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管理实施细则

在线问法 时间: 2024.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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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一万步来说,即使你在事业单位改革中幸运的保住了事业编制的身份,但是你在退休的时候,却只能按照工人的身份办理,这无疑将对你的退休金产生很大的影响,所以你现在应该考虑的不是有什么发展前途,应该是考虑如何改变自己工人的身份,否则,你的事业编制就有可能丢掉了,凭着你工人的身份,还想在事业单位中有什么更好的发展,因此题主要想有发展前途,首要就是改变工人的身份,只有这一步解决之后,才有可能进一步发展,尽管题主现在在单位做的是管理工作,如果你的工人身份得不到改变,你是不可能有什么发展前途的。

事业单位管理实施细则

劝你还是死心算了吧,别再胡思乱了!无望,失望,就是你最终的结果!

为啥这样说?为了让题主更加清楚的理解这个问题,将把它拆解成三个部分内容,逐一为你解答。

一、事业单位岗位的分类与区别。

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有三种!

一种是工勤岗,另一种是专技岗,还有一种是管理岗!但它们都是事业编制!

工勤技能岗,是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另外,为了鼓励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专业技术岗,是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 根据规定,专业技术岗分为13个等级,其中高级岗位分7个等级,中级岗位分3个等级,初级岗位分3个等级。

管理岗位,是指负担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现在管理岗位分为10个等级,即一至十级职员岗位,职员岗位一般应该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四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三者对比起来,工勤技能岗的要求相对较低,而管理岗和专业技术岗的要求也更为严格,其中管理岗对学历要求更高,专业技术岗对专业和工作经验要求更高,它们是各有侧重与不同!二、工人身份不改变,题主不会有提拔任用的机会。

尽管题主现在在单位做的是管理工作,如果你的工人身份得不到改变,你是不可能有什么发展前途的。

你也只能是在本单位内部做做一般的管理工作,可以享受管理者的薪资待遇。

一旦你真的想要走副科级以上实质领导岗位,只会被直接pass掉,因为你的工人身份,限制了你的转干和提拔!

因此题主要想有发展前途,首要就是改变工人的身份,只有这一步解决之后,才有可能进一步发展。

三、不要谈什么前途发展了,只要你能够在退休时不按工人身份来办理,那就是很幸运的事情了。

还是请题主不要想得太多了!

凭着你工人的身份,还想在事业单位中有什么更好的发展。

实话告诉你吧!现在的事业单位改革,工勤人员将会首当其充转为企业人员,失掉事业编制。事业单位的改革不是已经如火如荼的拉开了序幕吗?

所以你现在应该考虑的不是有什么发展前途,应该是考虑如何改变自己工人的身份,否则,你的事业编制就有可能丢掉了。

退一万步来说,即使你在事业单位改革中幸运的保住了事业编制的身份,但是你在退休的时候,却只能按照工人的身份办理,这无疑将对你的退休金产生很大的影响。

至于这其中的差距到底有多大,你应该很清楚吧。难道题主临近不惑之人,这点问题都没有考虑清楚吗?

别想太多什么不切实际的发展前途了,还是赶紧想想更实际的东西——通过考试先改变自己的工人身份,保住自己较好的退休金再说吧!不然呢,你还能怎么办?

好了,我就简单的分析到这里,希望我的回答能够给你帮助。

以上分析,仅供参考,希望我的回答能够给你一点帮助。若有兴趣,可以关注【视职场】,将会带给你更多的职场知识,帮助你解决职场困惑。欢迎在下方评论区留言发表你的看法与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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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歉,不了解这方面的政策。

这是最新事业单位管理条例,希望能帮到你: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建设高素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促进公共服务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

国家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三条 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所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

第四条 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制定或者修改人事管理制度,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工作人员意见。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五条 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明确岗位类别和等级。

第六条 事业单位根据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岗位。

岗位应当具有明确的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七条 事业单位拟订岗位设置方案,应当报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 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

第八条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但是,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除外。

第九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公开招聘方案;

(二)公布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等招聘信息;

(三)审查应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试、考察;

(五)体检;

(六)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七)订立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十条 事业单位内部产生岗位人选,需要竞聘上岗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竞聘上岗方案;

(二)在本单位公布竞聘岗位、资格条件、聘期等信息;

(三)审查竞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评;

(五)在本单位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六)办理聘任手续。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交流。

第四章 聘用合同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

第十三条 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试用期为12个月。

第十四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六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业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30日书面通知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九条 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终止之日起,事业单位与被解除、终止聘用合同人员的人事关系终止。

第五章 考核和培训

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聘用合同规定的岗位职责任务,全面考核工作人员的表现,重点考核工作绩效。考核应当听取服务对象的意见和评价。

第二十一条 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

年度考核的结果可以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聘期考核的结果可以分为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

