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的情形
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的情形
不完全是。
我国民事诉讼法对诉讼地域管辖的一般规则是原告就被告,即原告要到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但是,在特殊情况下,原告也可以在自己的住所地法院起诉,这些特殊情况具体包括哪些呢?通过《民事诉讼法》及《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我们可以发现,存在以下九种情况:
一、《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四种情形: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信息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上述四类情形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了五种情形:
(一)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确定管辖,也即是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二)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四)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五)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上述五类情形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执行案件的管辖,法律规定比较明确。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执行案件由案件的一审法院或者与一审法院同级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可以根据这个规定,在两者之间选择执行法院,提出申请。
举例说明:
被告人武某,现住青岛即墨,原籍临沂沂水。因交通事故赔偿,在李沧法院一审,青岛中院二审。经查其财产隐藏在沂水和即墨。
根据法律规定,对武某的强制执行,李沧法院(一审法院)、沂水法院(与一审法院同级的财产所在地法院)、即墨法院(与一审法院同级的财产所在地法院)都有管辖权,原告可以在上述三个法院任选执行法院。
“民间借贷”说白了也是一份合同,即借款合同。因合同纠纷而提起的诉讼,该如何确定其管辖的法院呢?
一、有的人在借钱给别人的时候,担心将来对方不能按时还钱,自己去催要吧,对方可能一拖再拖就是不还,此时就要采用合理手段(去法院起诉)来催要借款,为了更加明确也更加便利去哪个法院提起诉讼,可以在借条中或是单独形成一份书面文件进行管辖法院的约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所在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也就是说,双方可以共同约定将来若是发生纠纷了去哪个法院进行起诉,不过我们要注意的是,对约定的管辖法院的范围是有要求的,不能随意约定,只限于法条中列明的五个以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如果选择了与争议没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则该约定无效)。
有的人就会问,那要是约定了两个以上的法院该怎么办?在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为出台之前,若约定了两个以上的法院,则选择管辖的协议是无效的,民诉法司法解释出台之后,约定了两个以上法院,协议是有效的,可以选择其中一个法院起诉,至于选择哪个,自己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考虑。
虽然约定了管辖法院,我能不能不去协议选择的法院起诉?这个是不行的,有协议的协议选择的管辖法院优先,除非协议无效或违反了级别管辖与专属管辖。
二、没有约定管辖法院的,又该如何呢?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所在地”比较好理解,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关键是“合同履行地”该如何去把握呢?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以合同约定的为准,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争议的标的为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的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实践单务合同”,即款项交付视为合同生效,此时出借人就将义务履行完毕,借款人负有还本付息的义务,那么出借人就是“接受货币的一方”,现实生活中,有的被告所在地可能远离出借人所在地,此时若要去借款人所在地起诉,极不方便,就可以选择在自己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这个不用纠结。
判决书上原告的地址是假的,或者是不准确的,都不影响判决书的效力。
被告认为判决不公,应该及时提出上诉。
上诉后,如果法院无法通知到原告,可以其一审中提供的诉讼地址确认其送达地址,这样的送达具有法律效力。
当然,现在的法院立案,原告个人起诉,法院要求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企业起诉,有营业执照复印件,你说的地址是假的,也可能存在法院笔误,也可能存在原告的地址发生了变更。
但这些都不影响判决书的效力。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下列四种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3、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以上是律师为大家讲解的关于”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的情形“的内容,希望可以帮助到各位小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