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起诉主体不适格怎么处理
原告起诉主体不适格怎么处理
原告主体不适格,应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因原告本身没有起诉权,法院即便依据实体法作出判断,也应从程序上作出处理。被告主体不适格,应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民事诉讼立法对被诉主体是否适格未作受理条件规定,即对被告应诉应该具备什么条件等资格审查,没有诉讼法依据,目前只能从原告是否明确表示被告应否承担民事责任的角度对原告的请求作出实体判断。
法院可以依职权告知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建议原告变更被告。如果原告不同意变更被告,也不申请撤诉的,法院可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1、起诉条件中要求“有明确的被告”,仅仅要求被告明确、确定,虽然被告不适格是程序上的问题,但只有经过案件受理并实体审查后,才能发现被告是否正确,法院审查后认为被告不适格,即原告告错了人,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2、最高法《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3条第1款规定:“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在民事诉讼中,原告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为方便当事人诉讼,可参照该条的规定修改民事诉讼法,可由法院主动依职权告知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建议原告变更被告。如果原告不同意变更被告,也不申请撤诉的,法院可依照法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主体不适格,一般应当在立案审查中发现,然后裁定不予立案。
但是司法实践中,也经常有原告不适格而仍立案的情形。
这种情形下,一般由两种处理方式。
第一种做法是经审查原告主体不适格,裁定驳回起诉。
第二种做法是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案例:
刘某将自己所有的单位集资房卖给黄某。但由于政策限制没有及时过户。后黄某又将该房卖给张某。现该房屋由被告张某居住使用并持有房产证。现刘某认为,黄某无权将房屋再次出售给张某,故张某对房屋既无所有权,亦无使用权。刘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返还房产证及房屋。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刘某的诉讼请求涉及物权保护,而他提供的证据既不能证明自己对争议房产拥有所有权,也不能证明与张某之间的主体法律关系,因此,刘某作为原告方起诉属诉讼主体不适格。法院依法裁定驳回起诉。
民事诉讼中原告主体不适格的,若人民法院还未受理,则应以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裁定不予受理。若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则应以主体不适格为由驳回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你好!
原告不是适格主体,就是这个案子原告没有权利起诉。
打个比方吧:比如原告听说某人欠原告朋友的钱,而这个朋友去世了,生前也没有委托原告去起诉某人。所以原告本人如起诉某人,他就不是适格的诉讼主体。
民事诉讼中原告主体不适格,法院会驳回起诉。
什么主体不适格?
针对这种情况,正确的做法是裁定驳回起诉,由适格的当事人另案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起诉必须同时符合4个条件: 第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二、有明确的被告; 第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第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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