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东要交税吗
公司股东要交税吗
最近,有许多财务人员都在咨询这样的问题:“我公司股东减资或撤资收回的款项需要交税吗?”这个问题看似简单,其实是要分情况来进行分析的。因为股东身份不同,既有法人股东又有自然人股东,所以,对缴纳税款的规定也是不相同的。
一、法人股东减资或撤资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第五条规定:“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
政策解析:根据上述政策得知,法人股东减资或撤资收回的资产一共分为三个部分:一部分是投资成本的收回,一部分是收回的股息所得,另一部分是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六十四号)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所以,法人股东减资或撤资收回的股息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其中只有第三部分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款。
案例:A企业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均为1000万元,法人股东B企业取得A企业30%的股权,然后在2020年拟撤资;截至B企业撤资前,A企业当期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为500万元,经股东会决议A企业向法人股东B企业支付600万元,假定用货币资金支付撤资款。请问:B企业需要交纳企业所得税吗?
B企业撤资收回的款项共分为三大部分:
1、确认投资成本收回,即初始投资为1000*30%=300(万元)。
2、确认收回的股息所得,即500*30%=150(万元)。
3、确认投资资产转让所得,即600-300-150=150(万元)。
B企业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150*25%=37.5(万元)
自然人股东减资或撤资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
第一条的规定:“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款项合计数-原实际出资额(投入额)及相关税费。”
案例:A企业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均为1000万元,自然人股东王某取得A企业10%的股权,然后在2020年拟撤资;公司当期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为1500万元,按照比例计算对价应向股东支付150万元,假定A企业用货币资金支付王某撤资款。请问:王某撤资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吗?
王某撤资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如下:
应纳税额=(1500-1000)*10%*20%=10(万元)
三、小结
1、法人股东减资或撤资,即分回的资产扣除初始投资成本后,属于应归属留存收益的部分确认为股息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只有剩余应归属投资资产股权转让所得的部分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2、自然人股东减资或撤资,即分回的资产扣除初始投资成本后的部分,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样交纳,老有所依!
个人收入不一定都需要交纳个税,而股东分红也不一定是缴纳个税。这个需要分情况来说明。
1. 个人收入不一定需要交个人所得税。
(1) 一般情况下个人取得的收入都是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发生的行为不同,所适用的扣除标准和税率是不同的。
(2) 个人收入不需要征收个税的情形:
有些情况是个人所得税免征的,在这些特殊的情况下,虽然个人取得了收入,但是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此外,如果收入减去专项扣除和专项附加扣除,没有达到起征点,那么也是不需要交个税的。
一些比较常用的免税情形有:
①取得的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②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③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④保险赔款;
⑤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当然,还有其他的一些免税情形。所以,并不是取得个人收入,都要缴纳个税。
2. 股东分红不一定是缴纳个人所得税。
股东分红交什么税,取决于股东的性质。个人股东,是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企业股东,就要看是什么性质的企业了。
(1)如果股东是居民企业,那么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免税的。
(2)如果股东是合伙企业,按照股息、红利所得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我是财会小童,与您分享我的观点,欢迎关注,共同进步。
首先需要说明的是,这种情况是原股东——我理解就是法定代表人A——将自己所持的5%股权转让给新股东B,如果是协议转让,新股东B应支付相应对价,对价可以是评估值,也可以是双方认可的金额,为0则为无偿转让,这个价格如果超过原先投资额,有增值部分,原股东A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总之,在转让过程中,公司无需缴纳税金,代股东A缴纳个税是代缴行为,不是公司缴税。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只要履行了缴清认缴注册资金的缴纳义务,就开始对公司享有法定的股东权利。直到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注销企业法人资格或宣告破产时再次履行清算义务。在公司运营期间不承担其他法律责任。
股东分红节税操作方法:
一:通过总部经济招商在税收洼地注册有限合伙企业,让有限合伙企业成为股东,20%分红税照常交,但是交完税后会有地方财政返还税款地方留存部分25%-70%(视园区而定)
假设有限合伙是股东分红税缴税100w(股东分红税20%)正常各地方上缴之后就没有了,但是你的有限合伙注册地是在税收洼地园区就可以返还10w-28w(所得税国家是四六开,国家要拿走百分之六十,地方留存部分为百分之四十100w*40%*返比例)
二:注册配套主公司经营范围相符的个人独资企业,通过业务分流让个人独资承担主公司部分利润去交税(业务分流的意思是我本公司接了一个项目,主公司下面的个人独资为主公司提供了某项服务,该项合作的合作款为XXXw),可以避免部分利润交股东分红税,个独核定征收承担部分税率一般控制3%-5%具体需要根据公司综合情况进行计算。有多位朋友私信咨询这个3%-5%是怎么来的以下为您详细解答:
假设个独是一个小规模为公司承担了500w的利润:
增值税:500W/1.03*3%=145631.06
附加税:145631.06*6%=8737.86
所得税:500W/1.03*10%*35%-65500=104402.91
综合税率5.18%(小规模可以为主公司增加成本,也可以代开专票抵扣一般纳税人企业3个点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
增值税:500w/1.06*6%=283018.87
附加税:283018.87*6%=16981.13
所得税:500w/1.06*10%*35%-65500=99594.34
综合税率:7.9%(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全额抵扣后税率1.9%)
以上观点如需详细了解,欢迎留言或者私信您公司大致情况本人为您详细解答
如果企业借款给股东,企业是有税收责任的。
案例
2010年初,H公司向其股东提供借款,两年后,该股东向公司归还了借款,第三年,税务机关对此行为予以稽查,认为H公司向股东借款的行为应当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因此依法作出H公司依法补缴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款的决定。
该公司不服,于是H公司提出行政复议,复议机关认定该笔借款期限超过了一个纳税年度,认定为H公司向其股东的分红,应当按股息红利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维持了税务机关的决定。该公司随后又提起了行政诉讼,经二审、再审后其请求都被驳回。最终,该公司只能服从税务机关作出的决定,依法向税务局补缴个人所得税。
实践中,股东向银行的借款一般都挂在其他应收款上,因此,为了避免税收风险,公司应当在年末之前查看该科目借方余额,及时调整该科目的余额,否则可能面临补缴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风险。
正常借贷行为
企业向个人股东的正常借款业务,个人需向公司支付借款利息。根据规定,企业向个人借款收取的利息,属于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贷款服务。所以,企业收取的利息收入,要开增值税发票,确认收入,计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并且要统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同时,如果企业向个人股东提供借款,没有收取利息,由于没有收入,理论上不用缴纳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但是,税务机关可能会对此情况重点稽查,以防企业利用该行为进行
关联交易从而逃避税款。
因此,企业在向股东借款时,要及时进行税务风险自查,以防被税务机关处罚。
相关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第二条规定,关于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长期不还的处理问题,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20号)第三十五条第四款规定,加强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借款的管理,对期限超过一年,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借款,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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