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万不要签订和解协议
执行案件,执行和解是一项极其重要、复杂的事。
有人发现,在签订和解协议后,却得不到钱,于是陷入了极大的被动局面,造成了无法挽回的损失。
所以签执行和解协议,一定要慎重、慎重、再慎重。
在执行和解中,应注意哪些问题?
一、 要在执行内和解,不要执行外和解。
什么意思?就是双方私下千万不要签订和解协议。
有一个很经典的案例,大致情况是这样的:
这对夫妻申请执行一家公司。在此期间,该男子生病,变成植物人,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该女子继续申请处决。经协商,该女子与被执行公司私下达成和解协议,公司根据和解协议履行了和解协议。
此时,夫妻俩的女儿作为法定代理人向法院申请继续执行公司,法院同意继续执行。公司不接受。我和你妈妈签了和解协议。和解完成后,你想怎么办?这家公司向中院上诉,而中院维持着这一说法。该公司拒绝接受上诉,并向高等法院提出上诉。高等法院支持该公司。女儿不满意,向最高法提出上诉。最高法最终支持了女儿的上诉。
这说明了什么?说明了双方私下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我们来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和解协议达成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
(一)各方当事人共同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和解协议的;
(二)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其他当事人予以认可的;
(三)当事人达成口头和解协议,执行人员将和解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各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的。
根据以上法律可以总结出三项:
1、执行和解协议必须双方自愿。
2、执行和解协议必须是书面
3、要经过法院
4、执行人员将和解协议内容记入笔录
二,预防和而不解的情况:
1、要防止执行法官为了结案,避免案件超期限,极尽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而不审查和解协议是否能够落实,造成和而不解的情况。
强迫和解,这种情况还是存在不少的。
执行和解与法院的调解不同。
和解是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协议,没有任何第三者参与,它是当事人对自己民事实体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的一种处分行为,只要不违背法律都应允许。
而法院调解是在人民法院主持下进行的,动员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为解决其争议的活动,法院不得主持调解。
为此人民法院在审查执行和解协议过程中,应分别征询双方当事人的意见,以验证双方对和解协议的达成及内容是否真实意愿。
2、要防止被执行人的拖延战术。
一些被执行人往往与申请人真诚交涉,主动找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以拖延时间、转移财产、以和解协议名义逃避执行。
故,对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执行人员不应将案件束之高阁。
申请人也不能坐等,把希望全部放在被执行人良心发现,主动履行上。
应随时关注被执行人的动态和消息,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转移财产等逃避执行的,应及时与执行法官取得联系,及时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
三、因执行和解协议,反而增加另外的诉讼成本。
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不履行怎么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1、申请恢复执行程序
2、 另行起诉
麻烦不?很麻烦。
千万不要签订和解协议风险在哪里?
执行和解协议签订后,法院解除以前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被执行人在此期间转移财产的,恢复执行后将无财产可供执行,而法院只会拒绝恢复执行程序,这将极为被动,对申请人不利。
如果双方对和解协议的执行有不同意见,无疑会给申请人以单独诉讼方式解决纠纷造成不必要的负担和挫折。
所以说,签执行和解协议一定要慎重、慎重、再慎重。
如果非要签,那么在执行和解协议中各事项也要约定的非常的清楚,避免一些可能会出现的风险。
执行案件比诉讼案件复杂得多。不像很多人想象的那样,案子交给法院,他们会等钱。这种变化很难预测,可能会出现意想不到的情况,不能容忍半拉子,往往比诉讼案件付出更多的精力和精力。
希望我们每个人都能高度重视案件的执行,把它看作是一方的义务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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