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销的婚姻的条件
可撤销婚姻,是指已成立的婚姻关系,因欠缺结婚的真实意思,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婚姻自由是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结婚自由是其应有之意,因而要求婚姻双方当事人应当具有结婚的真实意思。如果一方当事人因本人或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受加害的威胁而产生恐惧,从而作出结婚的意思表示,基于其本人并不具有结婚的真实意愿,因而法律赋予其撤销该婚姻的权利。可撤销婚姻在撤销前,现存婚姻具有法律效力,一旦被撤销则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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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婚姻法》第11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一、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可撤销婚姻的原因:
婚姻可撤销的原因只有一个,就是被胁迫结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而结婚的情形。
二、可撤销婚姻的步骤:
(一)向之前办理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二)申请需要提交的证件及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和结婚证;
2、公安机关出具的解救证明、法院作出的有受胁迫结婚内容的判决书或其他能够证明受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
(三)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撤销婚姻的请求进行审查
(四)登记机关经审查,认为受到胁迫结婚情况真实并且不涉及子女抚养问题、财产及债务问题,登记机关应当作出撤销婚姻的决定,宣告双方结婚证作废,并且将情况予以公告,公告的期限不能小于三十日。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撤销婚姻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撤销婚姻的请求已被人民法院受理的,终止办理。
申请撤销婚姻,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