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条件
抚养关系确定后,如果父母的抚养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子女要求改变抚养归属,可由双方协议变更抚养关系,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可以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情况有下列几种:(1)抚养人得了严重疾病,经治不愈,有可能影响子女身体健康的;(2)抚养人失去劳动能力,经济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无力再抚养子女的;(3)抚养人因犯罪被判刑,不能再承担对子女的抚养教育责任的;(4)抚养人道德品质败坏,影响子女的健康成长的;(5)抚养人的家庭情况不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如受继父母歧视、虐待等;(6)子女本人有正当理由提出变更抚养关系的。
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条件,在抚养关系中,如果只有一个抚养人和被抚养人,则不存在抚养义务人或抚养权利人的顺序问题,也不存在抚养人的变更问题。而当抚养关系人有数人,抚养义务人或抚养权利人有一定的顺序时,便会出现抚养关系人的变更。
1、哪些人有互相抚养的义务?
《婚姻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1)夫妻存续期间,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时,需要抚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2)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婚姻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的权利和义务,适用《婚姻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3)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4)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抚养的义务。由兄、姐抚养长大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抚养的义务。
2、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条件?
我国法律虽然没有对抚养人的变更问题作出明确的规定,但是实际上蕴含着这方面的内容。从有关规定的精神看,在两种情况下可以发生抚养人的变更:一是发生一定的法律事实。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父母应是未成年子女的第一抚养义务人,即在父母健在并有能力抚养的情况下,成年的兄、姐对未成年的弟、妹没有抚养义务。但是,如果父母死亡或者丧失劳动能力,那么,成年的兄、姐则应依法对未成年的弟、妹承担抚养义务。二是抚养成立的条件发生变化。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在一定的条件下,祖父母有抚养孙子女的义务,成年的兄、姐对未成年的弟、妹有抚养的义务。假设父母死亡时,兄、姐也没有成年,因此,兄弟姐妹应由有条件的祖父母抚养。待兄、姐成年并有抚养能力后,祖父母丧失了抚养能力,那么,对未成年弟、妹的抚养义务则由祖父母承担变更为兄、姐承担。
3、抚养方式可以变更吗?
抚养方式指抚养人抚养被抚养人的形式。就一般而言,抚养人可以采取“迎养”或“按期给养”的方式。迎养要求抚养人与被抚养人共同生活在一起履行抚养义务;当抚养人与被抚养人不在一起共同生活时,则采取按期给养的方式。在一般的情况下,夫妻、父母子女之间的抚养方式为迎养的方式,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采取按期给养的方式,如父母离婚之后,子女只能与父或母一方实际地共同生活,另一方则依法只能按期支付生活教育费。但是离婚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方式不同,并不影响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的内容。
采取何种抚养方式,一般由抚养人与被抚养人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如果协商不成,也可依法通过诉讼程序由人民法院裁判。
但是,当确定抚养方式的具体情形发生变化后,抚养方式也应变化。例如,子女要出国工作一定的时间,无法让赡养的父母同行,那么,该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方式得由迎养的方式变更为按期给养的方式;同样,父母离婚后,如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伤残无力继续实际抚养子女,另一方可要求变更子女的抚养关系而由自己实际抚养。当然,抚养方式的变更并不改变抚养义务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