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刑畸轻是什么意思
量刑畸轻是什么意思
是指在量刑幅度内处刑过于偏下,量刑畸重是指在量刑幅度内处刑过于偏上。如应当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较重,但处刑却靠近三年,情节较轻,但处刑却靠近十年,就是量刑畸轻畸重的表现。
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法律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第254条第2款的前半段,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对男子奸杀百香果女童案再审的理由为,原判决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即,重罪轻判,或者轻罪重判,量刑不当。可以肯定认为,当地的高级人民法院从死刑立即执行改判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可能属于量刑不当。但是,我国的上诉制度中有上诉不加刑的原则,如果本案的市检察院没有提出抗诉,通过审判监督制度再改判死刑立即执行,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存在着一定的紧张关系。
法律尽管规定了量刑不当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解决实体公正问题,但是,司法实践一般以“适用法律不当”“量刑畸轻”是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的必要条件。上诉不加刑原则及内容之一为,判处的刑罚畸轻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
死刑的执行方法能否被评价“量刑畸轻”是本案受到公众的关注的主要原因,我们应当客观认为,从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角度看,死刑立即执行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属于“量刑畸轻”;而从被告的角度看,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改判为死刑立即执行可能又是“量刑畸轻”。就国家层面而言,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仅是减少死刑执行的方式,从而大大地减少了死刑的实际适用。
可以肯定认为,本案的一审判决死刑立即执行已经充分考虑了被告人投案自首的情节,二审改判可能没有充分考虑本案的社会效应,再审改判死刑又可能引起上诉不加刑的争议,最高人民法院根据职权发回重审可以被认为是重视了实体公正,但也需要规范“量刑畸轻”与“量刑畸重”的标准,以保障被告人的程序性权利。
量刑畸轻案例分析
近日,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我院抗诉的被告人王某贩卖毒品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量刑不当,对被告人王某进行依法改判,促进了司法的公平公正。
2016年3月,被告人王某先后2次向刘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分别获得毒资500元、700元。2016年3月28日晚,唐山市人郭某通过电话联系被告人王某,让其帮忙购买甲基苯丙胺。随后,被告人王某电话联系被告人田某某,提出从被告人田某某处购买甲基苯丙胺。当晚,被告人田某某将毒品送至被告人王某家中后离开,随后被告人王某在自家门口被公安干警抓获,当场从王某携带的黑色布质背包内查获甲基苯丙胺73.91克。后又在被告人王某住宅家中查获甲基苯丙胺173.57克。经公安部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甲基苯丙胺含量分别为78.0%和77.0%。
2018年9月28日,昌黎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人王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我院收到一审判决后,经认真审查认为,一审判决未依法认定被告人王某贩卖给刘某甲基苯丙胺,未依法认定被告人王某从田某某处购买甲基苯丙胺是为了贩卖,从而错误认定被告人王某的犯罪性质为非法持有毒品罪,系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导致量刑畸轻,遂提出抗诉。秦皇岛中级人民法院采纳抗诉意见,认定被告人王某从田某某处购买毒品的真实目的是要贩卖给郭某,属于为贩卖而购买,且之前有贩卖毒品行为,遂改判被告人王某犯贩卖毒品罪,加重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近两年,昌黎县院不断强化责任意识,提高监督质量。本案的成功抗诉,充分展现了我院作为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切实维护了司法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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