思表示真实自由,可以。但需要前序合同的违约条件有明确的表述。在此情况下,违约情况发生则后一合同生效。《物权法》禁止设定流押条款,所以买卖改租赁可以,反之不可。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对于违约的设定,应考虑到买卖合同的完成度。
财产保险:约定时间生效,也就是说不一定,生效时间这事儿是可以谈判的。
人身保险,则不一定。通常情况下,会是在投保签字交费且通过核保后,从缴费之日的次日0:00开始计为生效时间。
但是,随着电子投保的普及,有保险公司为了推广电子投保、提升销售竞争力,早在2009年就推出了“实时生效”,也就是电子付费、自动核保通过后实时生效,理论上可以比“次日零点”生效的时间,最早提前24:00小时。
这一招在竞争者抢单的时候非常奏效。至于这个公司是谁,就不做广告了。有知道的,可以自己站出来冒个泡。
后来,也有部分保险公对保单生效的时间点做了灵活处理,比如某些跟赛事相关的意外险。
需要注意的是,什么时候生效,这事儿不是保险法规定的,而是保险公司根据自己的情况自己定的,技术上,任何时候生效,都是可以约定的。实际上,不少保险公司未必觉得这事儿有多重要,也就不大关注。
想看懂保险合同?对于没有保险常识的人来说,可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除非你从保险常识的基层学起之外。
我在这个行业已经呆了14个年头了,应该说是有许多体会和感悟了。但接触到一款新的保险产品的话,尚且需要逐字逐句去分析和理解,何况你是一个没有接触过这个行业的门外汉呢?
记得刚进入这个行业的时候,对于国寿的一款重大疾病保险《康宁终身》的条款,我一连看了十多遍才稍稍明白是什么意思。要知道我在从事这个行业之前曾经做过10年会计,并且,被一些报纸和电台聘任为特约通讯员,应该说对于语言文字还是具备一定的理解能力的。然而,我刚进入这个行业的时候,对于保险条款的理解还非常吃力,更别说许多没有多少语言功底的人了。所以,在那个时候我就在想:保险条款能不能不这么晦涩难懂呢?但想归想,我没有能力改变现状。
你要想彻底看懂保险合同,不是一天两天就可以做到的。你可以找一个比较专业的保险代理人帮助你去理解合同上的每一句话的意思,直到你搞懂为止。这也是你能够看懂保险合同的唯一途径。除此之外,别无他法。
希望你能够理解我的说法。
以上是律师为大家讲解的关于”保险合同有效的条件“的内容,希望可以帮助到各位小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