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不适格该怎么处理
在法律上,有这样一个词被告不适格。那么,被告不适格是什么意思?主要是指被告的身份、资格、权利义务、权利能力或行为能力不符合法律规定,没有诉讼主体资格。那么,被告不适格该怎么处理?
被告不适格该怎么处理?
被告主体不适格,主要是指被告的身份、资格、权利义务、权利能力或行为能力不符合法律规定,没有诉讼主体资格。对于被告主体不适格的,法院该如何处理,司法实践中及理论界都存在争议,理解上的差异,导致法院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处理也不尽相同,甚至同一法院也存在不同做法。如果处理不统一,很不严肃,也有损法律威严。此种分歧,主要有两种意见,一种认为应当驳回起诉,一种认为应当驳回诉讼请求。笔者认为,被告主体不适格的,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而非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被告不适格该怎么处理
一、登记立案后,民事诉状送达前。
法官在接到诉讼材料后,在送达时无从下手地的找不到被告,该案所诉的被告不适格。好比被诉被告村根本没有此人,或没有该村庄。这种情况下,也属于被告“不适格”的情况。法院应当驳回起诉。
二、民事诉状送达后,被告答辩“被告主体不适格”。
经法院审查,被告主体明显不适格。原告认可被告的被告不适格的意见,同意撤诉的,最好不过。如果原告认可但不撤诉的。法院亦应驳回起诉。
如果原告不认可被告“不适格”的意见的,法院尽管审查了被告不适格的证据材料确实充分确凿,也不应驳回起诉,而应开庭查实,然后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被告主体不适格的处理原则。
被告主体不适格,除非是登记立案阶段,原则上主体不适格不仅是程序方面的问题,更涉及到实体的处理,不能简单一裁了之。
四、实例一则。
张三被聘请到A有限公司作为职业经理,是法定代表人。但上班只是一个星期,单就人事任命与董事产生矛盾而解职离开该公司。公司在人事任命问题解决后,马上变更了法定代表人。
张三离开后不几天,到了另一家B有限公司供职。随后,外出采购大宗原料,以本人之名义为供货方出具“欠条”一张。后,供货方多次协调不成,以超过付款期限为由,将网络上查询到的张三曾供职的A公司诉上法庭。
A公司接到诉状后,十分吃惊,答辩到“张三书写的欠条落款时间,是张三离开我公司的第五日。两天后,我公司就依法变更了法定代表人。张三未代表我公司,我公司也没有购进任何货物。张三是以个人名义购买。我公司不是适格被告。”
分析:
如果供货方起诉张三,张三提供供职B有限公司的材料,法庭可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裁定变更被告主体。
如果供货方起诉张三供职的B有限公司,而该公司不认可该笔业务,在张三又拒绝提供有关材料情况下,则法庭应依法开庭查明被告主体,作出裁判。
供货方起诉了A有限公司,该公司在答辩状中辩解的是(打条时)张三已被解职。
但因法律上张三依然是A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而法定代表人是有权代为公司给他人出具借条欠条的。如果此时张三不配合,法庭则应开庭查明被告主体,再作出判决;如果张三此时配合说明其是代表B有限公司,则可准许供货方撤诉。
法庭也可以在记录了材料的情况下,驳回原告起诉。
如果供货方明知A有限公司不是适格的被告主体,就是不撤诉,法庭则应开庭查明后,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被告不适格该怎么处理
案情简介:
2019年12月20日,A公司通过电话联系B物流有限公司虎池路分公司的快递员要求上门揽件,当日,B物流虎池路分公司的快递员至A公司处取件,揽收物品为婚纱礼服,货物共计17箱。发货地为苏州市姑苏区虎丘街道虎丘婚纱城,收货地为福建省。2019年12月24日B物流虎池路分公司将该17箱物品装车从苏州市姑苏区虎池路85号运送至收货地福建省。后因收件人发现其中一箱货物中有27件婚纱礼服缺失,由此引发本案诉讼。A公司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B物流有限公司赔偿货物损失人民币5535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货损价值人民币55350元为基数,支付自2020年1月14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至款项支付完毕之日止);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B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另查明:B物流有限公司虎池路分公司系领取了营业执照的分公司,其隶属于江苏B物流有限公司。
法院观点:本案运输合同的货物起运起点为苏州市姑苏区虎丘街道虎丘婚纱城,该批货物系由位于苏州市姑苏区虎池路的江苏B物流有限公司虎池路分公司承运的。A公司向本院提供了运送该批货物的运输面单,再根据其提供的B快递官网订单轨迹显示,该批货物的发货地系苏州姑苏区虎丘街道快递分部,承揽业务的B快递业务员也隶属于江苏B物流有限公司虎池路分公司。江苏B物流有限公司虎池路分公司系领取营业执照的分公司,其隶属于江苏B物流有限公司。而本案被告的工商注册地在上海,实际经营地也在上海,原告的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本案运输业务系由被告承运的,也无法证明原告与被告之间具有运输合同关系,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