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承诺有法律效力吗
根据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法律规定 第十一条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第十四条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二十一条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第二十五条 合同成立时间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上述法律条文表明了两个要点。1.合同的形式不限于书面,可以是双方口头订立的,也可以数据电文的形式存在(也就是题主所提到的以微信为载体也是可以的)2.合同的成立是以受要约人承诺时即生效(该点涉及题主所提的效力问题)。
希望以上解答对您有所帮助!
微信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只是单方承诺的话,比如承诺赠送一套房,是无法诉履行的。
首先,这个是证据。如果是通过微信传过来的图片或者文件,那么属于书证;如果是微信的聊天记录,那么属于电子证据。
其次,单纯有这个还是不够的,还需要付款的记录,以及证明发微信的人就是付款记录中借款的人。
所以,不要问什么什么有没有法律效力的问题,而是要问这些东西能否作为证据以及能够证明存在何种事实或者法律关系。
是指“微信聊天记录”吗?
如果是的话,微信聊天记录是可以作为证据的。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一十六条
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摘取)
可见,网上聊天记录是可以归入证据中的电子数据这一类的。
根据实习的经历,一些微信聊天记录会经过公证,几乎都是以截图形式呈现的。如果对方没有足够充分的相反证据推翻,那么是可以被采用的。
由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于2016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规定旨在规范电子数据的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提高刑事案件办理质量。
规定指出,电子数据是案件发生过程中形成的,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网页、博客、微博客、朋友圈、贴吧、网盘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以及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等均属于电子数据。
根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电子数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而收集、提取电子数据,应当由二名以上侦查人员进行。取证方法应当符合相关技术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