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分配
第一,在农村征地拆迁中,除非村集体有未划分到户的集体土地和公房外,直接属于村集体的补偿基本没有。
第二,在农村征地拆迁中,征地社集体将会因土地征收而获得一定的集体收益,若社集体有公房被拆迁的才有拆迁补偿。
第三,农村征地拆迁中的集体收益,必须按规定的用途和程序处置使用。
这是从事过农村征地拆迁的笔者,结合当地正在执行的政策,给出的答案。下面,就择其要点说说相关情况。
一、关于征地拆迁中集体收益的问题
(一)村集体能获得补偿的情形。就是两种情况,村集体有未划分出去的土地被征收的,村集体的公房被拆迁的。
- 村集体的预留地、公地,就是村集体未划分到社里和农户的土地,就是某一片土地(含山地、林地、荒地)既不属于村里的某个社,也不没有划分给某个承包户。这种情况,就农村实际来说很少,基本的村集体都没有这种无主的土地。
- 村集体的公房。比如村集体的办公房、集体修建的农产品加工房等,在征地拆迁中有可能会涉及村集体公房的拆迁。
(二)社集体能获得补偿的情形。一是因该社土地征收而衍生的集体收益,二是若有公房被拆迁而获得补偿。
- 因土地征收而衍生的集体收益。(1)按本社征地面积计算的土地补偿款扣除公益金后的剩余部分,比如笔者这里是土地补偿款的20%为集体收益。(2)社集体未划分到农户的土地的青苗及地上构附着物补偿,这是大家说的公地相关补偿。(3)实际征地面积大于证载面积的青苗及地上构附着物补偿。
- 社集体公房被拆迁而获得的补偿。这种情况很少,一般的社集体都没有公房,即使有的也是老早就卖给了私人。
二、关于征地拆迁中集体收益的处置问题
(一)关于用途的规定:用于发展本集体组织的集体经济和安排本集体组织成员的生产生活。
(二)关于处置使用的程序:按村民自治的规定,拟定、通过处置使用方案,并报批后进行使用和分配。就实际操作的情况来看,村集体的这部分收入大多会用于集体公益设施建设(不少还涉及另行建设公房等),由村民代表大会决定其具体的使用。社集体的这部分收入目前以分配给本集体组织成员的较多,由社员大会决定其具体的分配方案。根据我国《土地法》的规定,凡是涉及征地拆迁问题的补偿款主要从四个方面来解决。土地补偿费、青苗费,地面附着物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具体实施的话各个地方也略有不同,村集体的补偿款一般收土地补偿费的百分之三十左右,其余的百分之七十左右归拆迁户所有,青苗费全归拆迁户的,地面附着物,也就是房屋的拆迁费本应该全归拆迁户的,但是有部分集体也从中提走了百分之三十左右。安置补偿费各地政府规定的金额,有的一次性付清,有的直接划入人社局社会保障资金专户,由人社局建立个人账户并缴纳社保费用。
您好!建议您参考:
征迁补偿包括:一是土地补偿费;二是安置补偿费;三是青苗费;四是地上附属物补偿费。
青苗费补偿、地上附属物也是一样,谁的就归谁。
安置费是给被征地农民的,用来安置失地后生活所用,应依法全额补偿给失地农民本人。
因此,此三种补偿费,均属农民应有。
对于土地补偿费处理,过去都是按照土地法规定,由村或小组,也就是以前的生产队,统一管理。按照老说法叫用来造地,补偿被征用的土地数量。
而现在,常常所有能利用的土地,都已经得到利用,再也无地可造。而生产队已经分田到户,没有再造地的可能。
在这种情况下,一些地方就把这部分土地补偿费采取几几分成的方法,集体提留一部分,剩下的就由村民,以村民小组为核算单位按人头分配了。村里也只能剩一部分,作为公益金和公积金。
这就是集体的补偿。
您好,盛廷律师为您解答:
根据我国《土地法》的规定,凡是涉及征地拆迁问题的补偿款主要从四个方面来解决。土地补偿费、青苗费,地面附着物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具体实施办法各个地方也略有不同:
1、村集体的补偿款一般收土地补偿费的百分之三十左右,其余的百分之七十左右归拆迁户所有
2、青苗费全归拆迁户的
3、地面附着物,也就是房屋的拆迁费本应该全归拆迁户的,但是有部分集体也从中提走了百分之三十左右。
安置补偿费,这个是各地政府规定的金额,有的一次性付清,有的直接划入人社局社会保障资金专户,由人社局建立个人账户并缴纳社保费用。
您好,很高兴回答您的问题:
集体土地上的拆迁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青苗费,地面附着物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具体实施的话各个地方也略有不同,村集体的补偿款一般收土地补偿费的百分之三十左右,其余的百分之七十左右归拆迁户所有,青苗费全归拆迁户的,地面附着物,也就是房屋的拆迁费本应该全归拆迁户的,但是有部分集体也从中提走了百分之三十左右。安置补偿费各地政府规定的金额,有的一次性付清,有的直接划入人社局社会保障资金专户,由人社局建立个人账户并缴纳社保费用。
征地拆迁对集体怎么补偿?
