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出轨净身出户协议有法律效力吗
现实生活中越来越多的年轻人禁不住诱惑,即使结婚了也不安分,沾花惹草,接二连三的出轨,等到妻子忍不了的那天,那么离婚就是必要结果。
有的人认为,你出轨了,你有过错在先,所以要求你“净身出户”合情合理?是这样的吗?法律对此类“出轨惩罚”有什么规定?
“净身出户”也就是离婚时一方要求另一方放弃一切财产,直接带自己的身体走。
我国婚姻法规定,一方有过错,另一方可以提起损害赔偿,过错包括四类,即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但是一般的“出轨”行为并不属于我国法律规定的过错,不是可以提出损害赔偿的情形。况且,即使一方存在过错导致离婚,也并不影响离婚财产的分割,不会必然导致不分或者少分。
在离婚案件中,对于过错的赔偿,证据充分的话,法院一般会支持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请求,而损害赔偿的金额要与损害后果相适应,不可能“漫天要价”,使有过错的一方由“富可敌国”瞬间变为“一无所有”。
法官一般都会根据双方经济条件以及过错程度综合考虑,赔偿的数额一般也不会太高,有钱的可能会判十几万甚至几十万,经济基础比较薄弱的,可能只有几千或几万元。
所以,“出轨”不会导致“净身出户”。法院基本上也不会“不分”,而只是会“少分”。除了在个别案件中,当事人为了追求离婚放弃财产会出现净身出户的情形。
但是有一种情况例外,如果是协议离婚的话,双方可以在离婚协议书上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约定,出轨的一方放弃所有财产,甚至将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赠予给另一方作为补偿,法律也是允许的。
但需要强调的是,这种无偿赠予的约定必须出于本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如果是被胁迫或被诱骗,比如因被捉奸在床不得不写下保证书才能脱身之类,则是无效约定,法院也不会支持。
前几天,和一个朋友聊起离婚财产分割问题时,朋友感叹了一句:现在夫妻关系对好多人来说是“搭伙”。不得不说夫妻双方婚姻和财产剪不断理还乱的关系是一种现实的无奈。
我朋友张永与他的妻子李芸婚后育有一子,原本一家三口生活得安逸幸福,但李芸逐渐发现张永与他的一名女同事交往甚密;因为这个事,李芸与张永没少吵架;又一次吵架后,李芸逼着张永写下了一个“婚姻约定”:如果张永出轨,夫妻共同财产包括车子、房子均归李芸所有,张永净身出户,且李芸取得孩子抚养权。
张永和李芸签订的这份协议其实属于忠诚协议,关于这类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要具体问题进行具体分析。
一般分为以下几个类别,有些约定有效,有些约定则是无效的:
1.过错条件达成放弃夫妻共同财产的约定有效。
在张永和李芸的“婚姻约定中”:如果张永出轨,夫妻共同财产包括车子、房子均归李芸所有,张永净身出户。一方面,夫妻相互忠诚是法定义务,另一方面法律也规定了夫妻双方可以就夫妻共同财产进行约定。
2.孩子抚养权的约定无效。
张永和李芸在“婚姻约定”中约定一方如果出轨,就当然放弃孩子抚养权,另一方当然取得孩子抚养权;这种约定其实是有背法律规定的。
离婚后孩子应当跟随有利于其成长教育一方的判断标准(当然出轨一方是否有道德问题不适宜抚养孩子这个话题存在争议!)。
言而总之,婚姻需要经营,爱情需要投资,一纸的“出轨净身出户保证书”或许只是一个强扭的瓜,并不必然能够带来夫妻和睦,婚姻幸福。借用网友的一条评论:如果对婚姻忠不忠诚都需要靠金钱来保障,这才是最可怜的!
