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公司诉讼代表人?
公司诉讼代表人可以为股东等,不一定是法人代表。有以下情况:
1.股东代表诉讼。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监事会代表诉讼。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法,对公司带来不利影响,监事会可依法提起诉讼。
3.其他成员违法,对公司有不利影响的,公司代表人或者公司法定代表可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
4.在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中,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法时,(1)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3)股东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
通常情况下,以在工商登记的法人代表人默认其代表公司意志(除非有相反证据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涉及公司诉讼,应该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法人授权委托的员工代表法人代表法人参与诉讼活动。
但是若出现公司法定代表人与公司公章控制人并非同一人且共同争夺公司诉讼代表权;工商登记的法定代表人与股东会、董事会决议产生新的法定代表人(因未及时办理工商变更)争夺谁才拥有公司诉讼代表权;不同利益的股东或高管因持有不同公章争夺公司诉讼代表权(工商备案的公章与未备案的公章冲突、两枚或两枚以上均未在工商备案的公章冲突),而工商登记具有公示效力,对外当然代表公司意志,但也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遵循公司自治原则,结合公司是否有作出明确有效的授权的证据,综合考量人与公司的关系,才能准确确定公司诉讼代表人。
希望以上解答对您有所帮助!
您好,代表人诉讼制度扩大了司法解决纠纷的功能,能够最大限度地达到诉讼经济的目的。代表人诉讼制度的特点是:不论诉讼当事人人数如何众多,都由其代表人进行诉讼。这就简化了诉讼程序,节省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等诉讼资源,使纠纷得到及时解决,使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得到及时保护,从而解决了诉讼主体众多和法院诉讼空间容量有限之间的矛盾,扩大了司法解决纠纷的功能,提高了诉讼效率、达到了诉讼经济的目的。代表人诉讼制度有利于保证法律适用的统一。通过代表人诉讼制度把涉及众多当事人的许多相同的纠纷合并在一个诉讼程序中审理,一并作出裁判,这样可以避免法院因分别审理而可能出现的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的矛盾,确保对相同事实认定和裁判的同一性,从而保证法律适用的统一。代表人诉讼制度完善和发展了我国诉讼主体制度。虽然1982年颁行的《民事诉讼法(试行)》确立了共同诉讼制度,但共同诉讼制度在解决群体纠纷案件方面表现出极大的局限性。代表人诉讼制度从我国民事诉讼实践出发以共同诉讼制度为基础,融进了诉讼代理制度的特点,借鉴和吸收了英美法系的集团诉讼制度、大陆法系的团体诉讼和选定代表人制度的合理内容,完善和发展了我国诉讼主体制度,也完善和发展了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内容。
公司在牵涉到案件时,因股东担心被拘捕的法定代表人可能无法维护公司利益时,可以向法院申请诉讼代表人出庭。
诉讼代表人代表公司利益,负有民事责任,也就是假设诉讼代表人在法庭上未能尽职尽责,公司股东可以追诉其失职的责任。股东在选择诉讼代表人时,建议挑选有资历有能力,并且没有参与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股东。
诉讼代表人只负有民事责任,在案件判决时并不承担刑事责任,因此并不必担心太多法律后果。建议在出庭应诉前,诉讼代表人与公司其他股东签订免责协议,避免事后意见不一时成为话柄或者有民事纠纷风险。
还有诉讼代理人的概念,诉讼代理人在案件中不承担任何民事和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