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管辖法院的确定

在线问法 时间: 2024.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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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所在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一、有的人在借钱给别人的时候,担心将来对方不能按时还钱,自己去催要吧,对方可能一拖再拖就是不还,此时就要采用合理手段(去法院起诉)来催要借款,为了更加明确也更加便利去哪个法院提起诉讼,可以在借条中或是单独形成一份书面文件进行管辖法院的约定。

民事诉讼管辖法院的确定

民事诉讼,异地申请起诉是到市法院,还是县法院,还是镇法院?

这种问题,你只要知道哪里的法院管辖,然后找那个地方最基层的法院起诉即可。

例如,你要起诉的被告,某某省某某市某某县某某乡某某村民委员会,一般情况下到县法院起诉,但是有些地方县法院下边有排除法庭,例如你的案子被告那边六个乡镇有一个排除法庭管辖,那么到这个管辖法庭起诉即可。

简单点说:一般的案子尽量找最小的基层法院(法庭)起诉 。如果非常大的案子才找大点的法院管辖。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3条的规定,借款合同纠纷既可以选择去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也可以选择去合同履行地法院起诉。当然当事人也可以在借款合同纠纷中约定管辖法院

由于借款纠纷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依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8条的规定,以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对于双方当事人在借款及其利息是否归还事项上产生争议时,以出借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依据《民法总则》第188条的规定,个人债务纠纷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诉讼时效可以因债权人通过(催收、起诉、仲裁等方式)要求债务人履行而中断,从而重新计算诉讼时效,例如在诉讼时效期间以内向债务人发催收短信、邮件、电话、律师函并保存好上述能够证明催收证据材料即可,同时催收内容应当提及债务人名称、债务明细建议参照律师函内容。此时诉讼时效即从你向债务人催收债务的那一刻,诉讼时效就能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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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说白了也是一份合同,即借款合同。因合同纠纷而提起的诉讼,该如何确定其管辖的法院呢?

一、有的人在借钱给别人的时候,担心将来对方不能按时还钱,自己去催要吧,对方可能一拖再拖就是不还,此时就要采用合理手段(去法院起诉)来催要借款,为了更加明确也更加便利去哪个法院提起诉讼,可以在借条中或是单独形成一份书面文件进行管辖法院的约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所在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也就是说,双方可以共同约定将来若是发生纠纷了去哪个法院进行起诉,不过我们要注意的是,对约定的管辖法院的范围是有要求的,不能随意约定,只限于法条中列明的五个以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如果选择了与争议没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则该约定无效)。

有的人就会问,那要是约定了两个以上的法院该怎么办?在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为出台之前,若约定了两个以上的法院,则选择管辖的协议是无效的,民诉法司法解释出台之后,约定了两个以上法院,协议是有效的,可以选择其中一个法院起诉,至于选择哪个,自己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考虑。

虽然约定了管辖法院,我能不能不去协议选择的法院起诉?这个是不行的,有协议的协议选择的管辖法院优先,除非协议无效或违反了级别管辖与专属管辖。

二、没有约定管辖法院的,又该如何呢?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所在地”比较好理解,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关键是“合同履行地”该如何去把握呢?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以合同约定的为准,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争议的标的为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的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实践单务合同”,即款项交付视为合同生效,此时出借人就将义务履行完毕,借款人负有还本付息的义务,那么出借人就是“接受货币的一方”,现实生活中,有的被告所在地可能远离出借人所在地,此时若要去借款人所在地起诉,极不方便,就可以选择在自己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合同未实际履行的,根据《民诉意见》第18条及《购销合同履行地规定》第1条、第3条的规定,如果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实际履行的,根据《民诉意见》第19条及《购销合同履行地规定》第2条的规定,当事人实际履行中以书面方式或双方当事人一致认可的其他方式变更约定的,以变更后的约定确定合同履行地。当事人未以上述方式变更原约定,或者变更原合同而未涉及履行地问题的,仍以原合同的约定确定履行地。