谢谢邀请;楼主说的是,”一方出轨,净身出户 ” 的约定是否有法律的效力。双方都是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人,在婚内的特殊约定,只要签了字,就可以把这一纸约定看成是自愿签订的法律合同。一方违反了约定,按照约定履行应该担负的责任,是合法的。
一方出轨,导致离婚就存在有过错方,因为离婚而给无过错方带来损失,只要证据确凿,别说有婚内的约定,就算没有这一纸合同约定。无过错方要求经济赔偿,也有法律的依据。
《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只要有过错方犯有以下条例的,导致离婚,无过错方就可以要求经济赔偿。
一,犯有重婚罪的。
二,有配偶与第三者同居的。
三,有家暴行为的。
四,虐待和遗弃家庭成员的。
如果说双方已经在婚内签订了 “ 一方出轨,净身出户 ” 的约定,有一方违反了约定,不履行责任的话,闹到法庭,只能自取其辱。法就是法,绝不会怜悯任何人。
一般情况下,这样的条款大多出现在夫妻双方所签订的忠诚协议里,而这样的协议以及这样的条款到底是否有效?其实,在目前的司法实践当中,还是存在争议的。但是从目前的主流观点来看,大部分法院可能都不会太完全支持这种条款,也就是说,被判净身出户的可能性是非常小的。
因为我们所说的净身出户,其实是指一方如果出轨,在离婚的时候一分钱都拿不到。但是,夫妻双方在离婚分割财产的时候,财产的组成是非常复杂的,因为这里面至少要包括两个部分,一个是婚前财产,一个是婚后财产。一般情况下,婚前的财产在离婚的时候是不需要进行分割的,只有婚后的财产才要进行分割。而如果你写一方净身出户,其实是非常笼统的一种描述。无法判断你指的对方不能分割哪些财产。假如这些财产里面还包括一方的婚前财产,而你也也不能要求对方在离婚的时候带走的话,显然对一方的惩罚是过于严厉的,所以一般情况下,这种条款不被支持。
但是换句话说,假如你只是约定了一方如果存在出轨等过错,可以要求对方在分割共同财产方面少分或者不分,这样的描述或许就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
所以,对于离婚协议,包括忠诚协议的起草,是需要一定的技巧的,对于一般老百姓而言,如果只是用普通的大白话表述,恐怕最后并不能够得到你预期的效果,所以建议大家还是要咨询专业的律师处理。
婚内出轨生育私生子女的和一切为婚外情开脱的人都是在执意犯错。等社会婚姻道德全面崩溃的时候,没有人会幸免。婚外情,无论理由千万,无论婚姻如何委屈,可以理解,但绝不原谅,因为世上最无耻、最可恨的行为就是背叛!!
在人的一生中,每个人都免不了犯一些错误。人生走向的关键,就在于犯错之后以什么样的态度来面对,做出什么样的选择。有的人选择直面问题,有的人选择逃避离开。有的人选择改过自新,有的人选择掩盖错误。虽然纠正错误可能很痛苦,但掩盖错误更痛苦。
见不得光的婚外情结局大致有三种。
一是家庭破裂。陷入婚外情的男人与女人,时间一久,被另一半发现,导致家庭破裂。如果双方都有家庭,将导致两个家庭的破裂,这是一种极其破坏性的婚外情结局。
二是反目成仇。陷入婚外情的男人与女人,有一方不想伤害自己的家庭,也不想再过那种见不得阳光的日子,想要退出,另一方不同意,谈判不成,反目成仇,这是一种由爱转仇的婚外情结局。
三是小三上位。陷入婚外情的男人与女人,日子一久,双方家庭被破坏,也就自然而然的结为合法夫妻,这是一种建立在别人痛苦之上的婚外情结局。
人在借,天在看,你缺什么,千万别缺德,别一失足成千古恨,别让自己坠入无底深渊。千百年来,天道好还,你看苍天饶过谁!人生在世,但行好事,莫问前程,多做善举,必得善果!
