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赠与的房产如何撤销
现在很多人离婚选择把房子赠与给自己的子女,但由于各种原因并没办理过户手续,能否撤销呢?在法学界一直存在争议,如果按照我国民法上的理论来说,单方赠与在没有给付前是可以任意撤销的。另一种观点是:但是离婚协议的房产赠与子女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不能简单理解为单纯赠与,所以一旦离婚,不得撤销赠与。换句话说:要不是你把房子给了孩子,老娘当年能跟你好好离婚吗。最高院也给出了相应的结论:当事人在登记离婚时,离婚协议的房产条款与离婚协议是一个整体,任何一方事后单独撤销,必将违反诚信原则,也侵害孩子的利益。
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共同房产赠与孩子的行为,是以解除婚姻关系为目的的赠与行为。这种发生在特定身份关系的当事人之间的、有目的的赠与,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男女双方在离婚时同意将共同房产赠与子女,受赠人则有权要求赠与人办理过户登记手续,赠与人不得违背履行在离婚协议中附随的义务而主张撤销该赠与。
男女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明确达成了将共有房产赠与子女,反悔的一方没有证据证明是在胁迫、不情愿的情况下达成的赠与协议,不应予以变更撤销!如果可以随便撤销赠与,一是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二是违背了契约精神,三是恶意利用赠与的撤销达到解除婚姻的目的又想占有财产,给配偶和子女造成精神上和物质上的伤害!
只要房产没有办理过户的变更豋记,赠予就有权撤销。要回来的条件:
1、离婚双方达成一致,撤销赠与。离婚协议是由离婚双方共同签署的,其中赠与约定也是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所以单方不能撤销,必须双方共同决定撤销,才能要回房子。
2、房产证没有变更登记在孩子名下。未办理变更过户登记,视为未交付,赠与合同中未交付的赠与人才享有撤销权,否者不能要回房子。
3、在未办理过户登记时,也未将产权证交给受赠人,且受赠人也未根据赠与合同占有、使用房屋的。这是关于赠与房屋的特殊规定。
只有满足以上三个条件才能撤销赠与,要回房子。
很难要回
婚姻法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离婚协议,对男女双方均有约束力。
另外,离婚协议把房子赠与孩子,属于负道德义务的赠与,不可撤销。
除非足够的证据,证明签订离婚协议的内容存在欺诈,胁迫等非意思自由的情况。
有没有去房管局完成更名登记手续呢?如果已经完成过户手续了,已经产生法律效力,没有特别有说服力的理由是要不回来了。如果没有完成更名登记手续,则属于未执行的赠予行为,可以申请撤销。
夫妻签订离婚协议,并在协议中约定赠与子女房产。
一般情况下,夫妻均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意思表示真实,离婚协议不违反法律的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是夫妻双方协商解除婚姻关系时对其共同财产作出的协商处分,对于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四条,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或者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这种离婚协议是以到民政部门办完离婚登记为生效条件的,如果签订后又未办成离婚,一方对协议约定反悔的,视为未生效。因此,应注意离婚协议是否约定了生效条件。
希望以上解答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