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抚养权难变更
当初离婚的时候,孩子跟了对方,而现在想要回孩子的抚养权为什么这么困难!其实不难看出,当今我们要回抚养权真的不是易事儿。具体来说你需要满足条件才可以!
在相关法律规定中我们看到,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那么我们分批来说,首先,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乙方患有严重疾病,什么类型的疾病属于严重疾病或者说属于不适宜继续抚养子女的疾病?第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的行为,要到达什么程度才算是未尽到抚养义务或者虐待子女。如果仅仅是一般的体罚,是否构成虐待子女呢?第三、十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意随另一方共同生活,法院就一定支持变更抚养权嘛?第四、子女抚养除了一直随父亲或随母亲一起生活外,是否还有没有其他道路可以选择?第五、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配合另一方探望子女,是否是变更抚养权的事由呢?
下面我们一一对上述问题作以下解析。第一个问题,什么类型的疾病属于严重疾病或者说属于不适宜继续抚养子女的疾病?司法实践中一般是指严重的传染病和严重的疾病,比如恶性肿瘤、心脑血管疾病由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患有严重的疾病,导致自己照顾自己尚且困难,又何谈照顾未成年子女呢?
第二个,要达到什么程度才算未尽到抚养义务或者虐待子女。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亲生父亲或母亲虐待子女的情况一般较少,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继父或继母虐待未成年子女的情况比较常见,这里所指的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仅包括亲生父亲或母亲,也包括继父或继母,甚至包括共同生活的保姆。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达到轻伤以上,司法机关才会认为构成虐待。而且虐待也要达到持续性、经常性。如果仅仅是偶尔惩罚未成年子女,出手过重一般不认为是虐待。
第三个,未成年子女愿意随另一方共同生活,法院就一定支持变更抚养权嘛?答案是否定的。因为未成年子女由谁抚养,一般是以对子女身心健康成长有益的原则,同时兼顾各方的生活条件。如果未成年子女长期与一方父母共同生活,同时在该方父亲或母亲处上学接受教育等,形成了比较稳定的成长环境,只要该方父亲或母亲经济状况没有严重下降或者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患有严重的疾病不适宜继续抚养未成年子女,则人民法院一般不会支持变更抚养权的诉讼请求。同时,刚刚离婚的一方,变向法院申请要求变更抚养权,法院一般也不会支持。因为短期内双方的生活状况、经济条件一般不会发生巨大的变化。未成年子女刚刚接受随父亲或母亲共同生活,短期内变更抚养权也不利于孩子的抚养。
第四个,子女抚养问题除了一直随父亲或随母亲一起生活外,是否还有没有其他道路可以选择?这个当然是有的。如果双方都不愿意抚养未成年子女,人民法院一般不会判决离婚的。但是如果双方都要求抚养未成年子女,且双方生活状况、经济条件都适合抚养子女。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请,建立轮流抚养的方式抚养未成年子女,即男方抚养子女一个月,然后女方抚养未成年子女一个月,双方轮流抚养未成年子女。在司法实践中,轮流抚养的抚养方式大量存在。因此如果双方都有能力抚养子女,可以采取轮流抚养未成年子女的方式抚养子女,这样不仅有益于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而且对子女的关爱也不会因父母离婚而减少或缺失,同时也可以实现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照顾,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双赢。
第五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配合另一方探望子女,是否是变更抚养权的事由呢?答案当然是否定的。最高院的《意见》对变更抚养权仅有四种规定,而不配合探望并不在其中。在此我就不在赘述了。
基于上述种种问题,已经决定离婚的双方,一定要考虑好孩子的抚养问题,因为变更抚养权真的很难。不要被某些不负责任的律师忽悠了,让你先离婚,之后再想办法变更抚养权,而且声称与法官有关系并承诺变更抚养权很容易等等。你可以好好想想,在离婚诉讼中,就不能帮你争取到抚养权,想通过变更抚养权而获得孩子的抚养权,可能嘛?有可能,但是可能性真的微乎其微。因此我奉劝已经想好要离婚的当事人,一定要离婚诉讼中争取抚养权,而不是等到离婚后再申请变更抚养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