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东承担什么责任
公司股东承担什么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承担的责任有两种:
一、是出资责任。股东应按期足额交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不能有瑕疵,不能抽逃。
二、权利不得滥用的责任。股东不得滥用职务权利,不得损害公司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地位,伤害公司的债权人。
上述责任,只要是公司股东,就要承担。而不论,股东是自然人、企业法人,还是类似合伙企业的非企业法人。
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合伙企业的这个特性,只是对合伙企业的合伙约束。但其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来讲,其对公司承担的责任与其他股东无异。
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合伙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股东一样,以其认缴的投资额为限,对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在公司法里,有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仅以其投入到公司中的财产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一种制度。投资人只需要用其投资到公司的财产承担风险,而不会涉及到其他的财产。
所以,公司宣告破产,只能以公司的资产承担债务,不会要求用股东的其余资产来承担。(但投到这个公司的资产是要承担的,注意:是其余的资产不承担)
你这问题太粗糙了,公司违法要看是怎么违法。一般情况下,如果是为了公司全体人员利益作出的违法行为,那么适用双重处罚,即既处罚公司又处罚直接相关的责任人员;如果是为了个别人利益违法,则不处罚公司只处罚相关责任人。这里面处罚公司常见的就是罚款、暂扣、吊销执照、停业整顿等等。处罚公司必然损害股东权利。但是只要股东别直接参与违法行为,是不会直接受到处罚的。
公司股东承担责任包括: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3、对公司债务负有限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于公司的债务只以其出资额为限负有间接责任,即股东不必以自己个人的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4、出资填补义务;在以下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承担出资填补的义务:在公司设立时,如果某股东不是以货币出资,而是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的,进行评估作价后如其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中评定的价额,则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差额,其他股东应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5、追加出资义务;追加出资,就是股东除了按照各自认缴额出资以外,股东会还可以作出决议,要求股东超过其出资金额再次缴款。追加出资义务在公司章程中属于任意记载事项,即《公司法》并不列举其内容,但一经记载,就应发生效力。
6、在公司核准登记后,不得擅自抽回出资;
7、对公司及其他股东诚实信任;
8、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
谢谢邀请。
1.名义股东是指登记于股东名册及公司登记机关的登记文件中,但是事实上并没有真正向公司出资,并且也不会向公司出资的人。从形式上来说,名义股东是公司的股东,需要承担一定的股东义务,也称为显名股东。
2.名义股东对外向债权人承担出资瑕疵的责任。
公司债权人以名义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的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是在上述情况下,名义股东承担了赔偿责任之后可以向实际出资人追偿。
此外,所有的股东都会在自己的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但是由于名义股东并没有一个实际的出资,所以说以认缴出资为限所承担的有限责任其实并不是他在承担。
3. 还需要申明的一点是名义股东和冒名股东是完全不同的。
如果说一个人发现自己被登记成了某个公司的股东,但是自己其实毫不知情,也没有参与过相关的活动的,这种情况下属于是自己的名义被冒用了。在这种情况下,被冒名的人不用承担任何责任。所有的对内对外责任都应当由冒名人承担。公司、其他股东或公司债权人以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被冒名登记为股东的人承担补充出资或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的赔偿责任的,即使被诉诸法院,法院也是不会支持的。
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帮到题主。
根据公司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股东存在以下风险:
1、如果股东没有实缴完认缴的注册资本或者抽逃出资的,公司有债务的,股东应在其认缴范围或抽逃出资范围内承担债务。
2、如果股东滥用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利益,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如果股东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导致公司利益受到损害,应承担损失。
4、如果股东没有按法定程序清算的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在我国,公司的形态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东在以下几种情况下可能会承担无限责任或赔偿责任:
1、股东未缴足出资,在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未缴足出资的股东在未缴足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股东抽逃出资,导致公司履约能力不足的,应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因下列情形致使公司与其股东或者该公司与他公司难以区分,控制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其一,公司的利益与股东的收益不加区分,致使双方财务账目严重不清的;
其二,公司与股东的资金混同,并持续地使用同一账户的;
其三,公司与股东之间的业务持续地混同,具体交易行为、交易方式、交易价格受同一控制股东支配或者操纵的。
4、股东资产与公司资产混同、股东业务公司业务混同,股东应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其实我们在现实生活中公司在经营的情况下欠下债务是非常常见的,如果欠债过多,那么就会造成公司无力清偿债务,而公司是由股东出资成立的,那么这个时候股东会需要负担什么责任呢?
根据我国法律上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承担有限的民事债务的财产,股东如实出资的执行义务,且并没有抽逃出资的行为,股东应当承担的责任为出资认购公司股份或认缴的出资额。如果出资的数额不实或者抽逃出资的,就会承担连带责任。
那么公司的债务无力偿还了该如何处理呢?
1.对开办单位的债务清偿责任进行追究
企业无力偿还债务或者被撤销、关闭的,有下列两种情形的,由开办单位(参见工商登记档案)承担偿还债务的责任。
第一,该企业不具备法人条件,开办单位承担所有责任。
第二,企业注册资金虚假的,开办单位应当在注册资金差额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
2.对出资方责任进行追究
企业成立时,投资者一般有设立单位、股东、合伙人等。投资者全额投资的,应当以企业资产承担责任,不追究投资者(合伙人除外)的责任。投资者不出资、出资不足或者抽逃资金的,应当在出资差额的范围内承担偿债责任。
3.担保人的责任进行追究
企业债务有保证人的,应当依法追究保证人的责任,并列为共同被告。企业注册资金不实的,还应当追究注册资金担保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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