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如何领养孤儿
对于结婚多年尚未有自己的孩子,或者由于错过了最佳生育年龄,而又喜欢孩子的家庭来说,领养孩子是不错的选择,各地区,各国家对于领养孩子的规定均有不一样的设置,那么在北京如何领养孤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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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养条件:
1.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即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且精神正常的成年人;
2.年满三十五周岁。但领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可不受此限制。无配偶的男性领养女性的,领养人与被领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但领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不受此限制。
3.无子女。但领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可不受此限制。继父母领养继子女也不受此限制。华侨领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也可不受此限制。或者虽有一名子女,但该名子女患有精神病等严重疾病,将来无法尽赡养义务的,也可领养一名健康的小孩。
4.有抚养教育被领养人的能力。如有正当的职业或可靠的经济来源,能够照顾被领养人的生活并可负担其相应的经济开支等。但领养成年人除外。
5.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
6.有正当的领养目的,不违背社会公德和国家法律及国家计划生育的规定。如果是为了玩弄女性或长期姘居而领养异性子女,就不能允许。
7.领养人有配偶的,须征得配偶的同意;而且必须由夫妻共同领养。
8.领养人只能领养一名子女。
北京领养程序:
向领养登记机关提交领养申请书;
向领养登记机关提交证件和材料,包括:
1.领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由领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领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领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对于领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领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领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领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领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领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领养人无子女证明;
(2)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其中,对于收养登记必须严格依照分级登记制度进行:
1、若涉及到内地公民与内地公民的收养登记,由孩子户口源头地的县级民政部门办理;
2、涉及到港、澳、台、华侨与内地公民的收养登记由地级市(州)民政部门办理;
3、涉外的收养登记,由省(直辖市、自治区)的民政部门或经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级市(州)的民政部门办理。
综上所述在我国无论是对领养人还是送养人都有相关条件限制。除此之外,收养小孩还必须经过严格的登记审查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