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辩护
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辩护
谈谈我的看法:
1、首先,任何人未经法院判决有罪之前,都是无罪的。不能认为公安抓了的人,肯定就有罪,有罪推定。所以犯罪嫌疑人只是嫌疑人,不能说是罪犯。2016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的、最高人民检察院等五部门《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了这一点。
2、在刑事司法架构中,法官居中秉公判案,一方是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检察官,另一方是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通常缺乏法律知识,辩论能力显然不如检察官,即便有理,也往往说不清楚。因此必须有专业人士提供帮助,这个专业人士就是律师。
3、看香港或美国的电影,警察在抓住犯罪嫌疑人时,通常会说:你有权保持沉默,否则你说的话可能成为呈堂证供。你有权聘请律师,如果请不起律师,我们会为你指派律师。这就是法律史上的米兰达规则。
结论就是,为了防止冤假错案,为了司法公平正义,必须有律师这样的专业人士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请不起律师,政府免费提供律师进行法律援助。这是保证司法公平公正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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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人特别是辩护律师,在诉讼中处于专门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地位。辩护人的这种诉讼地位包含两层意思:一是说辩护人是被告人合法权益的维护者,即他维护的只是依照法律应当维护的被告人的权益,而不是被告人的所有权益,更不是法律规定应限制或者剥夺的被告人的权益。二是辩护人是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专门维护者,这就使辩护人同公诉人及审判人员有所区别。公诉人及审判人员在法庭上也有依法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义务,但他们不是专门维护者,即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不是他们的专门任务。他们是国家控诉权、审判权的行使者,是在行使国家控诉权、审判权的过程中,同时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辩护人则不同,他的诉讼职能就是依法为被告人辩护,除此之外,再没有别的职能。所以,在刑事诉讼中,只有辩护人是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专门维护者。
辩护人的诉讼地位,同公诉人的控诉地位是相对应而存在的,没有控诉就没有辩护。两种诉讼职能各不相同,不能互相混淆。辩护人只能为被告人辩护,陈述对被告人有利的事实情节和理由,不能对被告人进行控诉。辩护律师和公认人的诉讼地位是平等的,都是依法执行职务,都要对案件事实和法律负责,他们诉讼活动的目的都是为使案件得到正确处理。
辩护人对审判人员来讲,是一种协助与配合关系。这种协助与配合,是通过辩护来实现的,也就是通过辩护人讲述有利于被告人的事实和理由来实现的。
从上述可以看出,辩护人既不从属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也不从属于被告人,而是个有独立诉讼地位的诉讼参与人。
这是他应该、必须告诉的犯罪过程,有什么好辩护的???
一、律师通过提出意见来影响案件的结果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以下统称办案机关)处理案件时必须遵循的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绝大部分案件的处理也都贯彻了这一原则。在诉讼中,律师提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依据的也是事实和法律,这正是律师意见会被办案机关采纳的基础。
由此可见,律师是通过提出意见,说服办案机关作出有利于当事人的决定这种方式来发挥作用的。为更形象地说明这个问题,以邓世运律师办理的两个案件为例:
(一)刘某诈骗案。刘某因为以帮忙他人搞关系为名骗取他人的财物,被越秀区检察院以诈骗罪起诉到越秀区法院,量刑建议是有期徒刑三年到四年。在案证据显示,刘某是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根据以上事实和相关法律,邓世运律师提出刘某有自首情节,可以减轻处罚的意见,建议越秀区法院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并宣告缓刑。越秀区法院在一审判决中,采纳了律师的意见,认定刘某具有自首情节,应该减轻处罚,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宣告缓刑。在这一起案件中,律师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了检察院没有认定的自首情节,说服法院判处了比检察院量刑建议更轻的刑期并宣告了缓刑。
(二)李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李某因为购买处方用药数据7万多元,被番禺区法院一审认定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情节严重,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邓世运律师帮助李某上诉到广州中级法院后提出,在越秀区法院同类案件的判决中,与李某类似情况的被告人并没有被认定属于情节严重,判处的刑期也远比李某轻,一审法院认定李某属于情节严重不恰当,判决李某有期徒刑三年过重,结合李某的具体情况,应该降低刑期并宣告缓刑。最终,广州市中级法院二审改判,认为李某不属于情节严重,改判李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宣告缓刑。在这一起案件中,律师同样是通过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意见,说服了二审法院改判。
二、律师无法决定案件的结果
有些当事人或者家属,有时会提出类似于这样的问题:“不请律师,判几年?请律师,可以减刑几年?”之所以提出这样的问题,是因为对律师的作用有误解。实际上,律师不可能起到如下作用:根据事实和法律,一个人应该被判10年,请了律师就可以判5年。
(一)律师辩护,不是颠倒黑白,请律师,也不是花钱买一个预定结果。罔顾事实和法律的意见,不会得到办案机关的采纳,一个经验丰富的律师,会尽最大可能地找到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事由并在恰当的时机以恰当的方式提出。但是,如果当事人根本不存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事由,律师也是“巧妇难为无米之炊”。
(二)律师无法决定案件的结果,不等于律师无用。办案机关根据事实和法律处理案件,律师也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意见,请律师提出意见是不是多此一举?事实证明,由于案多人少等种种主客观原因,办案机关并不可能在每个案件中都能面面俱到,专业的辩护有助于帮助办案机关准确地查明有利于当事人的事实和正确适用有利于当事人的法律,可以最大程度地促成有利于当事人的结果,避免冤假错案。
刑事案件中,律师作为辩护人要承担保密义务,如果被告5年前杀了人,要不要告诉法院?
