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案件可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在线问法 时间: 2024.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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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第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利构成犯罪,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犯罪过程中可能对被害人的生命健康、财产造成相应的破坏,法律除了规定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刑事追诉外,还规定了某些特定的案件被害人一方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那么什么案件可以刑事附带民事呢。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犯罪过程中可能对被害人的生命健康、财产造成相应的破坏,法律除了规定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刑事追诉外,还规定了某些特定的案件被害人一方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那么什么案件可以刑事附带民事呢?下面小编来给大家介绍一下。

  一、什么案件可以刑事附带民事?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由此可见,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仅限于物质损失,不包括精神损失。那么是不是所有的物质损失都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呢?

其实并不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第五条规定“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追缴、退赔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从以上条款可以看出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的损失只包括人身受到侵犯遭受的物质损失和财物被毁坏而遭受的物质损失,而被非法占有、处置的财产损失则不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说到这里,可能你还不明白,那咱们就说说具体的案件吧。

  二、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诉讼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1]第九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2]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三下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如下:

第一条 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条 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

第三条 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追缴、退赔的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第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利构成犯罪,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第五条 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受损失的单位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依法判决后,查明被告人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应当裁定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三、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条件是什么

(1)原告人必须是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即法律中所说的被害人,所谓被害人是指其实体权利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经营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人,有赔偿的具体请求和事实理由。被告人是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主要包括下面几种情形:

①刑事被告人及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加害人;

②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

③审结前已经死亡的被告人的继承人;

④已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

⑤其他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或个人。

(3)被害人的损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即两者之间存在着必然的因果关系。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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