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被告的确定
民事诉讼中被告的确定
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一方死亡的,法院会中止审理,由当事人的法定继承人决定是否继续参加诉讼。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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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不同于民事诉讼,是所谓的“民告官”,被告只能是行政机关等行政主体,这是行政诉讼最显著的特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行政诉讼应当有明确的被告。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对被告资格作出了具体规定,结合相关司法解释,可确立被告资格认定的一般规则。
1、直接起诉的案件中被告的认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2、经复议的案件中被告的认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其中,“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包括复议机关驳回复议申请或者复议请求的情形,但以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驳回的除外。“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是指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
3、复议机关不作为的被告认定: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4、共同行政行为中被告的认定: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5、行政委托关系中被告的认定: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如果行政机关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情况下,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行政职权的,应当视为委托。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
6、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案件中被告的认定: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7、行政审批后被告的认定:当事人不服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
8、行政机关组建机构的案件中被告的认定:行政机关组建并赋予行政管理职能但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组建该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以上是关于行政诉讼中如何确定适格被告的一般规则。当事人如果要提起行政诉讼,可以提前了解这些规则,避免后续变更被告而导致自己的诉讼成本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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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作为民事诉讼中的被告,主要应该做的工作有: 1、仔细研究原告的诉状中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以确定原告的诉讼是否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2、审查受理法院是否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如果认为无管辖权的,被告可以在收到诉状之日起15日内提出管辖权异议。 3、针对原告的诉请,在答辩期内向法院提交对自己有利的证据。 二、至于被告应该提出什么证据,要根据案件的实际需要来定,总之是应该提交对自己有利的、或能反驳对方诉请的相关证据。 另外,如果被告无相应法律知识或案件处理经验的,建议可以去咨询当地律师,也可以委托律师代理诉讼,律师会协助被告采取相应诉讼对策、收集并向法院提交证据、出庭应诉等,可以更好地保护被告的权益。
民事诉讼中,被告死亡,原告可以追加被告的继承人参加诉讼。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第一百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
(一)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二)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三)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第五节判决和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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