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书写的遗嘱有效吗
遗嘱不是必须公证才有效,只是相对而言公证遗嘱的效力更高!
按《中国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在我国合法的遗嘱方式包括: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等多种方式,以上遗嘱方式中,不同遗嘱有不同的条件,原则上只要符合该种遗嘱的法定条件就可以成为一份有效的遗嘱,不是必须经过公证才能有效。
如果是立遗嘱人自己写的遗嘱,法律上应该属于“自书遗嘱”的方式,那么自书遗嘱的条件是什么呢?
自书遗嘱,顾名思义是指立嘱人亲笔制作的书面遗嘱。遗嘱全文都应该是由立嘱人亲笔书写的,这样可以防止有人篡改遗嘱。自书遗嘱的内容要清楚明确,形式上特别要注意遗嘱的尾部必须由立嘱人亲自签名并注明年月日。注意是签名不是加盖私章或按手印,注明年月日是非常重要的,经常有忽视签字和日期的细节而导致遗嘱失效的情况。
原则上讲,只要形式上符合上述自书遗嘱的条件,内容上没有违法之处,这自书遗嘱就可以有效了。同样,符合相应条件的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也是可以有效的。
从效力上讲,比较特殊的遗嘱有两种:
一是公证遗嘱。公证遗嘱的效力高于其它形式的遗嘱,同一立嘱人如果立有多份遗嘱,一般以时间靠后的遗嘱为准。但是如果多份遗嘱中有公证遗嘱,那就要以公证遗嘱为准了。
二是口头遗嘱,口头遗嘱是指立嘱人口述立遗嘱的情况,按《继承法》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口头遗嘱最重要的特征是必须在危急的情况下才能使用,如病危、危急生命安全的事故等,且在危急情况解除后,口头遗嘱就失效了。
自己写的遗嘱称为自书遗嘱,自书遗嘱国家法律是承认的,有效的。
《中国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了五种遗嘱形式,分别是:
-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 口头遗嘱: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 录音遗嘱: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 公证遗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的遗嘱。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不管遗嘱人订立何种形式的遗嘱,只要其订立的遗嘱在内容及形式方面符合《继承法》规定的生效要件,就属于合法有效的遗嘱。
因此,遗嘱有效与否,跟是否经过公证是不挂钩的。但是公证遗嘱效力高于其他形式的遗嘱。
自己书写的遗嘱,在法律上属于自书遗嘱。
《继承法》第17条2款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所以自书遗嘱的要求是:
1、本人亲笔书写遗嘱内容并签名;
2、必须注明年、月、日,三项缺一不可。
所以自书遗嘱并没有要求见证人,也没有要求公证(公证的属于公证遗嘱)。只要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自书遗嘱的形式要求,则属于具有法律效力的遗嘱。
但是,在存在多份遗嘱的情况下,但是公证遗嘱的法律效力最高,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其他遗嘱若是存在多份,以日期为最后的那份遗嘱为准。
- 我国继承法规定遗嘱必须法定形式:立遗嘱人亲笔书写,签署立遗嘱人姓名和立遗嘱日期。三项要素缺一不可。遗嘱不符合法律规定形式,应当认定为无效。
- 立遗嘱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所立遗嘱符合法律规定就是有效的。遗嘱内容处分他人所有财产部分无效,例如丈夫处分妻子财产部分无效,遗嘱违背公序良俗内容也是被认为无效,例如遗嘱指定婚外情人继承财产。遗嘱中,遗嘱人放弃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部分无效,例如抚养子女。
- 公民立遗嘱时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即使所立遗嘱符合法律规定也是无效的。
- 处理遗产内容相同时,公证遗嘱比自书遗嘱有效,遗嘱人在后书写遗嘱比在前书写的有效。
《继承法》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 月 日”
自书遗嘱并不需要见证人,只要满足以上条件就可以有法律效益,
但是打印出来的遗嘱是有争议的,所以建议遗嘱最好本人亲笔书写,这样还能有本人的笔记作证。
根据《继承法》规定,遗嘱分为公正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以上几点都是有法律效益的。但是公正遗嘱的法律效益最高,所有的遗嘱都要以公正遗嘱为准,所以自书遗嘱无论有没有公正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立嘱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决定是不是需要公正。
您好,自书遗嘱的有效条件主要有以下几个:
1、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遗嘱的全部内容。
自书遗嘱既不能由他人代笔,也不能用打字机打印,只能由遗嘱人自已用笔将其意思记录下来,但遗嘱人设立自书遗嘱不得以铅笔及其他易于涂改的笔书写。
2、自书遗嘱须是遗嘱人关于其死亡后财产处置的正式意思表示。
如果遗嘱人不是正式制作自书遗嘱,仅是在日记或有关信件中提到准备在其死亡后对某遗产如休处理,则不应认定该内容为自书遗嘱。但是,自书遗嘱只要求是遗嘱人处分遗产的真实意思的书面记载,也不要求须有“遗嘱”的字样。如果遗嘱人在有关的文书中对其死亡后的事务作出安排,也包括对其死亡后的财产处理作出安排,而又无相反证明时,则应当认定该文书为遗嘱人的自书遗嘱。
3、须由遗嘱人签名。
遗嘱人签名是自书遗嘱的基本要求,它既证明遗嘱确为遗嘱人亲自书写的,也证明着遗嘱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遗嘱人的签名须由遗嘱人亲笔书上自已的名字,而不能以盖章手印或画押等方式代替。无遗嘱人和、签名的自书遗嘱,应为无效。自书遗嘱如需涂改、增删时,遗嘱人也须于涂改、增删处签名并注明时间,否则,其涂乞讨、增删的内容无效。
4、须注明年、月、日。
遗嘱人在自书遗嘱中须注明立遗嘱的时间。遗嘱中的时间记载是确定遗嘱人的遗嘱能力的准据,也是在有多份遗嘱时确定各份遗嘱先后的准据。自书遗嘱中注明的时间原则上应为遗嘱制作完毕,遗嘱人签名之日。但遗嘱人并不于签名之日为遗嘱的时间而以其他时间为遗嘱的时间的,也未尝不可,不过只能以遗嘱中注明的日期为遗嘱的时间。遗嘱中未注明日期的,或者所注的日期不具体的,例如,只注明年、月,而未写日的,遗嘱不能生效。 您好,自书遗嘱属于遗嘱中的特殊形式,《继承法》第17条2款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根据这项规定,自书遗嘱的要求是:1、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遗嘱内容并签名;2、须由遗嘱人亲自用笔书写遗嘱全文;3、必须注明年、月、日,三项缺一不可。自书遗嘱并不需要见证人。但是,如果打印出遗嘱只是签名,注明年、月、日,其效力是有争议的,需要看具体情况而定,如果有相反证据证明该打印的遗嘱并非本人真实意思表示,很可能被认定为无效遗嘱。因此,自书遗嘱最好是能够自己书写,有个人的笔迹为证。
自书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 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那么自己书写的遗嘱有效吗?法律是有规定的:
遗嘱有效:
(一)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具有行为能力
(二)遗嘱人所立的遗嘱必须是其真实意思表示
遗嘱无效:
1、胁迫遗嘱人所立的遗嘱
2、欺骗遗嘱人所立的遗嘱
3、被非遗嘱人假造的遗嘱
4、被篡改的遗嘱
5、遗嘱人在神志不清的状态下所立的遗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