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自诉案件被告人拒不到庭怎么办
刑事自诉案件被告人拒不到庭怎么办,刑事自诉案一旦确立,象故意伤害经法医鉴定为轻伤的,属于自诉案,但并不是常人理解的自诉案件,象轻伤可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法院在决定开庭前已将其收监,不会给嫌疑人制造不到庭的机会的。
严格意义上,凡刑法载明告诉的才处理条款,都属于自诉案,比如重婚罪,财产侵占,故意伤害(故意伤害罪只有轻伤以下是自诉案),诽谤罪等,但被害者报告后,经司法系统确认罪名成立,会立刻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措施,限制他的人身自由,以防其逃避法律制裁。
提问者用推演法想象,既然是自诉案,肯定和民事纠纷打官司一样,被告不到庭原告没办法。
民事纠纷被告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法庭可以缺席审理,缺席判决,被告人反而丧失了当庭辩解,主张权利的机会。
刑事自诉案并不是意味着犯罪嫌疑人所犯罪行很轻,甚至不会被判刑。
刑事自诉案嫌疑人都有可能坐牢,但他们比公诉案嫌疑人多一个机会,取得原告谅解。
刑事自诉案原被告人可以在庭里,也可以在庭外调解,如果失去这个机会,被告会被判实刑。
自诉案既然是刑事案件,不必担心被告不来的问题。侦察机关会根据案件情况采取强制措施的。
刑事自诉案件不是公诉案件,没有经过公安检察二级前置侦查及相应的强制措施,故被告人不到庭是有可能的,但既然已刑事立案了,涉及的就不是民事立案的私权纠纷,法院发出的传票也不会象民事案件传栗那样没有強制力。
要看你是在公安局还是法院?公安局是拘传,法院是传票,原告不必担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零四条规定,在自诉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下落不明的,应当裁定中止审理。被告人归案后,应当恢复审理,必要时,应当对被告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确保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当自诉状向被告人送达以后,如被告人不到庭,责任就不在自诉人(自诉人不应再承担提供被告人下落的义务),案件不能审理,法院只能作出中止决定。
刑事自诉是指被害人(被害人近亲属)、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为了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自诉案件,是公诉案件的对称。
公诉案件由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包括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审查后决定提起公诉的案件,以及检察机关对自己管辖案件侦查终结后,代表国家提起公诉的案件。自诉案件由被害人自己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
自诉案件包括: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主要指:侮辱、诽谤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侵占案。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轻微刑事案件是指犯罪事实情节较为轻微,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拘役、管制等较轻刑罚的案件。主要包括:故意伤害案(轻伤);非法侵入住宅案;侵犯通信自由案;重婚案;遗弃案;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侵犯知识产权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除外)。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对刑事自诉案件,法院采取以下处理方式:
——人民法院裁定准许自诉人撤诉或者当事人自行和解的案件,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予以解除。
——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准许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应当按自诉人撤诉处理。
——自诉人是二人以上,其中部分人撤诉的,不影响案件的继续审理。
——在自诉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下落不明的,应当中止审理。被告人归案后,应当恢复审理,必要时,应当对被告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审理自诉案件,应当参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作出判决。对于依法宣告无罪的案件,其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应当依法进行调解或者一并作出判决。
可见,如果是刑事自诉案件,被告必须到庭,被告确有原因不能到庭的,应该中止审理,等不能到庭原因消失后恢复审理。对于被告故意逃避审理的,法庭可以依法拘传到庭审理。经法庭审理,认为被告有罪的,法庭应当做出有罪判决;经过法庭审理,法庭认为被告无罪的,应当做出无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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