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该不该为杀人犯辩护
说几个所谓的故意杀人案,应该是回答了这个奇怪的问题。
1994年10月1日,聂树斌因涉嫌杀害一名妇女,被刑事拘留,当时的判决书是这么认定的““聂树斌于1994年8月5日17时许,骑自行车尾随下班的石家庄市液压件厂女工康菊花,至石郊孔寨村的石粉路中段,聂故意用自行车将骑车前行的康菊花别倒,拖至路东玉米地内,用拳猛击康的头、面部,致康昏迷后,将康强奸。尔后用随身携带的花上衣猛勒康的颈部,致康窒息死亡。”;
1995年,聂因故意杀人、强奸妇女被判处并执行死刑,一个月后,死刑执行。
2005年,多命案在身的王书金承认自己为“聂树斌案”的真凶。
2013年9月27日,河北省高院裁定王书金非聂树斌案真凶,驳回王书金上诉、维持原判。
2015年3月17日,聂树斌的律师首次获准查阅该案完整卷宗,此时聂的死刑已经执行了20年。
2016年1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对原审被告人聂树斌故意杀人、强奸妇女再审案公开宣判,宣告撤销原审判决,改判聂树斌无罪。
呼格案
1996年4月9日,在呼和浩特某毛纺厂家属区公共厕所内,一女子被强奸杀害,也就是4•9毛纺厂女厕女尸案。公安机关报案人呼格吉勒图是凶手,4月11日,呼格作出有罪供述 ,办案人员认定,呼格是在女厕对死者进行流氓猥亵时,用手掐住死者的脖子导致其死亡的。之后,呼格对检察官翻供,并供述了警方逼供及诱供的过程。但笔录显示,检察官对呼格吉勒图使用了“你胡说”等语言,否定了他的翻供。庭审中,呼格的两位律师,一位做的是有罪辩护,说呼格吉勒图年纪小、是初犯,且是少数民族,请法院从轻发落。而另一名律师一句话都没说。
当年5月,呼格吉勒图被判死刑。呼格吉勒图不服,6月10日,呼格吉勒图被执行死刑。
2005年10月23日,赵志红承认在第一毛纺厂家属区公共厕所内杀害了一名女性。
2014年11月20日,内蒙古高院宣布呼格吉勒图案故意杀人罪、流氓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罪。
还有张氏叔侄案,赵作海案(亡者归来案)。
这些人,难道就不值得律师辩护?难道就不需要更有力和更困难的无罪辩护?
我做为一名职业律师,主要从事刑事辩护业务,曾经辩护几十件重大的刑事案件,有故意杀人案,强奸,放火案,抢劫案等恶性案件,本人的体会是,为刑事案件被告人辩护是法律赋予律师神圣的职责,既使被告人十恶不赦,罪行累累,做为律师,也不能推卸法律赋予的责任,越是重大的案件,越是要尽心尽责,防止冤假错案。另外,做为被告人,不熟悉法律,从某种意义上说,也是弱势群体,更需要为其提供法律上的帮助,自我辩护,委托律师为被告人辩护也是法律赋予被告的权利。既不能剥夺被告人的辩护权利,也不能放弃律师的辩护责任,这是法制社会最重要的要求!
首先,我们要知道“律师”是一个职业,他要为自己的工作负责,没有什么该与不该之分;其次,按照人道主义来讲,人人是平等的,就是对于十恶不赦的坏人也好,他也有申诉的权力;再次,至少可以让坏人死得明明白白;最后,让老百姓相信法律是公正、正义的!
有良知的律师绝对不会给辩护的,除非国家指派,毕竟十恶不赦之人也有辩护的权利。
律师是向钱看,有罪无罪,罪大恶极的杀人犯只要你出钱他都得给你变护,官司输嬴他都有地方拿钱,这就是律师的本色!
什么叫十恶不赦?有些人杀人是没有办法。有些人杀人,是被逼出来的。如果被杀的人,不是十恶不赦。那杀他的人,又为什么要杀他呢?我觉得可以为杀人犯辩护?
应该可以!不是应该!是完全可以!改革开放四十多年来!我国的法律正日益走向完善!法律越辨越明!道理越讲越清。为不在回归历史!特别是党的十八大、十九大以来!为纠正和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每次开庭必须有法官检察官律师进行控诉、答辨、审判!还有,必须有周围群众代表、亲属方代表旁听!律师方帮当事人进行辨护!这才,才可杜绝冤案发生。
在法院判决之前,任何人,包括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权利是受到保护的,包括辩护权。律师依法提供辩护是法律赋予律师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剥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