第二十二条 考核结果作为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工资以及续订聘用合同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应当根据不同岗位的要求,编制工作人员培训计划,对工作人员进行分级分类培训。

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所在单位的要求,参加岗前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和为完成特定任务的专项培训。

第二十四条 培训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支。

第六章 奖励和处分

第二十五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

(一)长期服务基层,爱岗敬业,表现突出的;

(二)在执行国家重要任务、应对重大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的;

(三)在工作中有重大发明创造、技术革新的;

(四)在培养人才、传播先进文化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第二十六条 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第二十七条 奖励分为嘉奖、记功、记大功、授予荣誉称号。

第二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处分:

(一)损害国家声誉和利益的;

(二)失职渎职的;

(三)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

(五)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纪律的。

第二十九条 处分分为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

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24个月。

第三十条 给予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三十一条工作人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处分决定单位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第七章 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

第三十二条 国家建立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事业单位工资制度。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

事业单位工资分配应当结合不同行业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等因素。

第三十三条 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水平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

第三十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事业单位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和休假制度。

第三十五条 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工作人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三十六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符合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应当退休。

第八章 人事争议处理

第三十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发生人事争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提出申诉。

第三十九条 负有事业单位聘用、考核、奖励、处分、人事争议处理等职责的人员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

(二)与本人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

第四十条对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和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事业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或者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二条 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人事处理违反本条例规定给当事人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

第四十三条 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事业单位管理办法规定包括,事业单位人力资源管理,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事业单位事务管理

20XX年度,我校认真贯彻《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按照核准登记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能够及时按照要求进行变更登记。

2014年,我单位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按照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相关活动,没有涉及变更登记的事项,没有违法违规等情况。

现在的职级并行指的是公务员职级并行,但有些地方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职级并行也开始试点了!

公务员职级并行最早是从县以下机关开始试点的,从2015年1月起执行,任科员满12年,级别达到23级,就可以晋升副科非领导工资待遇,任副科满15年,级别达到20级,就可以晋升正科非领导工资待遇,晋升副处和正处任职年限也都是15年,级别分别需要达到19级和17级,并且,晋升的最高层次就是正处级非领导工资待遇。

新公务员法明确规定,取消非领导职务,设置职级,主任科员设置四级,调研员设置四级,巡视员设置二级。每一个职级间的晋升也由任职年限和级别决定,并且,有年度考核优秀的话,还会缩短任职年限。

以上这些都是指公务员职级并行,其实,事业单位管理岗位职级并行也在一些地方开始试点了。比如宁夏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人员职级并行政策规定,管理九级职员任职满六年,且年度考核有一个优秀的,即可晋升管理八级非领导职级,管理八级任职满六年,且年度考核有一个优秀的,可晋升管理七级非领导职级。管理七级以上岗位符合一定条件也可以职级并行。并且,专业技术岗位和管理岗位之间也是可以相互交流任职的,也给专业技术人员职级并行创造了条件。

总之,事业单位职级并行已经在有些地方开始试点了,请大家耐心等待,到全国事业单位推广职级并行政策应该不会太远了。

一、事业单位的概念

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及实施细则,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社会福利、救助减灾、统计调查、技术推广与实验、公用设施管理、物资仓储、监测、勘探与勘察、测绘、检验检测与鉴定、法律服务、资源管理事务、质量技术监督事务、经济监督事务、知识产权事务、公证与认证、信息与咨询、人才交流、就业服务、机关后勤服务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依据《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事业单位的性质是公办国有的,以公益事业发展为目的,主要分布在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行业领域,以下是一些常见的事业单位:

  1. 公共教育:大学、中学、小学、幼儿园
  2. 公共卫生:医院、妇幼保健院、卫生院、血站、防疫站(疾控中心)
  3. 科研院所:如中国科学院、各级农业科学院等等
  4. 市场监管:质量技术监督
  5. 农机农技:农机站、农经站、农技站、兽医站、林业站、水利站
  6. 水利防汛:水库管理局/所
  7. 宣传文化:广播电台、电视台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群众艺术馆
  8. 行政辅助:研究中心、培训中心、信息中心等

二、事业单位的分类

根据资金来源不同,事业单位分为全额拨款、差额补贴和经费自理3大类。

根据社会功能不同,事业单位分为公益类、行政类、经营类3类,其中公益类细分为公益一类、公益二类。行政类事业单位逐步回归机关,经营类事业单位逐步转企改制。

根据人员管理方式不同,事业单位分为参公、非参公2类,参公的在职干部按照公务员管理,非参公的在职干部按照岗位职称管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正确评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激励督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高政治业务素质,认真履行职责,并为其晋升、聘任、奖惩、培训、辞退以及调整工资待遇提供依据,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考核要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

第三条?考核的范围包括各级国家行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的各级各类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人。