婚姻不是一张彩票,即使输了也不能一撕了事。 婚姻是神圣的,不容任何人来亵渎,伴侣之间是需要相互尊重和忠诚的,每个人都无法容忍对方的背叛。
但是,在诱惑无处不在的时代,在人性的弱点和欲望的驱使下,没人敢保证谁的婚姻不出问题。包括这种触及原则性的婚姻背叛问题,一直是困扰很多家庭和夫妻的痛点所在。
现在,婚姻家庭出现小三上位的特别多。把原配逼成精神病,也比比皆是。由此,因发的家庭悲剧不胜枚举。有人提出,要女人反省,自己在经营家庭与婚姻的同时,到底缺失了什么。本人觉得,作为一个女人,与你风风雨雨,同甘共苦了半辈子的女人,既没有虐待老人,又没有犯选择性的错误。请问,她有什么缺失?如果一定要说缺失的话,那我想,可能是那个有外遇的人良心缺失了!除此之外,还有什么,更好的解释?
做女人可贵的是“莫欺少年穷”。如果不嫌弃男人年轻时候的穷苦,愿陪他走过人生最艰苦的岁月,这样的女人就是贤妻良母。
而做男人最可贵的,是“莫嫌老来丑”。到年纪大时,男人已经出人头地而辉煌正时,而女人却耗尽青春,这时候嫌人老丑,实在是狼心狗肺。黄脸婆不是你想扔就扔的,如果不是嫌弃自己老婆又老又丑,他怎么不去包养一个七老八十的老婆儿做小三呢?这其中的原因道理不言而喻了吧?
男人女人都承认的事实真理:
出轨容易回归难,享受了不该享受的,就要承担应该承担的后果。
得寸进尺的人,让不得。变本加厉的人,惯不得。
拿着烧红的烙铁试一试,烙在别人身上疼烙在自己身上也疼。
不要站着说话不腰疼,那是某些事情没有放到你自己身上。
婚内出轨千条理由万条理由,其实就只有一个理由。
那就是极度自私,只为自己考虑,不顾及对方的感受,只想各方面好处都占尽。
所以,婚内出轨的人应该就只是以下三个方面的想法:
一是让自己有退路。既然是出轨,当然是偷偷摸摸,不想让爱人知道,这其实就是让自己如果婚外情没有发展好,对方不接受你,那就回归家庭,让自己有退路,让爱人成为垃圾的回收站。
二是害怕失去目前的财富。目前的家庭拥有一定的财富,或者自己拥有一定的财富,但你对爱人不满意,可又不想失去目前的财富,所以悄悄地出轨。
三是害怕出轨的对象还不如自己的爱人,怕自己后悔。
说什么为了孩子,为了家庭,那都是自己骗自己的鬼话,尤其是那些出轨后被发现、被戳穿的时候,以孩子为由不肯离婚的人更可恶,更自私,这样的人,无论男女,那都是渣,都不值得原谅。
所以,如果真不喜欢自己的爱人了,真认为这样的婚姻过不下去了,真认为外面的世界更美好,那就请你在重新追求幸福之前先离婚。
百善孝为先,万恶淫为首。别害了你的爱人、孩子、父母,毕竟,一日夫妻百日恩,给对方留一点尊严,也给自己留点尊严,不要那么极度自私。
案例:胡先生和王女士是夫妻1982年结婚,生活二十多年了生育三个孩子,而且三个孩子都长大成人并都已成家立业。2006年7月胡先生与小三李某(23岁)出轨同居生育一个私生女,胡先生的妻子王女士与2009年3月一个人离家出走,2009年十月份胡先生违反法律法规虚假诉讼 并提供不实虚假的证言证词和虚假证明 申请法院宣布妻子王女士为失踪人员。2010年12月份胡先生又和小三生育一个私生子, 2013年7月份申请法院判决和失踪的妻子王女士离婚,2016年11月胡先生和小三李某结婚。知不知道这个情况该怎么查处和追究责任?
