倒签日期的合同是否有效
实际上,合同倒签日期并不是合同无效的事由。
合同是否合法有效,主要是要看签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是否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合同内容是否均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是否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是否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是否存在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一般情况来说,在合同中倒签日期并不影响合同成立和生效,但是对于当事人来说合同倒签日期可能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因为在正式签订合同之前实际上并不存在书面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没有通过书面的形式确定下来,以至于发生争议时难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所以,虽然有倒签日期的事实,除非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倒签日期的合同的签署不是出自真实意思表示或者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否则仅以倒签日期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法院是不予支持的。
倒签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已经建立事实劳动关系一段时间后补签劳动合同的现象。倒签不违法,但是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的过程,是双方自愿协商并达成共识的过程,无论是从用工开始就订立的合同,还是事实劳动关系成立后补签的合同(即倒签合同),只要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都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事实上,对于倒签合同,法律也并没有明文规定无效,只要双方协商一致,同样受到法律的保护。由于倒签劳动合同的期限已经涵盖了未签劳动合同的期间,劳动者在同意倒签劳动合同的时候,不仅仅是补签一个劳动合同,而且也意味着要对是否放弃双倍工资请求权作出决定。在补签劳动合同时,如果没有同时提出支付二倍工资的请求,即表明双方已就未签劳动合同的期间达成了和解协议,劳动者原谅了用人单位的过错,已对未签劳动合同的期间进行了追认,表明劳动者已放弃了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的权利。劳动者的行为符合民法关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
《合同法》第36条和第37条对履行接受进行了规定,第36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从该条文可以看出,即使合同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只要合同相对方履行了主要义务,合同即为成立。第37条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该条文肯定了倒签合同的法律效力,也就是说,倒签合同本身是有效的合同,但是倒签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却存在较大的风险。
在倒签合同的情况下,在合同文本生效前就已经开展了业务活动,通常缺少对合同相对方的资信状况、履约能力进行审查,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也仅限于口头约定,没有通过合同进行确定。这种情况导致合同签订前的履行过程存在不确定性,法律责任界定不清,容易产生法律纠纷。在产生纠纷后,倒签合同使得取证困难,可能使得企业付出更高的成本解决纠纷,不能发挥合同事前控制风险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