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欠款离婚怎么判
如今信用卡的使用是非常普遍,当人信用卡,在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的信用卡欠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呢?这个问题就要深究一下了。
首先“在不涉及他人的离婚案件中,由以个人名义举债的配偶一方负责举证证明所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证据不足,则其配偶一方不承担偿还责任。在债权人以夫妻一方为被告起诉的债务纠纷中,对于案涉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认定。如果举债人的配偶举证证明所借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其不承担偿还责任。”因此,在离婚纠纷中,若认定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在于举债的一方或者说是主张是夫妻共同债务的一方。
当然,根据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显示,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因此综上两条,当一方所负的信用卡欠款,属于以信用卡持有方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而认定该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则必须举证证明欠款发生于婚内且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家庭日常生活。
当然,根据夫妻共同债务偿还方式夫妻“共同偿还”的责任是连带的清偿责任,不论双方是否已经离婚,均得对共同债务以夫妻共同财产、自己所有的财产清偿。
债权人有权向夫妻一方或双方要求清偿债务的部份或全部,它不分夫妻应承担的份额,也不分先后顺序,夫妻任何一方应根据债权人的要求全部或部份承担债务,一方财产不足以清偿时,另一方负有清偿责任。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四十七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究竟离婚信用卡算不算共同债务呢?这个要看一方在使用信用卡的时候,其中的钱是否用于婚姻家庭中的共同生活。按照最新司法解释中的规定,一方在婚姻关系内的欠债,如果对方不知情或者没有进行追认的话,那么通常是不能按照夫妻共同债务来处理,除非可以证明该债务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并且额度也在合理范围才行。
因此,对于信用卡欠款,若主张系夫妻共同债务的,负债方不仅应当提供目前信用卡欠款情况证据,同时还应当提供相应的信用卡账单流水,证明欠款形成的时间以及相应的用途,在能够证明确系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开支或是夫妻共同生活的,方能得到法院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