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民间借贷管辖法院

在线问法 时间: 2024.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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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纠纷,除合同明确约定履行地外,履行地约定不明确的,由贷款方所在地,接受货币的债权的合同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适用民诉法第二十四条、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如果借款方在借款合同签订后,贷款方违约未交付借款,借款人起诉要求贷款人发放借款的,争议标的就是贷款方负有的向借款方发放借款的义务,接收货币的一方就是借款方,此时借款方可以以其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向该地法院提起诉讼,也就是说借款方所在地法院有管辖权。

口头民间借贷管辖法院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你所谓的欠款纠纷指的是不是民间借贷纠纷,如果是民间借贷纠纷,那么民间借贷是一种合同纠纷,那么对这种纠纷,分为约定管辖和法定管辖两种情况。

  一、个人民间借贷纠纷管辖

  1、若合同约定了由“联系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分三种情形:(1)约定管辖明确,且约定管辖具有排他性,则案件只能由约定管辖法院管辖;(2)约定管辖明确,但约定管辖不具有排他性,则案件可以由当事人选择约定管辖或法定管辖;(3)约定管辖不明确,则案件适用法定管辖情形。ps:以上所称“约定管辖的排他性”,系指合同是否排除当事人向合意选择法院以外的法院诉讼的权利。若排除,则具有排他性。但是,协议约定非排他性管辖应当明确,当管辖合意究竟是排他性的抑或是非排他性。如:当管辖协议中使用了“可”、“有权”等用词时,应当解释为由约定法院行使排他性管辖权。非排他性管辖的约定,如:“本协议所引起的任何事宜受某某法院的非排他性司法管辖权管辖。”

  2、若合同没有约定管辖法院或约定管辖不符合法律要求,则适用法定管辖:(1)原告就被告原则;(2)合同履行地原则: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合同履行地是指当事人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借款合同是双务合同,标的物为货币。贷款方与借款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分别承担贷出款项与偿还贷款及利息的义务,贷款方与借款方所在地都是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依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贷款方应先将借款划出,从而履行了贷款方所应承担的义务。因此,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确定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依据此条批复确定出借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指争议的合同义务是以给付货币为内容。

最为典型的合同义务为给付货币的是借款合同。如果贷款方起诉借款方要求还本付息,争议标的则为借款方负有的向贷款方归还本金和利息的义务,接收货币的一方,就是贷款方,此时贷款方可以其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向该地法院提起诉讼。借款合同中,贷款方需划出借款或借款方需归还借款,双方都有可能成为接收货币的一方,债权人和债务人都有可能成为接收货币的一方,也都有可能成为合同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

如果借款方在借款合同签订后,贷款方违约未交付借款,借款人起诉要求贷款人发放借款的,争议标的就是贷款方负有的向借款方发放借款的义务,接收货币的一方就是借款方,此时借款方可以以其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向该地法院提起诉讼,也就是说借款方所在地法院有管辖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综上所述,如果排除约定管辖的情况,口头民间借贷纠纷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适用民诉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借款合同纠纷,除合同明确约定履行地外,履行地约定不明确的,由贷款方所在地,接受货币的债权的合同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适用民诉法第二十四条、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即给付金钱之债的履行地确定为债权人的住所地。

  •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借款合同当事人一般是金融机构与法人企业之间的借款关系,确定管辖权时,可以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被告住所地与合同履行地一致,那么问题很容易解决,如果出现二者不一致时,应如何确定呢?首先,借款合同中明确了履行地,双方争议应由履行地法院管辖;如果借款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行地,那么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法复[1993]10号,即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确定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 可见合同履行地是在出借方,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是一致的,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是,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是指依照合同的约定享有接受货币的债权的合同当事人的住所地)一方所在地履行。起诉到法院的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一般是出借人履行了义务后,借款人在借款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归还借款的义务,致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借款人负有给付货币的义务,

  • 此时,接收货币在出借方即贷款方所在地,依照上面陈述的法律规定,由出借方(贷款方)即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一般是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原告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若借款合同签订后,出借人(贷款人)未履行义务,导致借款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此时应履行义务的是出借人(即贷款人)一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法复[1993]10号批复规定,由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此时应为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即贷款人所在地),而不应适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在接受货币一方(借款人方)即接受货币所在地履行。

  • 一般情况下,借款合同有效应判决履行,此时法院判决履行即判决贷款人履行义务,给付货币给借款人(接受货币一方),这样裁定管辖权由贷款方(出借人)所在地(被告地)法院管辖,有利于法院执行(可理解为执行法院所在地法院管辖),此种情况比较少见。

