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的特点
有限责任公司的特点
有限责任公司又简称有限公司,是指由法律规定的一定人数的股东所组成,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股东责任的有限性。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共同设立,且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外承担责任,这不同于无限责任。
(2)股东出资的非股份性。股份有限公司为自身运营的需要和保护公司债权者的权益,要有相当规模的注册资本作为基础,且这些资本是以股份的形式存在的。这是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区别之一。
(3)公司资本的封闭性。有限责任公司不能向社会募集股份,不能发行股票,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本只能由全体股东认缴。
(4)股东人数的限制性。股东人数必须在五十人以下。 (5)公司组织的简便性。有限公司的机关设置也比股份有限公司简单、灵活。
公司是依照公司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它是适应市场经济社会化大生产的需要而形成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有限公司,中国的有限责任公司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由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出资设立,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全部责任的经济组织。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我国法定公司有两种形式: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而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公司资本为股份所组成的公司,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中国《公司法》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以下为发起人,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
企业集团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中并没有“集团”一说。只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提法。有的公司进行多元化经营战略,在多个领域均成立了相应的子公司,这样,母子公司之间也会因为这种“血缘”关系组成一个企业集团,颇类似于军队当中的集团军。这些就是我们常说的集团公司的由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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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点:
1、有限责任,即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的经营承担有限责任;
2、相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人数、组织结构等都相对自由,比如股东出资可以是技术、土地等,不 一定是资金,再比如出资额也不是等份的,可以不设股东大会等。 初次开多以有限责任公司为主,或者规模特别小的时候以合伙经营或者“个体户”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有限责任公司具备如下法律特征: (一)有限责任公司是企业法人,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有严格限制。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人数必须在50人以下。 (三)有限责任公司是资合公司,但同时具有较强的人合因素。有限责任公司虽然以资本联合为基础组成,但股东人数有限,一般是在相互了解、相互信任基础上进行联合的,因此其股份转让受到一定限制,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份须得到其他股东的同意。 (四)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全部由股东认缴,不能向社会公开募集公司资本。 (五)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条件、组织机构和设立程序相对股份有限公司而言较为简单和灵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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