依据土地法规定,征地拆补偿总共有以下几项:一是土地补偿费;二是安置补偿费;三是青苗费;四是地上附属物补偿费。
青苗费补偿,比较好理解,谁种归谁;地上附属物也是一样,谁的就归谁;安置费是给被征地农民的,用来安置失地后生活所用,应依法全额补偿给失地农民本人。算起来,以上三种补偿费,均属农民应有。
那土地补偿费怎么处理?也就是所说的集体怎么补偿。对于这项补偿费,过去都是按照土地法规定,由村或小组,也就是以前的生产队,统一管理。按照老说法叫用来造地,补偿被征用的土地数量。
可如今,所有能利用的土地,都已经得到利用,再也无地可造。再则,生产队已经分田到户,没有再造地的可能。在这种情况下,一些地方就把这部分土地补偿费采取几几分成的方法,集体提留一部分,剩下的就由村民,以村民小组为核算单位按人头分配了。村里也只能剩一部分,作为公益金和公积金。
这就是集体的补偿。
村集体的补偿主要表现在两个部分:
一部分就是荒地等无人利用的土地,这部分土地补偿主要是土地补偿款。
因为无人耕种,所以像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青苗费都没有,基本归于村集体,因为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该补偿给村集体。
另一部分就是有人利用的土地,但是各地实践中,土地补偿款70%会给失地农民。村委会会截留30%。
总体而言,征地的补偿主要给失地农民,是对失地农民的一种补偿。
征地拆迁政府对集体土地是有补偿的,具体要看当地需求和福利。我们这里还没有征地拆迁。所以实际补偿标准是多少。暂不清楚。
据我所知是百分之十。也就是说村里每出售一亩地四百万的话,除去县乡剥皮,村里每亩可拿四十万。各地有各地的行情,议价地各不相同。
随着城镇化的推进,农村地区也逐步纳入了征收规划的范围。按照国家征收规划政策本意来说,是为提高地方经济发展,为百姓谋福利的一项好政策。事实上,也确实有很多被拆迁人因为征收拆迁政策而发家致富的。但这种情况非常少,大部分被拆迁人是苦不堪言的,尤其在农村的征收拆迁。在明律师在代理征收拆迁案件过程中,有不少被拆迁农户反应:
明明政府给的拆迁补偿费有不少钱的,可是拿到我们农民手里的却没有多少了,连基本的安置都不够,这是为什么呀?村委会那里倒得了不少钱,难道补偿费都给村委会,不给农民个人吗?这不公平啊……
实践中这样的现象确实存在,很多被拆迁农户的补偿利益也确实因村委会的缘故而折损了不少补偿利益。那到底村委会是否有权利分配征收补偿费用呢?被拆迁农户个人又该拿多少补偿利益才合理呢?下面在明律师就来说说这个问题。
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其中,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费的补偿费是直接补偿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但是,土地补偿费根据其土地所有权属归属于集体,而导致土地补偿费应直接补偿给村委会。
所以说,在总的征收补偿费用中,村集体是可以分配到土地补偿费这一部分补偿费用的。农民,可以根据种植的青苗或者宅基地上的房屋,是能分到农民手里的。
而对于村集体分配到的土地补偿费,是有一定比例的,而且这部分比例并不会太多,并不能占据征地补偿费的所有比例。如果被征地农民一点补偿的钱都没有分到,那征收方或者是村集体肯定会涉嫌违法。
总的来说,村上确实需要一笔资金用于村集体公共建设或其他公益用途,比如修建学校、建身设备、村办企业等等。这也是不得不考虑进去的客观情况,但必须在法律框架内进行。比如上文提到的,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就不能截留,且安置补助费要专款专用,不能挪作他用。
村集体分配的土地补偿费,从全国的总体趋势上来看,村委会能拿的土地补偿费最多也就20%-30%。当然,这只是一个参考数,具体的则还是要看当地的补偿政策。
所以,被征地农民是应该有大部分的征地补偿款项的。但在实践中,确实有很多村委会和征收方联合牟利,或者村集体侵占、挪用、截留征地拆迁补偿款的违法现象。面对这样的情况,被征地农民一定要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