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的特点是什么

在线问法 时间: 2024.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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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如: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事故等,2、有生命的人、活生生的患者,经过治疗后病症加重或者死亡,而医生和医院解释的轻描淡写,医疗纠纷的特点是什么从这么多年的社会医疗的体系中看,医疗上的纠纷其实就摆在我们的眼前,过度的医疗,滥用药物,造成人财两空使病者亡而财亦损,这是典型的事例,可以说在各家医院都在上演。

医疗纠纷的特点是什么

从这么多年的社会医疗的体系中看,医疗上的纠纷其实就摆在我们的眼前,过度的医疗,滥用药物,造成人财两空使病者亡而财亦损,这是典型的事例,可以说在各家医院都在上演。

在医疗体系中以药养医,以吃回扣的方法在医院里大行其道,这些难道不是矛盾的冲突点吗?如果我们本着医者仁心的思想去极积的工作,是怎么也不会有医疗纠纷的。

我们日常生活中一个小流感吃药就能治好的病,进入医院后你医生难道不懂得怎么治疗吗,非得打点滴挂水,进行高消费的治疗,不让患者丢下一千八百的还不放行。虽然说现在国家管的严了,但是各医院感昌挂水的还是遍地开花。就这个感冒挂药水死人的,应该全国也有很多,象这样出现问题的纠纷难道是怪老百姓无知,还是该怪医生创收太极积了呢。

在医疗上的纠纷主要方他就是医院,有多少的百姓在医患纠纷中都处在被动的局面,在处理上医院都以优势压到一切,有的甚至以医闹进行打击。但是他们就没有去想一想产生后果的原因,把原因反而加在患者的头上。

对于杀医的过激行为那肯定是犯罪的,不可饶恕的,假如我们的医生能够多点仁心,把病人当作自己的亲人一样对待,就不可能有医闹。如果你为了个人利益不顾患者的艰幸,你工作再好,对单位贡献再大,你失了一个医者人心,就绝对不是个好医生。

医疗纠纷全称案由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从字面上分析有三个元素,即1是医疗行为。2有损害事实。3理清责任。。无论原告和被告在法庭审理中要紧扣三个元素,不要超发挥浪费宝贵的有限的审理时间。

一切矛盾的根本原因都是因为钱。

1、医学连简单的感冒都解释不清,治疗不完美。但是,却有的专家、医生却像算命先生一样装腔作势,胡说八道,强词夺理。

2、有生命的人、活生生的患者,经过治疗后病症加重或者死亡,而医生和医院解释的轻描淡写。既然治不好,就要在事先说明。不要在患者家属花了钱以后说什么“医疗不能解决一切疑难杂症”等。要尊重生命、实事求是。

治疗的原则,应该是:治疗比不治疗要有所好转。如果治疗无效、治疗比不治疗还要加重病情,就不能收费。把人治死的应当赔偿。特别是手术,不能有霸权条款。推卸责任。人财两空,医之大忌。

3、治疗过程中发生的失误、意外、误诊误治等。但没有正常、令人满意的赔偿、补偿、补助措施。医患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历史上曾经发生患者家属因为不懂得医学知识而打败官司、后来自学医疗知识而打赢官司的事件。值的反思。

4、也有患者家属期望值过高、没有达到自己的心理预期结果和患者及家属急切焦虑的心情的原因造成。

5、医院医生当中存在的“收红包”、“开大方”、“过度医疗”等不正之风的大量长期存在。

6、吸取和学习以色列、法国、美国等国家发生的,医生在罢工以后患者死亡率大幅度降低的经验教训。探索其价值和意义。

7、我国现阶段的医疗体制机制与国外没有接轨,造成心理落差。

医疗差错与医疗事故的特征基本相同,两者之间唯一的差异就是损害后果程度上不同。医疗差错是指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医务人员确有过失,但经及时纠正未给病人造成严重后果或未造成任何后果的医疗纠纷,为医疗差错。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如: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事故等。确定是否为医疗事故目前需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才能认定。

医疗纠纷是指发生在医疗卫生、预防保健、医学美容等具有合法资质的医疗企事业法人或机构中,一方(或多方)当事人认为另一方(或多方)当事人在提供医疗服务或履行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时存在过失,造成实际损害后果,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但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对所争议事实认识不同、相互争执、各执己见的情形。医疗纠纷的解决途径医疗民事纠纷与其他民事纠纷一样,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属民法的调整范畴。根据“私法自治”的原则,通常情况下,国家不予干预,因此,双方当事人可以就医疗纠纷进行协商,也可以进行民间调解和行政调解,从理论上讲,医疗合同纠纷也可进行仲裁解决,但目前仲裁解决医疗纠纷还不受重视。国家对医疗民事纠纷的干预表现为民事诉讼,需要当事人起诉才能发生。