净身出户的忠诚协议是具有法律效力?
还是只能起到心理安慰?
看下面两个案例,具体的判决书可以通过案号检索。判决书内容较长,便只简单的归纳。
例如,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6)辽01民终7141号《民事判决书》认为,忠诚协议系夫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同时亦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例如,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在(2015)鼓民初字第7654号《民事判决书》则认为,夫妻忠诚是道德义务,非法定义务,且将违约者有所有权的财产补偿给了对方,实质是一种损害赔偿,故该协议无效。
从上面的判例来看,就是同样的问题,作为法院,作为法官,对此问题的认识仍然不一致。有判决支持的,也有判决不支持的。
最高人民法院则认为,法院对于“忠诚协议”问题应当不予处理,依靠当事人自觉自愿的履行。最高院认为法院若受理这类案件,主张方要证明对方具有违反忠诚协议的行为,势必导致为了举证而去捉奸,其负面效应不可低估。
不过,即便对于此类协议的法律效力有争议,判决也不一,但作为保护自身权益来说,仍然可以订立这样的协议。作为具有独立思考的行为能力人,在真实自愿的情况所订立的协议,应当予以支持。所以签订这样的协议,至少可以作为主张对方净身出户的依据,否则对方基本是不可能净身出户。正如吴晓芳法官说的,夫妻感情没有了,婚姻解体了,起码在经济上还有保障!
根据您的表述,该协议通常被称为夫妻之间的“忠诚协议”。
首先,根据《婚姻法》第四条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以及民法“法无禁止及自由”的原则,夫妻之间的忠诚协议在双方自愿平等、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订立,是合法有效的。
其次,该忠诚协议是财产处分行为还是损害赔偿的约定?
1.“净身出户”常表现为出轨方在离婚时,不得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是财产分割行为。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因此,离婚时反悔,应认定为财产分割约定不生效。
2.忠诚协议以一方出轨作为违约行为,净身出户为给对方的违约金,具有一定的惩罚性。法院一般根据《婚姻法》规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赔偿和精神赔偿,尤其是后者,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支付能力、造成的后果等因素来确定赔偿额。
因此,关于忠诚协议约定最好明确为赔偿损害,更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1.这个在法律上叫做“忠诚协议”条款,是否有效取决于多种因素;
2.法律处理的原则是:不支持利用忠诚协议剥夺一方包括出轨方的全部财产。
3.忠诚协议条款的适用,法律苛以严格的条件。
4.以离婚为前提的协议,其生效的要件是双方办理离婚手续。否则不生效;
5.法律支持有过错的一方在某种情况下,如转移共有财产等,可以少分、不分夫妻共同财产。
6.如果夫妻双方认为,有必要签署类似的忠诚协议,建议聘请有经验的律师帮助草拟并见证双方的签署。
从“净身出户”承诺书内容来看,一般内容为,一方承诺如婚内出轨,所有财产归对方所有,其本人自愿净身出户。本质上是对于其将来违反夫妻之间忠诚义务而以书面形式约定的财产处分的协议,属于“夫妻忠诚协议”的范畴。
一、从夫妻之间忠实义务的本身来看,该条款所规定的忠实义务,是一种情感道德义务,而不是法律义务,夫妻之间签订的忠诚协议,应由当事人本着诚信原则自觉自愿履行,法律并不禁止夫妻之间签订此类协议,但也不赋予此类协议强制执行力。
二、从社会效应来看,如赋予忠诚协议法律效力,主张按忠诚协议分割财产的一方当事人,既要证明协议内容是真实的,没有欺诈、胁迫的情形,又要证明对方具有违反忠诚协议的行为,其成本和负面效应较大。
三、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该条款明确规定了以离婚为前提的协议的生效条件。
综上,无论是忠诚协议还是以出轨为前提的“净身出户”承诺书,均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作为支付违约金、赔偿金、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