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请律师有用吗?
唯物主义辩证法教我们要辨证看待问题,刑事案件请律师有没有用?同样也要辨证地看——请对律师很有用,没请对律师可能还会起到反作用。
1.请“走过场”的律师没有用。
所谓“走过场”的律师,就是没有责任心的律师。具体表现为接受委托后,不阅卷或不仔细阅卷、不主动了解案件事实、不全面了解案件涉及的法律规定、不寻找个案所具有的辩护要点…只是象征性地走完整个程序,在开庭的时候向法院提出那些通用的辩护意见。举例来说,在我之前办理的一个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中,同案犯的律师在四小时的庭审中,对公诉机关出示的所有证据没有意见,也没有提出有力的举证意见,更可气的是庭审结束后跑来问我“广东一类地区诈骗犯罪数额巨大的标准不是10万以上吗?为什么检察官说我当事人的诈骗数额9万多属于数额巨大,建议5年的刑期?”我无奈,花了大概十分钟的时间跟他解释了电信网络诈骗和普通诈骗量刑标准的不同以及为什么此案属于电信网络诈骗。解释完之后,我深深为他的当事人担忧。
2.请不讲究方法策略,喜欢一上来就跟办案人员硬刚的律师可能还会起到反作用。
有一些律师,仗着对刑事诉讼法烂熟于心,喜欢一上来就跟办案人员硬刚,我认为这是不可取的,不仅没有用,可能还会起到反作用。之前从公安机关的同学那里听到这么一个实例,甲是刚执业不久的律师,前往某市会见涉嫌组织卖淫罪的当事人,到了看守所后,被告知需要到公安机关备案才能会见,甲律师不干了,认为会见权是刑事诉讼法赋予辩护人的权利,只需要三证就可以会见,于是跟看守所硬刚,无效。其实,虽然刑事诉讼法规定除特殊的两类案件外,律师持三证便可以会见当事人,但是在某些地方,律师第一次会见仍然被要求到公安机关备案。虽然这样的要求没有法律依据,但在这种司法环境下,去跟公安机关硬刚这种程序问题,对案件有好的影响吗??我认为没有,反而会因为无法会见而产生不利的后果。
3.请尽职尽责的律师很有用。
在我还是实习律师的时候,我的指导律师反复跟我说赚钱不是律师的唯一目的,尽职尽责办好每个案件才是每个律师应有的职业素养。我十分认同指导律师的这个观点,案子要么不接,接下来了就要做到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穷尽一切合法手段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化的合法权益。当事人如果能请到尽职尽责的律师,对自己有很大的好处。为什么这么说?尽职尽责的律师在接受委托后,一般都会做如下工作:
第一,高效持续地会见。
很多律师的会见流于形式,只是进去表达一下家属的慰问以及传达当事人对家属的交代,解答当事人一些程序性的疑问。我认为这种会见对案件起不到什么作用,必须高强度高密度的会见才能有比较好的效果。
所谓高效,是指每次会见对案情有进一步的了解并解答相关的法律问题,具体来说,应该做到:1.对案件程序进行概括性介绍,让犯罪嫌疑人对于自身的羁押情况、期限有大概的了解;2.了解整个案件的事实情况,以便处理后续的各项可能的辩护观点及突发情况;3.通过了解讯问的内容,分析办案部门可能掌握的证据,并从中考虑对犯罪嫌疑人有利与不利的情况;4.讨论法律意见书、取保候审申请书等文书,探讨是否具有约见检察官说明问题的必要。
所谓持续,是指要保持一定次数的会见。具体来说,在接受委托后,要进行四到五次的会见,对案件的事实进行充分的了解。在这个过程中,办案机关也会提审当事人,在办案机关进行新的讯问后,辩护人也要及时会见,了解案件的进展,推断办案机关的办案思路和所掌握的证据材料,以便作出客观的法律分析和寻找有利的辩护要点。
第二,仔细充分地阅卷,形成阅卷笔录、举证质证意见等法律文书。
案件一旦到了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要在第一时间到检察院将证据材料拷贝回来。先对起诉意见书进行解读,对案件的脉络进行初步的梳理。在此之后,对全案证据进行通篇浏览,根据公安机关起诉意见对本案的证据进行初步的整理和分类,在此基础上进行新一轮的阅卷,重点审查与当事人有关的证据,对不利证据的三性进行质证,对有利证据进行整理,形成完整的阅卷笔录和举证、质证意见。
第三,撰写取保候审申请书、辩护意见等法律意见书。
在侦查阶段,通过持续高效的会见后,律师一般对案件都会有初步的判断,根据自己的经验能够推断当事人可能面临的裁判结果和案件的走向。在此基础上,律师会决定是否向公安机关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在决定申请之后,尽责的律师会根据会见的情况撰写有说服力的取保候审申请书(这样的申请书一般有这么几个因素:分析案件事实、引用相关法律法规、类似判例和权威观点),即使无法实现取保结果,也能影响办案机关的侦查思路。
在审查起诉阶段,尽职尽责的律师接触到案卷材料后,会在全面仔细阅卷的基础上,根据案件事实和证据撰写相关的法律意见书,在取保申请书的基础上,加入对证据的分析,以求全面客观地为当事人争取有利地情节。
第四,与办案人员进行充分的沟通。
很多当事人及其家属受香港律政剧的影响,以为律师的作用就是在法庭上慷慨激昂地提出“我反对”,然后滔滔不绝地讲出自己的辩护观点。实际上,在我国大陆的刑事案件辩护工作中,当然不是说庭审不重要,只是我认为法庭之外的较量所占的比重更大。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庭前会议阶段都需要跟相应的办案人员就法律实体和程序问题进行充分的沟通,以求促使办案人员采纳自己的意见,在庭审前为当事人争取更多有利的情节。以我亲办的一个非法集资案件来举例,在此案中,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指控我的当事人涉嫌集资诈骗罪,在18名被告中排名第四,我在介入此案中,按照前面的步骤展开工作,在审查起诉阶段,向检察院提出我的当事人没有参与集资诈骗的事实,只是涉嫌较轻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并且其在共同犯罪中只是履行上级交代的指示展开工作,没有领取提成,也没有直接对接受害人,应当认定为从犯,最终检察院采纳我的辩护意见,变更罪名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并认定从犯、主观恶性小、积极退赃等观点,将我的当事人排名降低为倒数第二位。此案目前尚未开庭,但已经取得很不错的辩护效果,希望在接下来的庭审中能为其取得理想的裁判结果。
第五,与家属进行必要的沟通
这里的沟通,并不是一五一十地将案件情况告知家属,而是在办案过程中,要让家属知道案件的进展和律师所做的一些具体工作,以求给家属一个满意的交代。
综上,刑事案件,请律师不一定有用,请对律师就很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