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欠债能否把股东一并起诉?
可以。
公司人格独立和股东有限责任是公司法的基本原则。有原则就有例外,根据公司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公司的债权人有权主张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公司欠债能否把股东一并起诉?
首先,股东抽逃出资的,债权人可主张其在抽逃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4条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的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其次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债权人有权主张其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3条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债权人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就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连带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第三种情况:符合法定情形下,债权人可主张股东出资加速到期,要求其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九民会议纪要》规定,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即依法保护股东的期限利益,这是大原则。那么例外是什么呢?
一.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
二、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
还有一种情况就是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公司的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有权主张其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公司法第180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2)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解散;(3)因公司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5)人民法院依法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公司法第182条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以上四种情况均可以把股东一并起诉,但是须知股东应该承担的是连带清偿责任,而非补充赔偿责任。在本条规定的情况下,因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的,所以已经不存在公司独立承担债务清偿责任的前提和基础,也就不需要先对公司的财产进行强制执行,经强制执行不能再执行股东的财产。综上,法律规定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的是连带清偿责任,而非补充赔偿责任。
公司欠债不还,所涉及的情况众多,和公司的整体债权划分息息相关,在合理讨债时也应该具备一定的法律常识,确保合法案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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