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遗嘱不公正有效吗
写遗嘱不公正有效吗
您好!
人们为什么经常会把遗嘱与公证结合起来?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人们对于遗嘱本身的认知和订立意识还是很肤浅、很淡薄的;二是人们还是比较相信“公信力”机构,认为只有经过公证处订立的遗嘱才会有效。
其实不是这样的。首先先要明确一点认知:遗嘱有没有效,与公证与否没有关系。
遗嘱能不能有效,关键看的是要满足以下几条:
- 遗嘱必须是订立人个人真实的意思。
- 遗嘱形式必须合法,内容规范清晰。
- 要有充分的订立遗嘱的过程证据。
必须是个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订立遗嘱需要具备的最基本的条件,就是订立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通常情况下,会通过医学鉴定或者司法鉴定的方式来完成,证明订立人在订立遗嘱期间意识清晰、思维正常(与肢体有无问题并无太大的关系)。
同时,订立遗嘱,不能受到胁迫或者诱导,完全出于个人意愿(这一点,在后面“证据”中再展开说)。
形式与内容
1.形式上
按照《民法典》,合法形式包括了自书、代书、打印、公证、录音录像、口头遗嘱等六种形式。除了口头遗嘱有特定的适用条件(适用于危急时刻)之外,其他五种形式,都可以作为日常订立遗嘱的形式选择。
而且已经取消了关于《公证遗嘱》最高效力的规定,也就是说,上述不同遗嘱形式,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不存在谁高谁低的问题。
2.内容上
先结合题主的情况,以“自书遗嘱”为例,做一个示例:
遗嘱
本人(姓名xx,身份证号xx),于xx年月日订立遗嘱,自愿在本人去世后,对个人合法财产做出如下分配:
将位于xx、本人名下的房产(房产证号xx)中属于我的份额,由xx(本人儿子,身份证号xx)个人全部继承,不作为其夫妻共同财产。
签名、日期(细化到年月日)
通过这个示例,是要提醒一下关于内容上的一些基本要求:
- 信息必须要准确、唯一。例如,人要用身份证作为唯一标识,房子要用房产证号唯一标识。
- 分配份额、方式要写具体。例如,全部由x继承、由其个人继承。
- 落款要签订本人姓名、签订日期。
证据
先说说硬性证据要求:
除了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有一个硬性要求:必须要有两个及以上无利害关系见证人。这个“见证人”,其实就是证据——人证。
在实际订立过程中,能够收集的证据,尽可能收集齐全,目的是:要证明遗嘱订立全过程的合法有效性,避免未来产生争议——很多情况下,争议并非仅仅针对遗嘱形式、内容本身,而是质疑订立过程(例如,不是订立人本人的意思、是别人模仿笔迹写的,等等)。
有几类证据,强烈建议纳入遗嘱订立过程,不区分遗嘱形式:
- 人证。即见证人,包括自书遗嘱,均建议纳入见证人。
- 书证。包括订立完成的遗嘱、包括笔迹采集、见证人的见证书等。
- 视听资料。包括全程录音录像(不仅仅局限于“录音录像遗嘱”)。
- 电子证据。将遗嘱原件可通过扫描、拍照等形式留存原始的电子档案。产生争议了,可以拿出来进行比对,说明遗嘱没有被修改过。
证据做足了,会给遗嘱有效性增加一半的分值,让遗嘱的有效性更为可靠。
如果论日常生活中常见的法律误区有哪些?遗嘱绝对算一个。今天我给普及一下,关于遗嘱的小知识。让我们看一个真实案例。
刘奶奶老伴去世多年。去年,80岁的她觉得自己身体一天不如一天了,想要写一份遗嘱,遗嘱内容是3个儿女如何分配自己的那套70平的房子。由于买这套房子时,小儿子出了一部分钱,因此老人决定,在遗嘱中写明在她去世后,这套房子只归小儿子继承。
刘奶奶不识字,也不会写字。她找到平时较熟的3位邻居,她口述,由其中的一位帮忙代笔,在3位邻居的见证下,完成了这份遗嘱。写完后,3位邻居在上面签了名,但是刘奶奶不会写字就没有签名。
刘奶奶去世后,这份遗嘱被拿了出来,但另外2个子女并不承认这份遗嘱。3个人就遗嘱问题一直争执不下,于是就打起了官司。在法庭上,法院依然判定遗嘱无效。这是为什么呢?