  •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此规定如何适用借款合同中的民间借贷纠纷呢?民间借贷双方当事人一般为公民个人,若借款时没写借条,没约定利息,这样的合同属无偿合同,是实践性单务合同。当出借人将借款交付给借款人之后,出借人不再负有其他任何义务,合同的义务主要是借款人的义务,即具有给付货币付还出借人的义务,此时,双方当事人发生纠纷时,应适用民诉法二十二条的规定,由被告地人民法院管辖。若当事人对借款进行结算后,由借款人出据欠条给出借人存执,当双方发生纠纷时,应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此时,欠条应视为书面合同,适应最高人民法院法复[1993]10号批复的规定,由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适应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同样,借款人出据借条(或借据)给出借人(贷款人)存执的,当出借人依据借条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由原告人(出借人,贷款人)所在地(即接受货币方)人民法院管辖。

  • 综上所述,口头民间借贷纠纷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适用民诉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借款合同纠纷,除合同明确约定履行地外,履行地约定不明确的,由贷款方所在地,接受货币的债权的合同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适用民诉法第二十四条、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即给付金钱之债的履行地确定为债权人的住所地。

口头民间借贷纠纷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适用民诉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借款合同纠纷,除合同明确约定履行地外,履行地约定不明确的,由贷款方所在地,接受货币的债权的合同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适用民诉法第二十四条、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即给付金钱之债的履行地确定为债权人的住所地。

我看到你说的借条标的还是40万元,是说后面换过借条吗?那问题应该不大,胜诉的可能性很大。

永远记得,打官司最终结果是法官判的。

不是对方否认法官就不能判。

如果只要对方否认,法官就不能判,那还打官司干嘛?

而法官判决案件,并不是说所有事实都百分之百都有证据才能判。民事案件的事实认定是法官认为事实高度可能存在就可以认定了,这个高度可能每个法官认定的标准都不一样。可能有的认为90%的可能性才能认定,有的认为80%的可能性才能认定,但绝不会是100%才能认定——那是刑事案件的认定标准。

就你这个案子来说,如果后面换过条子,而之前像你说的每个月固定时间还利息,对还款时间和金额有证据证明的话(银行汇款记录或者微信转账记录),任何一个常人都会认为约定了利息的,也可以认定约定的利率。绝大多数,甚至可以说100%的法官都会支持你的利息要求的。

当然,如果没有换条子,可能会有少部分法官会认为利息证据不够。但从还利息时间和金额,如果再综合你和借款人之间关系,法庭陈述的高度盖然性的话,绝大多数法官还是应该可以认定你们是约定了利息的这个事实。如果你当初预扣了利息的话,也就是支付是扣过一个月的利息,只给了396000元,那估计法官有更大的可能判你胜诉。

“民间借贷”说白了也是一份合同,即借款合同。因合同纠纷而提起的诉讼,该如何确定其管辖的法院呢?

一、有的人在借钱给别人的时候,担心将来对方不能按时还钱,自己去催要吧,对方可能一拖再拖就是不还,此时就要采用合理手段(去法院起诉)来催要借款,为了更加明确也更加便利去哪个法院提起诉讼,可以在借条中或是单独形成一份书面文件进行管辖法院的约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所在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也就是说,双方可以共同约定将来若是发生纠纷了去哪个法院进行起诉,不过我们要注意的是,对约定的管辖法院的范围是有要求的,不能随意约定,只限于法条中列明的五个以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如果选择了与争议没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则该约定无效)。

有的人就会问,那要是约定了两个以上的法院该怎么办?在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为出台之前,若约定了两个以上的法院,则选择管辖的协议是无效的,民诉法司法解释出台之后,约定了两个以上法院,协议是有效的,可以选择其中一个法院起诉,至于选择哪个,自己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考虑。

虽然约定了管辖法院,我能不能不去协议选择的法院起诉?这个是不行的,有协议的协议选择的管辖法院优先,除非协议无效或违反了级别管辖与专属管辖。

二、没有约定管辖法院的,又该如何呢?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所在地”比较好理解,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关键是“合同履行地”该如何去把握呢?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以合同约定的为准,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争议的标的为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的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实践单务合同”,即款项交付视为合同生效,此时出借人就将义务履行完毕,借款人负有还本付息的义务,那么出借人就是“接受货币的一方”,现实生活中,有的被告所在地可能远离出借人所在地,此时若要去借款人所在地起诉,极不方便,就可以选择在自己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以上是律师为大家讲解的关于”口头民间借贷管辖法院“的内容,希望可以帮助到各位小伙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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