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申诉会不会加刑
刑事案件申诉会不会加刑
除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外,刑事被告人申诉一般不会加重刑罚。法律依据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具体规定》(2001年10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96次会议通过,法释〔2001〕31号)第八条: 除人民检察院抗诉的以外,再审一般不得加重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的刑罚。
1、判刑已服刑三年后还可以申诉。 对于刑事判决的申诉,没有时间限制,只要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不服的,随时可以进行申诉,即使是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仍可以进行申诉。 2、单就申诉而言,申诉是当事人的法定权利,不会因当事人的申诉失败而加重对罪犯的刑罚。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一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二百四十二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八十九条 再审案件经过重新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但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等方面有瑕疵的,应当裁定纠正并维持原判决、裁定;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依法改判; (四)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原判决、裁定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原判决、裁定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经审理事实已经查清的,应当根据查清的事实依法裁判;事实仍无法查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作为律师,我来回答一下这个问题。
可以肯定的说,刑事案件只有被告人上诉的话二审法院是不会加重刑期的,这就是所谓的上诉不加刑。
什么是上诉不加刑?
上诉不加刑原则,是指二审法院审理只有被告人一方上诉的刑事案件,在作出新的判决时,不得对被告人判处重于原判刑罚的一项原则。
在我国,这一原则主要体现为:
1、二审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2、同案审理的案件,部分被告人上诉的,既不得加重上诉人的刑罚,也不得加重其他未上诉被告人的刑罚。
3、检察院对部分被告抗诉的,二审法院不得加重其他未抗诉的被告人刑罚。
4、原判认定罪名有误,可以改变罪名,但是不得加重刑罚。
5、原判对被告人数罪并罚的,数罪都不得加重刑罚。
也有例外:
检察院不服一审判决,向上一级法院提起抗诉的,这种情况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影响。也就是说对于检察院抗诉的案件,二审法院是可以作出比原审判决更重的刑罚的。
因此,根据你的描述,你这个案件如果检察院没有抗诉的话,那你们大可以大胆上诉,因为二审法院受制于上诉不加刑的原则,是不会作出加重刑罚的判决的。
关注孙律师,你身边的律师朋友。
可以上诉,但是风险很大,那意味着你推翻了前面的认罪认罚,可能会遭到检察机关的抗诉,有加重刑罚的风险。因此,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应慎重,全面考虑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是否足够优惠。
上诉不加刑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只有被告一方提出的上诉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它是第二审程序中一项特殊原则,其目的在于切实保障被告一方的上诉权。
上诉不加刑是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原则之一,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限制。根据上述规定,上诉不加刑原则,只应用于被告一方上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判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但是,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理人民检察院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案件;或者既有被告人的上诉又有人民检察院的抗诉,自诉人的上诉的上诉案件,被告人是否加刑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
上诉不加刑的“不加刑”包括;1.同种刑种不得在量上增加;2.不得改变刑罚的执行方法,如将缓刑改为实刑,延长缓刑考验期,将死刑缓期执行改为立即执行等;3.不得在主刑上增加附加刑;4,不得改判较重的刑种,如将拘役6个月改为有期徒刑6个月;5.不得加重数罪并罚案件的宣告刑;6.不得加重共同犯罪案件中未提起上诉和未被提起抗诉的被告人刑罚。
在理解上诉不加刑原则时,重点要把握高法刑诉解释第257条,258条中有关上诉不加刑执行时各种情形的规定。
“上诉不加刑”是对刑事被告人权利的保障。
保障被告人在第一审法院审判时,依据一审法院一审查明的刑案事实,被准确定罪量刑。
规定在《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理解:
【对于公诉案件(检察院起诉的案件)】
A.案件被告人上诉的,检察院未抗诉的,法院有两种处理方式:
1、第二审法院依法审判的,不得加重对上诉人(被告人)的处罚;
2、第二审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原审法院视具体情况有两种处理方式:
1).检察院对于该案未补充起诉新的犯罪事实的,原审法院不得加重对被告人的处罚;
2).检察院对于该案补充起诉新的犯罪事实的,原审法院认为检察院补充起诉的新的犯罪事实成立的,可以加重对被告人处罚,
但原审法院不认为检察院补充起诉的新的犯罪事实成立的,则人民法院只能以原审刑罚为上限,不得加重被告人刑罚。
B.公诉案件被告人上诉,检察院抗诉的,则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可以加重对被告人的刑罚。
【对于自诉案件(被害人直接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的案件)】
A.被告人上诉,被害人未上诉的,人民法院审判不得加重对被告人刑罚;
B.被告人、被害人均上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加重对被告人的刑罚。
具体适用是:
1、同案审理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既不得加重上诉人的刑罚,也不得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
2、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只是认定的罪名不当的,可以改变罪名,但不得加重刑罚;
3、原判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也不得加重数罪中某罪的刑罚;
4、原判对被告人宣告缓刑的,不得撤销缓刑或者延长缓刑考验期;
5、原判没有宣告禁止令的,不得增加宣告;原判宣告禁止令的,不得增加内容、延长期限;
6、原判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没有限制减刑的,不得限制减刑;
……
如果,原判是属于
a.“判处的刑罚畸轻”,或者b.“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事实与证据均被认定清楚两种情形的,二审法院不得直接加重刑罚、适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在依“上诉不加刑”规则第二审裁判的判决、裁定生效后,只能依照审监督程序提起重新审判。
??人民检察院抗诉或者自诉人上诉的案件,不在此限。
人民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对其他同案被告人加重刑罚。
刑事申诉案件翻案的可能性大吗?
可以说,刑事案件翻案的可能性非常小。
主要有这样几方面的原因。
第一,刑事案件经过公检法三个系统无数人的工作把关,出问题的可能性已经很小,如果有问题,那么肯定是这三个系统都有问题,有一家没问题,不会形成错案。
第二,刑事案件一旦成了错案,绝不是赔点钱了事,而是肯定要追究一些人的责任,这些人,追究下来要坐牢的,因此可想而知难度之大。
第三,历史上出现的错案,绝大多数不是基层一两个人的问题。往往是公检法的共同上级出了问题。例如张越在河北主政政法委书记的时候,就出过一些错案。他表态要办的案子,下边会围绕着他的意图“造”案子,也是非常难翻的。
典型案例:呼格吉勒图案,1996年被以强奸杀人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家人一直喊冤毫无效果。过了十年,这个强奸杀人的真凶赵志红被抓,他自己亲口招供案子是他做的,直至2014年底,有关部门才宣布呼格吉勒图无罪,前后经历近二十年之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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