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挂名股东风险
有限责任公司挂名股东风险
你好!根据《公司法》规定,如果你成为股东,即对公司负有履行认缴出资的义务。虽然你的朋友让你尽作挂名股东,无需出资和参加经营管理,表面上貌似你不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在公司正常运转盈利的时候,你不会存在风险;但当公司出现亏损,公司资不抵债时,如果有股东出资不实,或者公司财务混乱,你作为其中一个股东将有可能与公司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此时你的法律风险将凸显!司法实践中,类似案例不胜枚举!
朋友之间的交情本可贵,但如果在涉及经济利益时,把握不好,方式方法欠妥时,你将人财两空!本律师建议你慎重对待挂名股东事宜!
公司出事挂名股东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需要在认缴的出资额或者认购的股份范围内承担责任。
如果挂名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挂名股东,是指一方与他方约定,同意仅以其名义参加设立公司,实际上并不出资,公司注册资本均由他方投入,该不出资一方即为挂名股东。
挂名股东分两种,一种是被借名而挂名的股东另一种是约定挂名的股东。两者的都存在一定的法律责任风险,详细风险介绍如下:
一、被借名股东的法律责任风险:如果有证据证明经登记注册的股东仅仅是被别人借名而挂名,并未参与公司的治理,未享有过真正的股东权利,也未履行过股东义务,那么法律不会保护其作为“股东”而应享有的权利。
因为对公司履行出资义务是享有股东权利的基础,而并未实际出资的挂名股东,则不会享有基于出资而享有的公司知情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转让出资权、收益权等股东权利。
相反,在公司资不抵债时,因为其股东身份已向社会公示,实际出资人与挂名股东之间的这种私下借名行为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所以挂名股东不但不会享有股东的权利,却存在在其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风险。
二、约定挂名的法律责任风险:因为约定挂名的形式主要体现在股权转让的法律行为中,所以因约定挂名而在实务中发生的纠纷则往往涉及到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问题。对于股权转让后未进行登记而是否影响股东资格的取得,笔者认为应根据在股权转让后当事人的行为状况来确定,不能简单肯定或否定。
但一般认为在各种要件具备的前提下,仅仅未进行工商变更登记,应当肯定其股东资格。根据我国《合同法》及其解释的立法精神,只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登记后生效的,才依此认定合同的效力,比如《担保法》中关于抵押权生效的规定。
否则适用当事人合意成立即合同自由原则,只要当事人双方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或者符合《合同法》第7条规定的情形,合同即为成立。
因此,股权转让协议成立的要件应当是当事人合意,与合同是否经过工商登记没有直接关系。工商登记是国家对法人进行行政管理的一种方式,是社会公信力的具体体现,这种证权性登记仅旨在向社会宣示股东资格的证权功能,起到对抗第三人的表面证据功能,而不具有设权性功能。
所以,在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法律同样不会保护约定挂名股东的股东权利,而已履行受让对价义务,实际享有股东权利并履行股东义务的受让方其股东资格则应受到法律保护。
被借名而挂名的股东
根据实际出资人借名的不同原因分为以下两种形式:一是实际出资人为规避法律,由于自已的身份受到有关法规、政策的限制不宜公开,而借用他人身份设立公司。如在《公司法》修订前的实质一人公司却登记为两人或两人以上股东的大多属此种情况;
二是实际出资人出于其他原因不愿公开身份而借用他人名义开设公司。在实践中,被借名者大多是亲属、朋友或者在管理、产权等方面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与法人单位。
约定挂名的股东
这种形式大都出现在股权转让过程中,为规避税收、规避对股东人数的限制及其他法律规定等不同原因,约定在股权转让后不办理工商登记,从而在公司章程、工商登记材料及股东名册上转让方成了挂名股东。而受让方虽不具备股东资格的形式要件,但却具备参与公司治理、收取资本收益等股东资格的实质要件。
挂名股东的特征:
1、挂名股东在形式上具备了作为公司股东的所有要件,不仅在公司章程中、在公司的工商登记材料中,而且在公司股东名册中均反映为股东。
2、挂名股东名下资金属实际出资人所有,它既没有实际出资,也没有以欺诈或欺骗手段出资。
3、挂名股东名下的资金是实际出资人为规避法律而投入的。
主要有三个风险,以有限责任公司为例回答本问题。
一、出资的风险
(一)出资是公司股东的法定义务
无论公司成立时,注册资本是实缴还是认缴,股东都要按公司的章程规定的时间,完成认缴的金额。
(二)法定的股东出资义务是对工商登记的股东的
挂名股东即列入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且在工商登记的股东,这个认缴的出资义务是需要挂名股东去履行的。这个出资义务是不约束隐名股东或隐名投资人(以下简称实际出资人)的。
(三)隐名投资人不出资,挂名股东要承担出资的
挂名股东一般与隐名股东签订代投字或代持股权协议,协议约定按公司章程约定出资时间前,实际出资人要将出资款项支付给挂名股东,由挂名股东再将出资款以投资款的名义汇入公司账户。
如果在章程规定的出资时间,隐名股东支付的出资款不足或者不支付,那么此时挂名股东要承担出资款不足的部分的出资或承担全部出资。
二、偿债的风险
偿债的风险基于出资义务衍生。
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公司的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资本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如果实际出资人,未出资、出资不足、出资有瑕疵、出资后抽逃,挂名股东要在未出资金额、出资不足的金额、有瑕疵或抽逃的金额范围内承担公司债务。
三、连带责任风险
连带责任的风险也是基于出资义务的衍生。
股东的出资有瑕疵、出资不实、未出资、出资后偷逃,其他股东有连带责任。如果公司其他股东出现这种情形,挂名股东要承担连带责任。
举例:
某有限责任公司有甲、乙、丙、丁4个股东,注册资本100万。四个股东分别认缴的注册资本为55万、30万、10万、5万。
4个股东都完成出资后,甲抽逃资金30万,公司欠债100万。若找不到甲了,乙、丙、丁3个股东在完成出资的基础上,要对外承担连带责任,乙、丙、丁承担连带责任的额度以其认缴的注册资本额度为限,即乙承担9万、丙承担3万、丁承担1.5万。
如果挂名股东是乙丙丁之一,挂名股东要承担相应连带责任。实际出资人如果不承担,那么只能挂名股东承担。
挂名股东与实际投资人之间的协议
两者签订的任何合法的协议,只能约束两人,对外无约束作用。挂名股东享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权利,承担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义务。
风险就是不确定的,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挂名股东或不挂名,也在你一念之间。
以上是律师为大家讲解的关于”有限责任公司挂名股东风险“的内容,希望可以帮助到各位小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