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后一方死亡房产过户
协议离婚后一方死亡房产过户
您好!
建议尽快过户。
一定要避免两个认知上的误区:
- 夫妻的房子,一方去世了,房子就自然归在世一方了。
- 即便不过户也不影响现在什么,到时候再说也来得及。
以上是常见的老百姓的认为——全是错误的。
我们举个简单例子,不做任何发生意外的假设:
家庭结构特别简单,夫妻、独生子,三口之家,非常和睦。夫妻双方的父母均已过世。
两人想着,未来夫妻俩的房子,肯定是儿子的。而且从法定继承角度,也不会存在其他继承人。
假设丈夫去世了,房子一直没过户。未来若干年后,妻子也去世了。按理说,这时候房子应该全是儿子的了吧?所以,不过户也没事?
儿子结婚生子,儿子的孩子又结婚生子……一直延续,这套房子就一直往下延伸,似乎也没什么问题。
问题来了:这套房子到底算是谁的?可以很明确的告诉题主——房子谁的也不算。所有的人拥有的,仅仅是可以继承的权利,而没有房产的产权。
这时候,假如有人想卖房了、想把房子租出去、房子面临拆迁了……没有人能办,没有人能继续享受收益。
这只是个假想中的简单的不能再简单的例子。还没有考虑任何可能的意外,例如,孩子突发意外去世了,他的继承份额怎么处理?万一孩子不孝顺怎么办?万一夫妻一方去世时父母还在世怎么办?等等。
回到题主的问题,以下分两个方面说明一下:
先说说上面两个错误认知
- 先说说不过户的结果是什么。如果不过户,直接结果是属于去世方的那一部分份额,始终是“空”的,相当于房子中一部分是“没主”的。没主的房子,没有任何人有权利进行任何处置。
- 大家可能会有这样的认知:空着就空着,我就住着,我处置不了,别人也动不了。其实这种观点特别错误。这恰恰就是不及时过户可能会产生的后果——未来,从理论上,这套房子可能被很多人、可以合法的分割,但凡有谁想着要分割,就必然引起一场不小的纠纷。更关键的是,想分割的人,基本是一定可以分走的。这就是拖延的后果。
所以,别拖延、尽快办理继承手续,才是避免今后麻烦的最好选择——提前把房子的产权人定下来,大家都安心。
怎么办理过户?
1.确定继承人。
开篇即提到:不会自然归属于在世一方。这是因为去世人可能有多位法定继承人。
按照《民法典》(现行《继承法》)规定:
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了去世人的配偶、子女、父母。这三类人具有同等继承权。
第二顺序继承人包括了去世人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只有在不存在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情况下才会涉及。
所以,只要存在多位继承人的情况下,就不可能自然归属于在世一方。
那么,就要继承人之间相互协商。无非是两种结果:一种结果是大家商量好了、达成一致;一种结果就是大家谈不好,引起纠纷了。这时候,就会涉及到两种不同的继承方式。
2.继承方式。
根据继承人之间的协商结果,目前同行的办理方式分为两种:
- 一种是继承权公证。适用于无争议的情况。先去公证处,办理一个《继承权公证书》。具体要求这里不赘述了,可以翻阅本人之前的有关文章,或者直接去当地公证处问一下就全清楚了。
- 一种是诉讼。适用于有争议的情况。去法院立案,经过诉讼,法院出具《法院判决书》。
还有两种小众化的办理继承的方式,简单提及一下:
- 一种是直接去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继承过户手续(适用于无争议情况),绕过公证处(可以少缴纳公证费)。这个看地方,全国不普适。
- 一种是通过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适用于有争议情况),调解成功的,拿到《调解书》,再去法院办理一个《民事裁定书》,再去拿着裁定书过户。
3.办理过户登记。
这一步相对简单。
有了上述凭证(公证书、或判决书),继承人去办理即可,把房产证变更为继承人的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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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邀请;夫妻离婚协议写明房子归女方,但没有过户男方就过世了,怎么去办理过户,这就得看你们究竟离了婚没有,才能给出正确答复的。
依据法律规定,协议离婚的双方,所拟订的协议条款,只要是在平等的基础上,没有任何外来干涉和威胁的前提下,哪怕协议内容再有失公允,只要双方自愿认可,在协议上签了字,领取了离婚证,这一纸协议就成了有效的法律文件,是具有合法性,受到法律保护的。
如果说你们只是签订了离婚的协议,而没有去民政局办理离婚证,你们的婚姻依然是合法的,还受到法律保护。在婚姻的框架下,这一纸协议就是一张废纸,它成不了房产是属于你的法律依据,要想在房产证上更名过户根本是办不到的。房产可以作为去世丈夫的遗产,依法你和丈夫的父母,还有丈夫的孩子,作为第一序列继承人平等继承房产。
