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可以追加股东连带责任吗?
前两天,有个朋友找到我,说是一家医药公司欠其贸易公司货款多年,经多次催要,对方负责人要么避而不见,要么在电话里头以种种理由拖延拒付,甚至对我朋友扬言,你打官司去!为此,她生气又很无奈,决定让我代理诉讼起诉对方公司,通过法院的强制手段迫使其偿还货款。
我问她,对方公司账户有钱吗?她说公司因资金链断裂,亟待融资重组,现处于经营停业状态,估计其公司账户里可能无钱。
鉴于对方负责人的恶劣态度,以及公司目前的经营状况,她既想打官司,又担心赢了官司拿不到钱,内心有点纠结。
为此,我对她说,打官司是你现在唯一的希望。打官司了,你有可能追回货款;不打官司,你连追回货款的希望都没有!
我接着说,这家医药公司注册成立时间较长,是个老牌公司,资质也不错。待判决生效进入执行,法院将对方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对其今后的经营发展势必造成诸多困难。我认为对方公司应该不会就为了逃债,便轻易地放弃经营。至于公司融资重组或是变卖股权转让,公司债务仍须清偿……
突然,她问我,假若对方公司被股东注销了呢?欠我公司的货款不就没着落了吗?
呵呵~~ 我一下子兴奋了起来,并对她说,恭喜你!追回货款的希望,离你更近了!
公司可以追加股东连带责任吗?我们先来看看法律的相关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十一条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
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对此,我们将法律条款内容,解读如下:
股东解散/注销公司的,依法应当由股东组成清算组。清算组应将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并公告送达债权人,以便债权人申报债权并登记。
如果清算组未对债权人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致使债权人因未能申报债权,而未获得清偿的,债权人对公司享有的债权,可以依法向全体股东主张赔偿。
为此,我对她解答道:若股东组成的清算组未通知你公司申报债权,而自行违法解散/注销了公司,你完全可以起诉公司的全体股东要求其承担清偿责任。而且,对私营企业而言,普遍存在着公司被做空,股东家财万贯的现象。如此以来,追回货款的希望,是不是离你越来越近了啊!
以上解答,我的朋友已明白了!对此,你也明白了吗?!
友情提示:公司不按规定年检,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股东未组织清算组清算等情形,也可追加公司全体股东为被告承担责任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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