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损害当事人利益怎么办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 《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五项规定的律师“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权益的”违法行为:(一)向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提供不利于委托人的信息或者证据材料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律师法》第四十九条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理方式如果对于律师与对方当事人串通的行为有确切的证据证明,针对恶意串通行为你可以按照以下方式维权:1、到你所在城市律师协会或者司法局投诉,(五)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权益的,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这属于违规行为,是要追究律师责任的。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律师法》
第四十九条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五)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权益的;
……
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 《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五项规定的律师“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权益的”违法行为:
(一)向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提供不利于委托人的信息或者证据材料的;
(二)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暗中配合,妨碍委托人合法行使权利的;
(三)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故意延误、懈怠或者不依法履行代理、辩护职责,给委托人及委托事项的办理造成不利影响和损失的。
处理方式
如果对于律师与对方当事人串通的行为有确切的证据证明,针对恶意串通行为你可以按照以下方式维权:
1、到你所在城市律师协会或者司法局投诉。可以是口头的投诉,但最好使用书面的材料。
2、直接到你本人所在地法院起诉二人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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