这个涉及律师保密义务问题。这个问题其实在《刑事诉讼法》中关于辩护代理这个章节中已经有所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辩护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有权予以保密。但是,辩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应当及时告知司法机关。
从上述规定来看,只是强调准备或正在实施的犯罪。并且仅限于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其他犯罪类型则属于律师保密义务范围。
这个规定还是合理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正是基于对律师的信任,才会跟律师谈及有关案件事实,甚至是其他违法犯罪行为。若是我们利用当事人的信任,利用辩护工作中知晓的有关事实,反而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进行检举揭发,并导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因此获刑。这对律师的工作是毁灭性的打击。被告人5年前杀人,这个不属于准备或正在实施的,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那我们自然是应当予以保密。按规定,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后,仍然可以追诉。根据《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罪最高刑罚是死刑。所以这种犯罪并不必然属于超过追诉期的案件。日后公安机关能够收集到证据,按照程序仍然可以追究刑事责任。当然,若是当时公安机关已经立案,那就不存在追诉期问题。
这个问题的潜台词是,如果明知被告人罪名成立的,就没有必要为被告人辩护了。
这种观点,其实未必准确。
刑事案件中,人民法院需要解决的问题,主要有两个:
第一个问题是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即定罪问题。
第二个问题是如果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应对其适用何种刑罚,即量刑问题。
在中国的刑事司法实务中,大部分到了审判阶段的案件都是罪名成立的,而且人民法院判决其罪名成立,并无问题。
然而,轻罪重判却有一定的普遍性,尤其是那些存在案外因素的案件,或者哪些法官忽视了对被告人有利情节的案件,更是如此。
一、每年的禁毒日,都会杀一批,重罚一批
马上到6月份了。
在6月份,毒品的价格通常都会上涨。
为什么呢?
因为6月26日是国际禁毒日,根据惯例,司法机关都会在禁毒日前后杀一批,重罚一批。
为了避免成为禁毒日的祭品,很多毒品犯罪分子都会有所收敛,从而市面上的毒品流通量变少,导致毒品价格上涨。
几年前的禁毒日前后,曾经开过一个当事人被控制造毒品的案件。
这个案件中,我的当事人的同案犯贩卖毒毒品5公斤。然而,我的当事人却只被指控制造麻果成品40多克,麻果半成品20多克。
开庭时候,当地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员都参与旁听了,并且有记者介入报道,估计还上了电视。
在庭审过程中,同案犯是做无罪辩解的,我的当事人却是如实供述,认罪悔罪。
由于制造的是麻果,浓度较小;成品没有达到50克,加上半成品后才略超过50克,因此我当时心想这个当事人应该是判15年。
谁知,宣判当天,同案犯被判了死刑,我的当事人被判了无期徒刑。
上诉后,省高院经过重新开庭审理,才改判了我的当事人15年有期徒刑。
你知道15年有期徒刑与无期徒刑的区别吗?
无期徒刑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服刑2年以后,一般可以减为18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这就是说无期徒刑犯通常至少比15年有期徒刑犯多坐5年牢。
二、由于疏忽,一审判决漏的当事人的立功情节
也是很久之前的事了,办过一个贩卖毒品的案件。
当事人到案后,办案民警问:你还有其他下线吗?
当事人说:还卖过给A地的张三,但地址及张三的基本情况却说不清楚。
办案民警说:好,兄弟,麻烦你带我们去一趟。
当事人就屁颠屁颠的带着办案民警去了。
果然,这个当事人送了一份大礼给办案民警,办案民警在该住处搜了50多克冰毒品出来,并当场抓住了伙同他人正在吸毒的张三。
这不是协助抓捕吗,应该是立功啊!可是出人意料的是,办案民警、检察官、第一审法官、第一审辩护律师都没有意识到他有立功情节,于是判了这个当事人无期徒刑。
二审时候,我才介入这个案件,写了一份恳请第二审人民法院依法核实上诉人是否具有立功情节的申请书给承办法官。
承办法官致函侦查机关。
侦查机关出具了一份情况说明,由于上诉人无法提供具体的地址及张三的具体情况,无法锁定张三,为了及时破案,只好让上诉人带他们去抓张三。
承办法官收到复函,非常爽快的改判,这个当事人的刑期从无期徒刑改判为十五有期徒刑。
我们国家历来有″重实体,轻程序”、”重定罪,轻量刑”的传统,加上案多人少,虽然绝大多数承办法官的水平都是杠杠滴,然而人终究不是神,百密一疏的事情时有发生,这就需要辩护律师拿养着放大镜,从鸡蛋里挑出骨头,以协助承办法官全面了解案情,从而做出罪责刑相适应的判决。
严格的说律师不是在为犯罪嫌疑人辩护而是在为他应有的权力争取判决的公正和公平辩护在维护法律的尊严,在判决认定前我们国家现在学的是美国的法律定义为无罪推理。律师的职责是说明事实辩护与法律的关系。
现在打击腐败首先从公,检,法,进行,每起案件都得经的过历史检验,那有没输过官司律师,反正输赢都挣钱这才是律师本性,如果输了官司就不收钱中国律师都要饭去了!
以上是律师为大家讲解的关于”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辩护“的内容,希望可以帮助到各位小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