不完全是。

我国民事诉讼法对诉讼地域管辖的一般规则是原告就被告,即原告要到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但是,在特殊情况下,原告也可以在自己的住所地法院起诉,这些特殊情况具体包括哪些呢?通过《民事诉讼法》及《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我们可以发现,存在以下九种情况:

一、《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四种情形: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信息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上述四类情形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了五种情形:

(一)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确定管辖,也即是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二)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四)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五)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上述五类情形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你所谓的欠款纠纷指的是不是民间借贷纠纷,如果是民间借贷纠纷,那么民间借贷是一种合同纠纷,那么对这种纠纷,分为约定管辖和法定管辖两种情况。

  一、个人民间借贷纠纷管辖

  1、若合同约定了由“联系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分三种情形:(1)约定管辖明确,且约定管辖具有排他性,则案件只能由约定管辖法院管辖;(2)约定管辖明确,但约定管辖不具有排他性,则案件可以由当事人选择约定管辖或法定管辖;(3)约定管辖不明确,则案件适用法定管辖情形。ps:以上所称“约定管辖的排他性”,系指合同是否排除当事人向合意选择法院以外的法院诉讼的权利。若排除,则具有排他性。但是,协议约定非排他性管辖应当明确,当管辖合意究竟是排他性的抑或是非排他性。如:当管辖协议中使用了“可”、“有权”等用词时,应当解释为由约定法院行使排他性管辖权。非排他性管辖的约定,如:“本协议所引起的任何事宜受某某法院的非排他性司法管辖权管辖。”

  2、若合同没有约定管辖法院或约定管辖不符合法律要求,则适用法定管辖:(1)原告就被告原则;(2)合同履行地原则: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合同履行地是指当事人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借款合同是双务合同,标的物为货币。贷款方与借款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分别承担贷出款项与偿还贷款及利息的义务,贷款方与借款方所在地都是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依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贷款方应先将借款划出,从而履行了贷款方所应承担的义务。因此,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确定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依据此条批复确定出借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指争议的合同义务是以给付货币为内容。

最为典型的合同义务为给付货币的是借款合同。如果贷款方起诉借款方要求还本付息,争议标的则为借款方负有的向贷款方归还本金和利息的义务,接收货币的一方,就是贷款方,此时贷款方可以其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向该地法院提起诉讼。借款合同中,贷款方需划出借款或借款方需归还借款,双方都有可能成为接收货币的一方,债权人和债务人都有可能成为接收货币的一方,也都有可能成为合同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

如果借款方在借款合同签订后,贷款方违约未交付借款,借款人起诉要求贷款人发放借款的,争议标的就是贷款方负有的向借款方发放借款的义务,接收货币的一方就是借款方,此时借款方可以以其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向该地法院提起诉讼,也就是说借款方所在地法院有管辖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综上所述,如果排除约定管辖的情况,口头民间借贷纠纷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适用民诉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借款合同纠纷,除合同明确约定履行地外,履行地约定不明确的,由贷款方所在地,接受货币的债权的合同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适用民诉法第二十四条、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即给付金钱之债的履行地确定为债权人的住所地。

民事执行案件的管辖,法律规定比较明确。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执行案件由案件的一审法院或者与一审法院同级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可以根据这个规定,在两者之间选择执行法院,提出申请。

举例说明:

被告人武某,现住青岛即墨,原籍临沂沂水。因交通事故赔偿,在李沧法院一审,青岛中院二审。经查其财产隐藏在沂水和即墨。

根据法律规定,对武某的强制执行,李沧法院(一审法院)、沂水法院(与一审法院同级的财产所在地法院)、即墨法院(与一审法院同级的财产所在地法院)都有管辖权,原告可以在上述三个法院任选执行法院。

以上是律师为大家讲解的关于”民事诉讼管辖法院的确定“的内容,希望可以帮助到各位小伙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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