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构成犯罪撤销案件案底还有吗
不构成犯罪,撤销案件后案底还有吗?回答这个问题,当然先要明确什么是“案底”?依据国家《关于建立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的意见》,“案底”主要是指犯罪记录,犯罪记录是国家专门机关对犯罪人员情况的客观记载。
只要法院没有作出生效的判决,公民都是属于无罪的,都没有案底。
首先,根据司法程序,公安机关在立案侦查后,会对涉案人员进行调查,如果有涉案人员有犯罪的嫌疑,就会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强制措施届满后,会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检察院会对案件进行审查,了解是否有犯罪事实,证据是否确凿。
接着,如果检察院认为没有犯罪事实,不够成犯罪,就会决定依法不予逮捕。并告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在接到检察院不予逮捕的决定后,会根据情况,作出继续侦查,或者是撤销案件的决定。
你所说的,就是后者,公安机关撤销了案件,那么司法程序就到此为止了。那么犯罪嫌疑人没有经过法院宣判,那么他就是无罪的,也不会留有案底。
无独有偶,还有“违法行为记录”。两种“记录”,均有重要法律意义。
知其然并知其所以然,既然案底主要是指犯罪记录,那么,不构成犯罪,撤销案件,案件在侦查阶段已经“戛然而止”,自然不存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更谈不上法院审判阶段。依据国家刑法: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不存在被法院依法判决确定有罪的人,自然不存在犯罪人员的犯罪记录!有刑事犯罪记录案底的人,如曾被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除外。上述是一般累犯,还有危害国家安全安全、恐怖活动、黑社会性质犯罪的特殊累犯,亦应依法从重处罚。如此,就是刑事犯罪案底的主要法律意义!
不存在犯罪记录的“案底”,那么,是否“违法行为”案底没有任何法律意义呢?答案是否定的!“违法行为”案底同样有法律意义,有的还是决定是否构成犯罪的事实依据!
空口无凭,举例论证
以盗窃犯罪为例,二年之内盗窃三次以上包括三次就涉嫌盗窃犯罪。也就是说抓获盗窃犯,即使本次盗窃数额没有达到“较大”的犯罪程度,如果二年之内已经有二次盗窃“违法记录”,那么就涉嫌“多次盗窃”,也就是涉嫌“屡教不改”的盗窃犯罪!同样还有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人,即使没有造成轻伤以上的伤害程度,也可能因为三次以上包括三次的随意殴打他人“违法记录”而涉嫌寻衅滋事犯罪!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30条规定:“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
第1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撤销案件,公安机关应当报经上级领导审查批准,然后写出撤销案件报告。检察机关在办理直接受理侦查的刑事案件,对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被告人,可以决定撤销案件。对决定撤销的案件,应制作撤销案件决定书。公安机关对决定撤销的案件,应写出“撤销案件通知书”,报送检察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