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强制执行签订的和解协议
法院强制执行签订的和解协议
申请强制执行后,债权已被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不容被执行人抵赖,如果申请执行人已经查封、冻结被执行人足够多的财产,债权已经不存在无法清偿的风险,这时申请执行人完全可以不用接受被执行人讨价还价的和解请求。
被执行人之所以提出执行和解,其目的在于让申请执行人放弃部分债权(如利息等),这必然会导致胜诉判决的执行大大折扣,但是为了能尽早拿钱,很多债权人迫不得已同意和解。一旦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并已经履行完毕,执行法院就可以将执行案件予以结案处理。
然而,大多数被执行人到执行阶段基本已经债台高筑或者名下已经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对于没有任何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多数的命运会被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方式结案,此时很可能申请执行人一分钱也拿不到。因此,如果被执行人提出和解并愿意主动偿还部分债务,申请执行人视情况可以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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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强制执行阶段,执行双方可以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就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债权债务关系达成协议,从而结束执行程序。原告自愿放弃一半赔偿,只要另一半钱,是在行使自己的处分权,只要没有损害其他人的利益,都是合法有效的。
执行和解协议的注意事项
双方当事人拟定执行和解协议是一个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过程,也是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过程,但是当事人的处分权并不是绝对的,拟定的执行和解协议也并非绝对有效。执行当事人签定执行和解协议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和解才能够成立,具有法律效力。
1.执行和解必须处于出于双方当事人的自愿,并且不得违反法律和损害其他人的合法权益;
2.执行和解协议必须采用书面的形式或者由法院执行人员记入笔录,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3.执行和解协议可以就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履行义务主体、标的物及其数额、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加以变更,使之更符合执行的实际情况。
执行和解协议反悔的处理
执行和解协议不是法律文书,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在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之后,一方当事人反悔的,另一方当事人只能到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而不能申请强制执行和解协议的内容。如果执行和解协议已经部分履行了,已经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执行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了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
结语:执行和解是结束执行程序的一种特殊方式,可以尽快地将债权债务处理清楚。当事人双方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达成了执行和解,就应当认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内容,出尔反尔,肆意地滥用处分权,受到影响的只会是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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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协议是不能申请强制执行的,理由如下:
第一,调解协议是当事人双方在法院调解下签订的协议,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执行力。
民事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都会组织调解,如果双方同意调解且调解成功的,法院会要求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一旦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法院会要求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该调解协议并不是调解书,它是你们双方意思自治的体现,因此,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执行力。如果当事人事后不履行的,你只能依据此调解协议重新再提起诉讼。调解协议如下图哦所示:
第二,调解协议不是调解书,调解书才具有强制执行力。
既然调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那么调解成功后什么文书有强制执行力呢?答案是调解书。法院在组织调解且双方调解成功的,这时,当事人可以不签署调解协议,而是向法院申请出具调解书,法院一般都会出具调解书结案。此时,当事人拿到调解书后,只要对方不履行义务,当事人就可以直接去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此,对于调解成功的案件,原告要记得向法院申请出具调解书,以免被告反悔,你再次起诉。调解书如下所示:
总之,调解协议是没有强制执行力的,只有调解书才具有强制执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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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办?
依我之见:这一下子好了,省得你成天去找债务人求爹爹告奶奶,甚至冒非法讨债的法律风险。因为你的债权是经过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并作出了民事判决的,一旦该判决依法生效,你就有权向人民法院执行部门申请强制执行。
你问如果经与败诉协商达成还款协议而对方不执行丶转移财产怎么办?
依我之见一一如果对方不信守协议的承诺,你可以根据原生效的民事判决再次向人民法院执行部门申请按原生效民事判决强制执行,而法院的执行部门依法会根据你的执行申请依法查封丶扣押丶冻结丶划拔被执行人的有关财产;如果被执行人有耍赖不执行的情形,人民法院有权将其列入老赖的黑名单限制其旅游丶坐飞机丶坐高铁丶子女读高收费私立学校;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公安丶检察丶法院有权追究其“拒不执行生效裁判罪”。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见谅。
可以的。法律依据为《民事诉讼法》第207条之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这是个好问题,因为有的债务人就是利用和解协议恶意逃债。
法眼扫描知道一个案件,在民事诉讼阶段,被告要求原告免除违约金,愿意在法院做出《民事调解书》后30日内支付。
于是法官为了结案,也做原告工作,说你判决后被告上诉,再打二审又得半年时间,然后又申请强制执行,又得最少半年,现在被告在30天后就可以给钱,有啥不满意的呢?
于是原告作出了重大让步,由法院出具了调解书,但30天后,被告根本就没有履行的任何表示,无奈之下,原告只得申请执行。
在执行阶段,被告又故伎重演,要求调解,按说这个时候原告就不应该再让步了,但又以为被告会执行,于是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执行员终结了本次执行程序。
但被告又不履行,原告只好申请恢复执行,但经过两次让步,已经让原告的利益受到了很大的损害。
所以,在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的时候,一定要附上条件,对方一旦不履行则将之前让步的利益全部计算上,而且要求被告不提出异议!这样的执行和解协议相信对方不敢再拖延了!
感谢您的信任。
1、达成和解协议后,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您有权申请恢复执行;
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2、注意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有效期间
法律规定申请恢复执行的期间为2年,起算时间一般为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算;若为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若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3、达成执行和解后,若有以下情形的,法院将裁定不恢复执行:
(一)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后申请恢复执行的;
(二)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但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
(三)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
(四)其他不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情形。
因此,应当结合您的具体情况来看是否符合恢复执行原判决的情形。谢谢。
可以的,可以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扩展资料:如果其他单位和个人持有被申请执行的财产、而由人民法院书面通知协助执行的,都有义务按通知的规定执行。凡是无故推托、拒绝或者妨碍执行,因而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单位和个人要负法律责任。法律文书 又称执行文书。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应以法律文书为根据。法律规定下列法律文书具有执行效力:民事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具有财产执行内容的刑事判决书和裁定书;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仲裁文书。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公证文书;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这些法律文书必须发生法律效力,没有生效的不能作为执行的根据;法律文书还必须具有给付内容,如果只是确认或者变更法律关系的,则无需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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