根据《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同时法律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在这件案例中,这份遗嘱虽然是老人的意思表示,但老人没有在这份遗嘱上签名,遗嘱并不符合代书遗嘱的生效要件,所以法院判决该份遗嘱无效是合法的。
在这里我提醒大家,遗嘱涉及较大的财产时,对当事人关系重大。因此写遗嘱时最好还是请专业律师把把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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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但是公证遗嘱法律效力最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的规定,遗嘱的形式有如下五种:
一、公证遗嘱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办理遗嘱公证需要立遗嘱人亲自到其户籍所在地的公证机关申请办理,不能委托他人代理。如果遗嘱人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到公证机关办理遗嘱公证时,可要求公证机关派公证员前往遗嘱人所在地办理。值得注意的是,立遗嘱人如果要变更或撤销原公证遗嘱,也必须由原公证机关办理。
特征:
1、遗嘱是单方法律行为,即遗嘱是基于遗嘱人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即可发生
2、遗嘱预期法律后果的法律行为。
3、遗嘱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设立遗嘱不能进行代理。代书遗嘱,必须由本人在遗嘱上签名,并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首先,个人遗嘱如你所述已经有日期、签名、手印的,还要区分遗嘱内容是自己书写的还是他人代为书写的。如果是自己书写的,符合有效的基本要素,不公证一样可以产生遗嘱的效力。如果是他人代为书写,自己签字按手印的,还需要见证人在场并签署,且该见证人不能是利害关系人,否则无效。
其次,这种具备基本有效要素的遗嘱不能含有以下效力瑕疵:
1:立遗嘱人不能是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比如未成年人、立遗嘱时精神病犯发等;
2:非被胁迫、伪造;
3:涉及到无权处分的财产,该部分无效;
4:违法的遗嘱内容,违法的部分无效;
5:没有为弱势继承人保留部分遗产,该部分无效;
6:多份遗嘱相冲突时,新遗嘱会导致旧遗嘱失效,经公证的遗嘱效力高于未经公证的遗嘱。
所以,立遗嘱时要充分注意以上要点,以避免所立遗嘱不能达到目的而白费。
一、其实遗嘱未必一定要公证,只是同样条件下,公证过的遗嘱,因为经过了专业人员的复核,避免了可能出现无效的情形,因此效力更高一些。如果其他的遗嘱形式没有下述的问题,其效力也是没有问题的。
二、什么情况下遗嘱有效。
遗嘱有效,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1、立遗嘱人有立遗嘱的能力。如果立遗嘱人神志不清,无法准确表达自己的意志,则相关遗嘱无效。
2、遗嘱是当事人的真是意思表示。受骗、受胁迫、伪造的、篡改的、有歧义的,则相关的内容无效。
3、遗嘱不得剥夺无劳动能力的继承人的继承权利。如立遗嘱人有一个严重残疾的继承人,他的遗嘱又申明遗产没有该继承人的份额,则这部分内容无效。
4、遗嘱处分的财产必须是立遗嘱本人所有的财产。如立遗嘱人和其配偶共有一套住房,遗嘱对整套房子进行处分,则遗嘱关于其配偶那一半份额的处分是无效的。
5、遗嘱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俗良序。如某人立遗嘱将自己财产全部赠送小三而不给配偶和子女,这样的内容无效。
三、遗嘱可以有多种形式,但是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才能有效。
自书遗嘱:本人亲笔书写,有书写日期和本人签名。
代书遗嘱:必须有没有利益相关的见证人两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录音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见证的方法可以采取书面或录音的形式,录音遗嘱制作完毕后,应当场将录音遗嘱封存,并由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口头遗嘱:仅限紧急情况下使用,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三、如果遗嘱内容复杂,涉及财产数额较大,可以对遗嘱进行公证。
公证的方法步骤:
1、申请。遗嘱人应当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如果当事人亲自前往有困难,可以申请公证处上门服务。
2、需要提供的材料:
当事人填写的公证申请表;
身份证或者其他身份证件;
遗嘱涉及的财产的产权证明;
有必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3、公证时审查的重点项目:
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和相应的权利;
当事人的人数、身份、资格和民事行为能力;
需公证的行为、事实或文书的内容是否真实、合法;
需公证的文书内容是否完善,文字是否准确,是否有歧义,签名、印鉴是否齐全;
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充分。
遗嘱人的身份及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有无受胁迫或者受欺骗等情况。
等等。
4、审查无误的可出具公证书。公证书需公证机构盖章、经手人签字有效。
遗嘱好不好使,要看必备要件
首先,自然人可以根据现继承法和将生效的民法典的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的财产,遗嘱有效。处分他人财产无效。
其次,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如果注明年、月、日有效。无年月日无效。
再次,继承法规定公证遗嘱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民法典列举的遗嘱形式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并没有公证遗嘱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规定。
因此自书遗嘱只要符合必备法律要件,就为有效,好使。不具备要件的,就无效,不好使。
1、遗嘱并非得公证不可。但立遗属人立下的遗嘱必须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才会成为有效遗瞩。 2、立遗嘱人不得立下超越自己管辖范围的遗嘱,如房子是夫妻人的共同财产,任何一方不得剝夺另一方50%的财产处置权。 2、立遗嘱人最好自己按法律文书手写遗嘱,并确保自己的财产、证件与书写的文字内容相一致,并在自己的姓名下按下手印,并写下立嘱的时间、地点。 3、在别人邦助下所莶订的遗嘱,必须有医院的健康证明书,立遗嘱人、立据书写人、见证人等莶名及手印等手续齐全。 4、任何違背立嘱人意志、遗嘱人在重病期间,头脑不清醒时立下的字据无疑无效。 4、遗嘱公证无疑会更好,是因为公证人员更懂得按法律程序办事…
公证遗嘱和代书遗嘱都是遗嘱的形式之一,公证遗嘱并不是遗嘱有效的必要条件,只不过公证的遗嘱法律效力最高。
若立遗嘱人只立有一份代书遗嘱,该遗嘱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的相关要件,一般没有公证也是有效的。
我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3款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也就是说,代书遗嘱生效的形式要件必须满足:①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并有其中一人代书;②注明年、月、日;③代书人、其他见证人以及遗嘱人都需要签名。
同时,《继承法》第十八条,对遗嘱的见证人也做了限制,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①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②继承人、受遗赠人;
③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当遗嘱人立有多份遗嘱时,我国的法律规定如下:
1、《继承法》第二十条,第二款和第三款: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2、《司法解释》第42条:
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以上是律师为大家讲解的关于”写遗嘱不公正有效吗“的内容,希望可以帮助到各位小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