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疫情不能上班有工资吗
因为疫情不能上班,会不会有工资?这个问题不好一概而论,要根据不同的情况来分析。
首先是单位性质的不同,情况会不一样。
如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国有企业,即使是疫情期间没有上班,不仅是工资而且连奖金等所有福利待遇,都是一分不少的。
而对于民营企业来说,就要由企业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了。一些规模较大、效益较好的民营企业,也许会正常发放工资。而那些规模小且效益不好的民企,有可能只发基本工资,也有可能按地方最低工资标准发,还有可能就是不发。
其次是用工性质的不同,情况会不一样。
如果属于正式签订劳动合同的,只要没解除合同,用工单位都应该发给工资。至于发多少,单位可以协商决定,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如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特别是一些小型民企如物管公司、快递公司等,仍然有一些临时用工未签订用工合同,如果在此期间没有上班,那可能就不会发给工资了。
第三是分配方式的不同,情况会不一样。
如有些企业实行的是计件工资制,如果没有上班,就无法按劳取酬。最典型的如外卖小哥等。还有一些工厂对部分员工也是实行计件工资。
当然,目前处于特殊时期,最终能否拿到工资或者部分工资,关键取决于有权部门的相关管理政策规定和企业的薪酬制度,还有就是老板的态度。
人社部已经发文:
根据规定,疫情期间如果企业停工未超过一个工资周期的,工资正常发放。超过一个工资发放周期的,员工上班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根据目前国家规定在疫情期间,按照国家规定的正常工资发放,任何个人或单位不得有任何理由不发工资!
感谢邀请,更感谢楼主的提问。
楼主您好,因为疫情期间不能上班,会不会有工资呢?疫情期间不能够正常上班,那么实际上有没有工资完全是取决于工作单位的态度来决定,这个是不受到任何法律法规的约束的。因为根据我们国家统一的法定节假日的时间是2月3号。所以说在2月2号之前那么都是按照法定节假日来计算,这段时间之内是可以拿到正常的工资待遇。
但是很多企业单位很多地区,我相信它的复工生产的时间没有做到真正的2月3号,而是推迟了。所以说在2月3号以后能不能够享受到自己的工资待遇呢,首先一方面取决于自己企业单位内部的决定。另外就是根据你们所在地区政府的一个相关规定来决定,因为有些地区政府他延迟到了2月10号才正式复工。
所以说有相关文件的支撑,我相信自己的工资待遇多少应该会得到一定的弥补。而且人社部门明确提出就是在这个疫情期间,不能够正常参加复工和工作的。是可以优先享受自己的年休假,比方说你的年休假一年有10天时间,那么可以优先享受这个年休假,在享受年休假的过程中也是可以补全自己全额的工资待遇。
因为疫情不上班会有工资吗,这个问题像我们老板是不会给的,我们是建筑业,其它行业也分几种呢,下面说一下吧1,冒险复工,没办法了,不复工就是死,赌运气。别说提供什么,良心的一天一个医用,还挺多公司什么都没提供,防护措施自己解决。
2,部分人复工,可以在家办公的就在家办公,不能的关键岗位轮岗复工,办公区域扩间隔扩大也算避免疫情的办法了。
3,全员在家办公,可以办公的的正常薪资,没办法在家办公的优先年假,之后事假,这个是比较多公司3号到9号的做法,也会面临部分人没薪资的情况,尤其事假新员工。
4,全公司拿合同底薪放假的,符合当地最低薪资,主要保障你的社保医保还在交,在家办公或待命,这种我猜基本也放弃了员工会在家输出的可能,相当于降薪,持续久了有重债务的很难熬。
5,部分裁员,部分降薪,这个最近的风向已经开始有了,如新潮传媒,这是新闻出来的,周边也有不少企业优先裁掉了部分“冗余人员”,可能员工不这么认为,也可能企业只是借了 这个由头,但无论怎么样,目前抗疫第二周,已经有类似的风向出来,这个趋势应该会随着疫情的持续时间越长,越多。
6,直接倒闭,目前疫情全国戒严不到一月,周边比较多出现的是餐饮业,别看什么海底捞,西贝,这些都属于抗得住还能吼两嗓,多少个人餐饮,娱乐室,呻吟的机会都没。总结以上要看自己的公司运营情况呢。
因为这次冠状病毒不能上班的会有工资的。
人社部已经发文:
抗击疫情期间确保社保待遇按时足额发放。根据规定,疫情期间如果企业停工未超过一个工资周期的,工资正常发放。超过一个工资发放周期的,员工上班的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如未工作,可以发生活费。人社部已经发文,抗击疫情期间确保社保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按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是有工资的。虽然现在假期延长了,很多企业无法复工,这个要看具体公司HR的安排,可以抽空问下。
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席卷了祖国的大江南北,各行各业都受到了非常严重的影响。因为疫情防控的需要,很多公司都不能如期复工,工作者也无法按时到岗,大家都不禁要问因为疫情的原因不能上班,还有工资可拿么?这个问题还是非常明确的,要分别看待。一是疫情期间的法定的春节假期及延长部分;二是各省市因疫情防控因素,要求企业延迟复工复业;三是由于疫情防控需要,员工本人无法到岗复工。
关于第一种情况,由于疫情爆发时正处于我国法定的2020年春节放假期间,特别是由于疫情防控需要,春节假期由原先的1月30日延长至2月2日,这个期间肯定是有工资可拿,属于带薪休假,有法可依,期间若是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未休假期的工资报酬应按照有关政策,应发放相关的加班费用,即按照正常节假日看待就行了。
第二种是为防控疫情,政府要求各企业单位延长复工的情况,这里就需要看各省市出台的延迟复工的通知要求,通常会在各省市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官方网站出台配套的政策解读,各个地方可能会有所差异,大家可以及时关注。以南京市为例,根据《南京市人社局就贯彻落实各级有关通知要求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劳动用工工作的通知(宁人社〔2020〕11号)》,文件中企业用工作了规定。
对于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引导鼓励相关企业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集中工作、集中休息、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不低于现行最低工资标准的80%执行。
可见对于企业无法复工且员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也是有工资的,最低限度也要发放生活费,给予了企业一定的自主权。
第三种就是因疫情防控需要,劳动者本身无法提供劳动的情况下,这里工资又如何处理的,同样还是要根据各省市地方政府出台的政策文件,基本还是有工资可拿的,这里依然以南京市为例,相关文件就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对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要求延迟复工复业等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医学观察期、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综上可见,由于疫情原因不能上班的话,基本是有工资可拿的,主要区别就是是否能拿到平时的足额工资。各地政策可能会有所区别,但总体的指导思想应该是差不多的,大家可以及时关注所在地政府人社部门的网站或官方发布渠道,了解最新的信息,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