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案件可以申诉吗
我来回答吧,我是婚姻家庭律师,所有的婚姻家事案件都要先调解。
案子在法院调解失败,就是说双方未达成调解协议,那么,下一步法院会开庭审理,开庭是要正儿八经走程序的,第一,原告先提诉讼请求,被告答辩;第二,法庭调查,举证与质证;第三,法庭辩论;第四,最后陈述。民事案件开庭程序大致是这样的,一些简单的案件程序也会简化。
但是,现简单的案件也关系到双方当事人的权益,一定要认真准备。开庭时,如果你是原告,首先要梳理一下你的诉讼请求,有没有要增加、变更的部分;其次要带好证据,整理好证据清单,把证据原件、复印件按证据清单的顺序整理好,法官和对方都要看原件的。同时,要预测一下对方手里可能有的以己不利的证据、可能会出的牌,事先想好对方一旦出示这些,你怎么质证与反驳;第三,要准备个人辩论意见,如果律师代理,要准备代理词。
诉讼真的是一个技术活,我作为律师,不管大案小案,每一个案子都是全力以赴,先是充分准备,形成诉讼方案,收集证据,制作证据清单,撰写代理意见等等,再就案件情况与当事人充分沟通,从最坏处着想,往最好处努力,争取最好的结果。一个案件胜诉了,自己简直比当事人还要高兴。
提出执行异议必须符合三个条件:
1、有权提出执行异议的主体必须是案外人,而不能是当事人。在执行中,执行申请人和被申请执行人也可能会对法院执行有不同意见,但这不是执行异议。如果执行申请人和被申请执行人认为执行根据确有错误,可以向执行人员反映,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解决。
2、必须是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自己的权利。如果案外人仅仅是对法院的执行工作提出自己的意见或者建议,这不是执行异议。
3、执行异议必须在执行程序结束之前提出,如果执行程序已经结束,案外人再提异议的,则属于新的争议,应通过新的诉讼程序解决,而不能作为执行异议处理。
不服终审判决的,有两种申诉途径:
一是直接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诉,提请法院启动再审程序;但需要提供能够证明原判决确属错误的证据方会启动;
二是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的申诉处提起申诉,申请检察机关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抗诉;也需提供相应的证据;
由于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没有规定申诉时效,有的当事人在法院判决或检察院作出决定多年后才到检察院提出申诉,由于原来的证据已时过境迁,很多案件虽然耗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却仍难以查清,结果造成司法资源的巨大浪费。那么规定刑事申诉时效是否意味着就剥夺了当事人的申诉权利?回答是否定的,理由如下:
1、规定申诉时效并非是限制当事人的申诉权利,而是对当事人的申诉权利明确化、具体化,更加有利于检察机关和其他司法机关对申诉案件的复查和调查,使真正的错案能够得到纠正,正确的判决和决定能够得到维持。
2、规定申诉时效,可以使当事人更加及时有效地行使申诉的权利,如果当事人在规定的申诉时效内不行使权利,说明当事人已放弃了这一权利。当然如果由于意志以外的其他原因使当事人不能行使申诉权利的,可视为申诉时效的中断,申诉时效从意志以外的其他原因消除后继续计算。
3、规定申诉时效可以使检察机关更加有效地复查刑事申诉案件,彻底查清案件事实。随着时间的流失,人的记忆会淡漠,有的人还会去世,现场会改变它原有的状态,视听资料会丧失它原有的效果等等,这些会给复查刑事申诉案件带来诸多困难,而且时间越长证据的客观性丧失越多,困难就越大。
刑事案件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被控涉嫌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国家为了追究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进行立案侦察、审判并给予刑事制裁(如罚金、有期徒刑、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等)的案件。基本特点:
(一)外在表现为直接侵害形态;
(二)多数案件存在明显的犯罪现场;
(三)案件因果联系复杂多样;
(四)案件形成具有阶段性与突发性。
民事案件一般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即当事人不主动向国家司法机关请求,国家司法机关一般不介入干预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而刑事案件一般都有国家刑事司法机关主动介入,受害人或者群众报案、举报后,公安、检察机关即会介入侦查。然后由检察院代表国家对被告人提起公诉,由法院作为法律的裁判者进行公正的审判从而达到制裁犯罪人和保护人民的刑法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