如果说你们签订了离婚协议,又领了离婚证,这一纸协议在法律上是生效的,能得到法律认可,就受法律保护。并不因为签订协议的对方死亡,就可以不履行协议的内容。凭着离婚证,离婚协议,身份证,房产证,户口本,就可以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更改产权过户了。
感谢邀请
夫妻一方过世,要把房产过户到另一方,这里边涉及到的第一继承人都具备继承权,只有所有具有继承权的人都放弃继承权利,才能过户到夫妻另一方的名下。
一般来说,婚后财产,夫妻双方都具备50%的产权,一方过世,过世一方的产权,具备第一继承权的人分别是过世方的父母,配偶,子女,这些人都有继承相应份额的继承权(均分),如果有人不同意,就需要走法院诉讼途径。
在所有继承人都放弃继承并且需要出具放弃继承声明公证书(公证处出具),才可以按照正常流程过户到另一方名下。
还有一种途径是过世方配偶到地方法院起诉,然后通过法院传唤所有具备继承权利的人到场,一般来说,法院解决办法一般都是先进行庭下调解,最终的解决方案就要根据家庭情况而定。
当然,由于有的家庭情况复杂,如果中途出现意外情况,可能就很难处理。
之前网上有一则新闻,情况比较特殊,说的是父母过世,但是当时爷爷辈还在,父母有一套房产,当时没有过户,后来爷爷辈也过世了,这个孩子要继承父母的房产,根据过世的时间节点,爷爷辈的其他子女也具有此房的继承权利,所以涉及到的继承人非常多,要让所有具备继承权利的人都到场,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情,所以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希望以上解答对您有所帮助,同时为何能够更快捷高效的解决此类问题,建议您可以到当地房管部门,按照自己的具体家庭情况,进行详细咨询。
越多分享,越多收获!
如果是夫妻共同购买房屋,丈夫去世后,首先要解决的是属于丈夫那部分的遗产继承问题。
遗产继承分为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
遗嘱继承比较简单,只要遗嘱合法,继承人按照被继承人的遗嘱进行继承。
法定继承就是指被继承人生前没有留下任何遗嘱,那么,继承时,先按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父母、子女)实现继承,有一个符合法定第一继承条件的人,算一个,并平均各继承一份。如果丈夫死亡时,父母还健在,不久,丈夫的父母也相继离世,那么,丈夫的其他弟兄姐妹,甚至七姑八婆的也会间接继承。这是一件非常麻烦的事,若要丈夫的直系亲属完全继承,需要众多证明(父母于丈夫去世前亡故的证明,或间接继承的非直系亲属放弃继承的证明……)
在诸多证明下,由丈夫直系亲属(或第一顺序继承人)实现继承。
继承后,才可以进行产权的转让。转让房屋产权时,必须所有合法继承人签字,并到公证处公证,即可到亲房屋产权登记部门进行过户手续。
您好。根据我的理解,您的情况是否是双方离婚后,房产归您,但是在办理过户之前对方去世了。如果是上述情况的话,您只要根据当初在民政局备案过的离婚协议或者法院的判决书,到相关机构去办理过户手续就可以了。
只要拿上法院调解或经公证的离婚协议,身份证,户口本,原房产证去房管处过户就行了,另一方的死亡只跟其所有份额的继承有关系,不影响已经生效的房产分析。
您好:
1、离婚协议使A、B之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也就是说A属于债务人,有义务将房产过户给债权人B。
2、A去世,发生继承,C获得房产所有权。但在遗产处理时,应先清偿A生前所负的债务。故C应以继承遗产的价值为限清偿A所负的债务。所以B有权向A的继承人主张过户房产至B名下。
3、第二种情况,涉及诉讼时效问题,如果离婚协议规定了过户期限,若B在离婚协议规定的过户期限届满时起2年内不请求A履行房产过户,则C可以以诉讼时效已过为由向B抗辩,法院不会受理。如果离婚协议没有规定过户期限,那么就还没有过诉讼时效,B可以起诉C以遗产清偿债务。希望我的回答对你能有所帮助!
婚后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子,房产证只写了一方名字,但该房产仍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配偶都享有一半的产权份额。一方去世后,其享有的那一半房产份额则作为遗产继承。
遗产继承的话,若有遗嘱则依照遗嘱继承,没有遗嘱按照法定顺序继承。法定继承的第一顺序继承有配偶、父母、子女这些人员,继承原则上是均等继承,可以根据继承人的人数确定每个人继承的财产份额。
过户属于不动产登记部门管理的事情,不管遗嘱继承,还是法定继承,不动产登记部门都会要求所有的继承人都到场签字确认。所以除了需要准备产权证、死亡证明、结婚证、亲属关系证明等等材料,还需要其他继承人配合。若其他继承人不配合或无法配合,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继承,凭借法院生效的判决书或调解书,再办理产权过户。
总体来说,遗产继承相对较繁琐且扯淡,但遗产继承还是越早处理越好,否则后面的继承人越多,麻烦也就越多。
以上是律师为大家讲解的关于”协议离婚后一方死亡房产过户“的内容,希望可以帮助到各位小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