净身出户承诺书有法律效力吗
“净身出户”只是通俗的说法,并不是法律用语。主要是指夫妻双方决定离婚时,如果一方存在重大过错(比如婚外情、家暴、赌博等严重过错情形),婚姻的一方要求另一方解除婚姻关系时不得分配任何的共同财产。
1.如果是在协议中约定了若提出离婚谁便净身出户等类似的条款,这类条款会因限制他人离婚自由,违反了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则,法院一般会认定该条款无效。
《婚姻法》第二条
婚姻自由是婚姻制度之一。婚姻自由包含两个方面: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
2.若协议中只约定财产问题,约定一方在例如婚外情、家暴等情况下离婚后不能分得财产或者少分财产。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是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的。
《婚姻法》第十九条
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共同所有。
不过在审判实践中,如果该协议约定的损害赔偿数额过高导致另一方当事人分得财产过少或者无法分得财产时,分不到任何财产的一方生活可能都将成问题,出于公平及保障过错方基本生活水平的角度出发, 人民法院一般会作出适当调整,酌情判决少分。
我国现行婚姻法及司法解释尚无关于“净身出户”的法律规定,但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8条的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即夫妻之间针对忠诚义务而进行的财产分割约定是受法律保护的。但此类财产约定必需具备三个条件:
首先,要求双方在签订协议时必需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
其次,双方签订的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最后,要有相关证据证明协议中约定的事项已实际发生。
您好! 净身出户协议,主要归为夫妻婚姻忠诚协议的一种。其主要目的是约束双方的行为同时对违反协议一方予以惩罚。
早期的司法实践中,曾有此类协议得到法院的支持。后来,因忠诚协议存在诸多争议,发展到目前“净身出户”获得法院支持的条件比较严格。允许自愿放弃如果双方是协议离婚的话,双方可以在离婚协议书上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约定,出轨的一方放弃所有财产,甚至将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赠予给另一方作为补偿,法律是允许的。 反悔则协议无效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之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诉讼离婚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也就是说,夫妻双方协议离婚不成,向法院起诉后,出轨方在诉讼中对“净身出户协议”反悔的,该协议不会生效。
无效,大环境大背景基本上都是这样认定的。
全国第一份支持《忠诚协议》的判决是在2003年由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但在当年就被上海高院以内部文件形式给全盘否决了。
当初在《解释三》的讨论稿中,是有明确否认《忠诚协议》效力的表述的,但在定稿中考虑到社会影响就没有明文写上去。
关于《忠诚协议》基本上全国大都是这样的审判口径。
首先,从“净身出户”承诺书的内容分析,黄某书写该份承诺书,承诺如婚内出轨,所有财产归妻子所有,其本人自愿净身出户,本质上是对于其将来违反夫妻之间忠诚义务而以书面形式约定的财产处分的协议,属于“忠诚协议”的范畴。
其次,从夫妻之间忠实义务的本身来看,《婚姻法》第4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该条款所规定的忠实义务,是一种情感道德义务,而不是法律义务,夫妻之间签订的忠诚协议,应由当事人本着诚信原则自觉自愿履行,法律并不禁止夫妻之间签订此类协议,但也不赋予此类协议强制执行力。
夫妻一方以此道德义务作为对价与另一方进行交换而订立的协议,不能理解为确定具体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
第三,从社会效应来看,如果赋予忠诚协议法律效力,主张按忠诚协议分割财产的一方当事人,既要证明协议内容是真实的,没有欺诈、胁迫的情形,又要证明对方具有违反忠诚协议的行为,势必导致举证一方为了举证而去捉奸,其成本和负面效应不可低估。
净身出户的承诺是否有效,要看怎么约定?如果约定条款限制了一方的离婚自由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则无效。净身出户协议实质上是夫妻间的忠诚协议,如果出于真实意愿,约定明确,有证据支持,法院一般会认定其有效,但会在考虑照顾女方权益,过错方的过错程度及经济情况,参考净身出户协议做出有利于无过错方的判决,通过我查阅的十多个案例,目前尚未有全部支持的。
具体情况还是得看协议内容,若涉及到人身关系则会无效
所以做 婚内财产协议 会比什么承诺书有用
夫妻间难免会产生矛盾纠纷,在出现危机时,夫妻双方往往会就夫妻之间的忠实,家庭责任,孩子问题及对一方的惩罚措施签订《承诺书》,来进行约定,但这样的《承诺书》,并不是全部有效的
承诺书具有法律效力必须满足三个条件,
一,承诺书是一方真实意思的表示,
二,承诺书的内容没有违反公序良俗原则,
三,承诺书的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巜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
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权属进行约定,
但是其约定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如果承诺书是当事人经过思考后,签属同意的,
是当事人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
且对财产财富的归属有明确的约定,
且没有违反违反公序良俗,
那么,该条款就可视为夫妻对其所属的财产的约定、是真实意思的表示,
因此, 这部分关于离婚财产处分的承诺, 应该具有法律效力, 应当予以认定,
但是,如果书写该财产处分条款的当事人 有证据表明他在该意思表示时,有被胁迫等情形,
依据民法上的意思自治及公平原则,该条款可撤销:
人生不易,婚姻更不易,经营管理好自己的婚姻才是正道、 勿忘初心
只要双方同意的,当然具有法律效益呀!除非当事方有逼迫行为的除外!
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 钟延成律师团队:
钟延成律师:现行的司法实践的基本态度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订立如果一方发生婚外情、实施家庭暴力、赌博等行为,离婚时放弃财产的协议,不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夫妻财产约定情形。离婚时无过错的夫妻一方以夫妻财产约定为由主张据此分割夫妻财产的,不予支持,但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综合考虑当事人过错情况等因素,对无过错的夫妻一方酌情予以照顾,以平衡双方利益。所以一般该条款无效,无效的一般分为以下几种:
(1)协议中涉及财产分割内容的生效以协议离婚为条件,当事人选择诉讼离婚使得忠诚协议无效。
(2)“忠诚协议”内容本身就不合法或违背道德。
(3)“忠诚协议”本身并不平等公正。若协议本身只是对夫妻双方其中一人的约束,另一人则不在此协议的约束范围内。比如,夫妻双方中其中一人不能晚归不能私自外出游玩不能私下和朋友约会,违反就要交“罚金”;而另一人则完全随心所欲。这样的协议内容太过于严苛,严重影响正常的生活,财产分割方式已经严重导致受约束方生活困难。那么这样的协议执行无效,存在一种欺压的状态。
(4)协议中有关财产部分的承诺意思表示不真实而导致协议无效。
(5)协议并非自愿签订。忠诚协议一般是在婚前签订,用于约定婚后两者的义务,合理约束双方的行为。如果其中一方以不签就不结婚或者其他理由,以威胁等不正当手段来达到签订协议的目的,那么此协议本身就是不具备法律效力的。
律师提醒:在司法实践当中,当事人不能一味的追求通过忠诚协议的方式来让对方净身出户,而应当理性的表达自己的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