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不履行怎么办
小编了解到很多这样的情况:被征收人签字之后,拆迁方将协议原件全部带走,并且等被征收人房屋被拆除,搬离之后,迟迟不发放相应的补偿款,安置房也多年没有着落。
那么面对在协议签订后拆迁方的“赖账”行为,被征收人该如何维权,才能拿到属于自己的补偿和房屋呢?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从以上法条可以看出,如果拆迁方不履行补偿协议时,被拆迁人可直接拿着协议原件通过法律途径起诉对方,要求其履行协议相关内容或是支付违约金来赔偿相应的损失。
如果与拆迁方签订了补偿协议,但是因拆迁方的种种借口将协议原件全部带走,而自己手中只有一份复印件,甚至有的被征收人手中连复印件都没有,这种情况想要通过起诉要求履行协议就非常困难了。因为绝大多数情况下这都是拆迁方的套路或是一种手段,如果被拆迁人只拿复印件或者连复印件都没有就去法律起诉,那么法院基本是不受理的,即便是法律受理了,也有可能会因证据的证明力较弱,导致法院不予采信。
拆迁方拿走补偿协议,会不会在上面随便写补偿数额,补偿期限以及安置房的面积等相关重要性内容,被征收人是无从得知的,所以在签订补偿协议之时被拆迁人一定要想明白,要想拿到合理的补偿,手里必须要有原件,在自己无能为力的情况下,可以咨询律师及时介入到案件中,从而要求其履行协议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