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被告不适格怎么办
民事诉讼被告不适格怎么办
*本文经授权发布,谢绝无授权转载*在一些诉讼案件中,常常会听到被告答辩主张不是“适格被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甚至有法院在总结争议焦点时将“被告主体资格是否适格”作为争议焦点。可是,依据我国法律的规定,被告不适格这个表述正确吗?被告存在“不适格”的问题吗?就这个问题,我们从如下案例说起:背景案例一审原告李某以某清算事务所和某律所为被告,以被告非法侵入其住宅,抢夺破坏其财产等理由,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前述两被告对李某构成侵权。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某清算事务所、某律所只是管理人的组成单位,李某以某清算事务所、某律所为被告提起诉讼缺乏法律依据,李某向某清算事务所、某律所主张权利,属被告不适格。该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之规定,裁定驳回李梅的起诉。二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以被告不适格为由裁定驳回李某的起诉正确,予以维持。李某不服二审裁定,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经提审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于立案受理条件的规定,要求原告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即原告需适格,但是对于被告的规定与之不同,仅要求具有明确的被告,即原告能够提供被告准确的名称、住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就可视为有明确的被告,在符合其它受理条件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立案受理并使案件进入实体审理程序。被告不存在是否“适格”或“正确”的问题,除非原告有恶意滥诉的目的,否则法院不得以被告不正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本案中一审原告李某诉称侵权行为的直接实施人为某清算事务所和某律所,两被告是否应当对原告诉称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已经涉及到案件实体问题的判断,应当经过案件审理程序,听取双方诉辩意见和举证质证后由法院做出裁判,不应以驳回起诉的程序性裁定来否定被告的责任承担。1星空点评当事人适格,又称为正当当事人,是指对于具体的诉讼,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成为诉讼当事人的资格。笔者认为,正如最高法院所论述的,是否“适格”仅应存在于立案阶段对原告主体资格的审查,即从形式上判断原告与本案是否有直接利害关系。被告不存在是否“适格”或“正确”的问题,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关于“起诉条件”的规定,起诉时仅要求被告“明确”,即原告提供的被告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即可。2被告在诉讼中主张其被告主体 “不适格”,即其并非原告所主张权利的义务主体,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成立,而对于被告应否承担法律责任应是法院在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后以判决形式认定的问题,并非是被告“不适格”的问题。为进一步说明被告是否存在“适格”的问题,笔者进一步援引下述最高院的裁判案例观点作一阐述,裁判观点具体如下:“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此条规定为原告起诉的条件,从法院立案工作角度而言,也是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条件。民事诉讼法对受理条件的规定首先要求原告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此为原告的主体资格问题,也称为原告的‘适格性’,即适格原告应当是争议的法律关系的主体。但民事诉讼法对于被告的主体资格问题规定与之不同,仅要求起诉时‘有明确的被告’,即原告能够提供被告住所地或住址、联系方式等信息,证明被告真实存在。至于被告是否为争议的法律关系主体、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并非人民法院审查受理时应当解决的问题。简言之,被告不存在是否‘适格’的问题,仅存在是否‘明确’的问题。人民法院不应以被告不是争议的法律关系中的义务主体或责任主体为由,裁定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起诉。只要原告提出了明确的被告,且符合其它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就应当受理并进入实体审理程序,以判决形式对双方权利义务和民事责任做出裁判。如果人民法院经过依法审理,最终确认被告不应承担民事责任,可以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3基于上述观点,只有原告存在是否“适格”的问题,而被告仅存在是否“明确”的问题,故“被告不适格”的说法是不正确的,被告并不存在“不适格”。注 释1.李某与某律所管理人责任纠纷提审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提字第201号。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原告提供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具体明确,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的,可以认定为有明确的被告。起诉状列写被告信息不足以认定明确的被告的,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补正。原告补正后仍不能确定明确的被告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3.黄山金马集团有限公司因中国环境保护公司与黄山金马股份有限公司出资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提字第42号。(本文由建纬北京业务研发部供稿)
民事诉讼中原告主体不适格的,若人民法院还未受理,则应以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裁定不予受理。若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则应以主体不适格为由驳回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原告主体不适格,应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因原告本身没有起诉权,法院即便依据实体法作出判断,也应从程序上作出处理。被告主体不适格,应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民事诉讼立法对被诉主体是否适格未作受理条件规定,即对被告应诉应该具备什么条件等资格审查,没有诉讼法依据,目前只能从原告是否明确表示被告应否承担民事责任的角度对原告的请求作出实体判断。
诉讼主体不适格,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并中止本诉讼程。 民事诉讼主体,是指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的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活动中,涉及的诉讼主体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主持审判活动的审判机关,审判机关主导民事审判活动,是当然的主体;二是诉讼当事人,即参与诉讼活动的民事纠纷的双方,包括诉讼代理人;三是诉讼参与人,包括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等。民事诉讼主体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才能保证民事诉讼活动合法有效地进行。 我们通常所提到的民事诉讼主体,是指第二类的诉讼当事人,即原告、被告、第三人以及上诉案件中上诉人、被上诉人。合格的当事人直接关系到诉讼的结果。我们在法庭上有时会遇到被告反驳原告称“你不能告我”,或者“你没有实体权利,你不能当原告”,法院要对当事人主体资格进行审查并作出判断,这就是当事人诉讼资格是否适格的问题,即案件的原告、被告、第三人是否是本案正当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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