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销后股东承担公司债务的情形
公司注销后股东承担公司债务的情形
公司注销后,由债务清2113算组核实债权,如5261果经公告,在45天内,债权人没有4102申请债权视为自动放弃1653。如果没有公告,没有进行清算,由股东来承担法律责任。并进行清偿,清算组应在清算期间通知、公告债权人,由公司的债权人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公司只有在完成清算程序后,才可以申请注销登记。 公司注销后债务如何清偿,区分具体的情形,会有以下债务清偿方式: (一)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逃避债务,应承担连带责任。股东为了逃避债务,常常恶意注销公司,或者转移财产后注销公司等,此时,债权人可以依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追索相关股东,以实现债权。 (二)清算人员具有违法行为应当承担责任。依据公司法的具体规定,清算组及清算人员在清算过程中具有违法行为,将被处以罚款等处罚;同时没收违法所得。 (三)根据合伙企业法、破产法的具体规定清算。合伙企业清算中,清算人有违法行为,对债务承担偿还和赔偿责任;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偿还责任;在企业破产时,行为人具有破产法规定的行为时,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按相关法律规定,公司注销后,股东不再承担公司剩下的债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在实行认缴制的情况下,确实有可能出现注销时,股东尚未缴足出资的情况。
这个时候涉及到的主要问题是两个,一是还有多少未清偿的债务,另外一个是未实缴的出资是多少。
有限公司的股东,是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在执行注销时,会对公司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算。如果最后结果是公司资不抵债,而股东又有尚未履行的出资,那么股东就要对这部分债务承担责任。
比如,公司注册时候的注册资金为1000万,股东实缴资金为200万,尚有债务500万无法偿还,那么股东尚未出资的金额是800万>债务金额500万,需要补足500万,用以清偿债务。而如果当时注册资金为200万,已经实缴,那么最后也不需再进行资金的补足。
因此,作为股东来说,要注意两个问题:
1. 注册资金的多少。注册资金填写过高,尽管可以30年之后再缴足,但却是一个风险。一旦出现风险,股东是以出资额为限偿还债务的。
2. 自己的有限责任是否可以运用。虽然一般情况下,股东是对公司债务承担有些责任的,但是也有例外情况。
① 如果股东的财产与公司的资产混同,经常公款私用的,那么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② 如果股东滥用自己的“有限责任”,故意逃避债务、严重损害了债权人利益,也要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③如果股东出现抽逃资金等行为。
因此,股东要明确自己的责任,量力而行。同时,如果股东的该股权是通过转让得来的,那么也要特别注意认缴的注册资本是多少,是否已经实缴到位,公司章程约定的缴纳期限是否已过等问题,对于新老股东的出资义务,有必要的要写到股权转让协议中,避免产生股权转让的瑕疵。
以上财会小童观点,欢迎评论补充。
一人公司也是公司,既然是公司承担的就是有限责任,换句话说,就是以公司全部财产对外承担责任,这是法律最基本的原则性的规定。
但是,事情都不是绝对的,不仅仅是一人公司,两人以上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也会有股东与公司不分,导致财产混同,法律上有句话叫公司法人格否认,揭开你的公司面纱,让侵占挪用公司财产的股东要承担责任。
就一人公司来说,公司法还有一条特别的规定,也就是第63条规定,一人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是独立的,该个人股东对公司债务是要承担责任的。
但这个条款的理解和解释实践中是有争议的,因为这里面涉及到举证责任问题。
有人认为,由债权人举证证明对方个人和公司财产混同,但是我认为这是没有道理的,理由有两点
1.这是公司法该条款的特别规定,强调对方不能证明的情况下怎么办,从文字上看,显然举证责任在该一人公司的股东,要不然不需要你做出这样的特别规定。
2.一个公司的股东负责经营管理该公司,你手上掌握这样的财务资料,而且会计法也规定你要账簿齐全,而且要年度审计给股东看看,所以你应该提供,也可以提供,让债权人提供太不合理,太不公平,也太不现实。
再补充一句,注册资本认缴制下,如果该股东出资没到位,那就不需要纠结了,该股东首先要补足注册资本,也就是注册资本加速到期了,然后不够的话,再考虑前面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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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昌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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