第二章?考核的内容和标准

第四条?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主要考核政治、思想表现和职业道德表现;

能,主要考核业务技术水平、管理能力的运用发挥,业务技术提高、知识更新情况;

勤,主要考核工作态度、勤奋敬业精神和遵守劳动纪律情况;

绩,主要考核履行职责情况、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取得成果的水平以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五条?考核标准应以岗位职责及年度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具体标准在政府人事部门与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考核标准应明确具体,不同专业和不同职务、不同技术层次的工作人员在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方面应有不同的要求。

第六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对德、能、勤、绩表现较差,在年度考核中难以确定等次的人员,可先予以告诫,期限为三至六个月。告诫期满有明显改进的,可定为合格等次;仍表现不好的,定为不合格等次。

第七条?职员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优秀: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奉公,精通业务,工作勤奋,有改革创新精神,成绩突出。

合格: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自律,熟悉业务,工作积极,能够完成工作任务。

不合格:政治、业务素质较低,组织纪律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或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

第八条?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优秀: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工作责任心强、勤奋敬业,专业技术能力强或提高快,工作有创新,在科研、教学、业务技术工作中成绩突出。

合格: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工作负责,业务熟练,专业技术能力较强或提高较快,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无责任事故。

不合格:政治、业务素质较低,组织纪律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或工作责任心不强,履行岗位职责差、不能完成工作任务,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或责任事故。

第九条?工人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优秀:政治思想表现好,模范遵守法律、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精通业务,工作勤奋,责任心强,确保劳动安全,工作成绩突出。

合格:政治思想表现好,自觉遵守法律、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熟悉业务,工作积极,无责任事故,注重劳动安全,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

不合格;组织纪律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履行岗位职责差,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工作责任心不强,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或忽视劳动安全、违反工作和操作规程,发生严重事故。

第十条?年度考核要严格坚持标准,符合实际,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一般掌握在本单位工作人员总人数的百分之十。最多不超过百分之十五。

第三章?考核的方法和程序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

考核要注重实效,简便易行,宜于操作。

第十二条?考核由事业单位负责人负责。必要时,事业单位负责人可以授权同级副职或有关机构负责人负责考核。

第十三条?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平时考核随时进行,由被考核人根据工作任务定期记实,主管领导负责检查。年度考核一般每年年末或翌年年初进行。年度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第十四条?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是:

(一)被考核人个人总结、述职。

(二)主管领导人在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平时考核和个人总结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意见。

(三)考核组织对主管领导人提出的考核意见,进行审核。

(四)事业单位负责人确定考核等次。

(五)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人。

考核事业单位担任各级领导职务的工作人员,必要时,可以进行民主评议或民意测验。

第十五条?事业单位负责人的年度考核参照第十四条规定的程序,由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年度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以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向考核组织申请复核,考核组织在十日内提出复核意见,经部门或单位负责人批准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其中,如复核结果仍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人员对复核意见不服,可以向上一级主管单位人事机构提出申诉。

第十七条?年度考核工作结束后,考核结果存入本人档案。

第四章?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十八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按照有关规定晋升工资档次和发给奖金。

(二)职员连续三年考核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连续两年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具有优先晋升职务的资格。

(三)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具有续聘的资格。

(四)工人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具有聘任技师的优先资格。

第十九条?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当年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不发年终奖金,并予以批评教育。

(二)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根据不同情况,可予以降职、调整工作、低聘或解聘。

(三)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又不服从组织安排或重新安排后年度考核仍不合格的,予以辞退。

第二十条?对年度考核实行告诫的人员,暂不兑现考核结果,待告诫期满,依据所定等次办理。

第二十一条?考核结果的使用,应与事业单位评选先进活动、开展奖励表彰工作紧密结合。

第五章?考核的组织管理

第二十二条?事业单位在年度考核时设立非常设性的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负责年度考核工作。

第二十三条?考核组织由本单位负责人、人事机构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及工作人员代表组成。

考核组织的日常事务由本单位人事机构承担。

第二十四条?考核组织的职责是:

(一)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年度考核实施办法;

(二)组织、指导、监督本单位年度考核工作;

(三)审核主管领导人写出的考核评语以及提出的考核等次意见;

(四)审核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考核结果不服的复核申请。

第二十五条?事业单位的负责人、主管领导人、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成员,必须按规定要求,实事求是地进行考核。对考核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行为的,必须严肃处理。

第二十六条?建立事业单位年度考核工作审核备案制度。审核备案的方法是:年度考核基本结束时,各单位将考核工作总结报上一级主管单位人事机构进行审核。

第二十七条?政府人事部门负责综合管理、监督指导事业单位年度考核工作。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是律师为大家讲解的关于”事业单位管理实施细则“的内容,希望可以帮助到各位小伙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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