医疗纠纷是指基于医疗行为,在医方(医疗机构)与患方(患者或者患者近亲属)之间产生的因医疗过错、违约而导致的医疗损害赔偿及医疗合同违约等纠纷。

医疗纠纷是个比较广泛的概念,可以包含医院医务人员与患者及家属或单位之间发生的所有矛盾纠葛。从概念定义上讲,纠纷与医疗事故、差错有关系,但是又不等同于医疗事故和差错。单纯的医疗纠纷可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在医疗过程中,可能确实存在有医疗问题,医疗过程中医务人员有过失,包括服务态度、责任心、技术问题或者已经构成了事故差错;

二是可能没有医疗问题,既不是差错,也不是事故,纯属于患者家属期望值过高而未达到所期望的目标;

三是出现了某些治疗目的以外的并发症或意外;

四是有其他医疗之外的问题,如人际关系等;

五是双方存在认识上的误差和分歧;

六是经济因素,患者想借机转嫁医院或者希望通过纠纷而减免医疗费用;

七是其他权益问题,如侵犯肖像权、名誉权、处分权等。

概述

随着医疗事业的发展,卫生法律法规体系的不断健全,患者对医疗服务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维权意识不断增强,医疗纠纷已经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医疗纠纷发生的次数呈逐年上升的趋势。

医疗纠纷的涵义及特点

医疗纠纷是指患者或其亲属认为医疗单位或者医疗人员所提供的诊疗护理服务有过错并造成患者人身、财产、精神损害的后果而与医疗单位或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事故监管鉴定机构之间产生的争执。包括几种特殊情况:一是医务人员的过失与不良后果的因果关系不一定确切存在,有些纠纷是因为患者对医疗行为的不知情或不理解,也有的是因为个别患者的无理取闹;二是纠纷的主体不仅仅是医患双方。在实际生活中,将卫生厅、局和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告上法庭的案件也是时有发生的。在法律上,医生和患者之间本应是平等的地位,可是由于医方的特殊性,患者往往对医方行为和医术一无所知。这样,在双方产生纠纷时,患者常常因为不知如何取证也不知道哪些证据重要而陷入被动,无法获得相应的赔偿。

决医疗纠纷三大途径

和解、调解和诉讼,这三种途径.

1、和解最便捷的方法 受自行和解限额限制

出现医疗纠纷时,无论是患者还是医院都希望用最低的成本,最少的力气解决问题。比起调解和诉讼的麻烦,和解最直接便捷。另外,医院也不希望将事态扩大,影响医院的正常工作,也往往愿意和解。患者有时也会抓住和解的机会,跟医院闹,这时和解就难以达成。而当医疗纠纷让医院疲惫不堪时,它们也会选择踢掉皮球,将之推给第三方调节机构或者法院。

2、调节:介入性不强的“和事佬”

医患双方因为医疗纠纷僵持不下时,会考虑医疗调节机构。但是诉讼成本较高,不到万不得已,没有人会轻易选择。目前,我国各地都在呼吁建立第三方医疗纠纷调解中心。但是,它的作用有没有充分有效地发挥出来。

3、诉讼:最后一根救民稻草 成本高

私了和调节都无果的情况下,诉讼被寄予最后的希望。但是,很少人能跟它耗得起,打官司是场高消费行为。由于法官不具备医学知识,为了对案件的事实作出相对准确的认定,经常需要做医疗鉴定“以鉴代审”倾向十分严重,甚至把鉴定视为判案的前置性程序,这无形中将案件的进度拉长。此外,发生医患纠纷后,医疗机构倾向于选择医学会进行鉴定,而患者倾向于选择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这也导致争议事实无法在短期内得到认定。

纵观以上解决医疗纠纷的三条途径,诉求之路不畅,效率不高,是造成患者诉求困难的原因,这些都会增加患者非理性或极端维权的可能性。要疏导医患纠纷,就要建立一套健全、高效的医患纠纷解决机制,保证医疗纠纷审查机构的独立性与公正性,或可引入民间协会的力量参与和解或者调解,在法律上简化鉴定流程,提高鉴定效率等,让维权之路畅通。

以上是律师为大家讲解的关于”医疗纠纷的特点是什么“的内容,希望可以帮助到各位小伙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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