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物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动产物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物权法》通过以前,我国法律规定善意取得的对象仅限于动产。《物权法》规定不动产也适用善意取得。按照《物权法》106条的规定,不动产善意取得构成要件并不比动产多:第一百零六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通过交易取得、主观: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对价)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已实际取得财产,表征:不动产登记、动产交付)
善意取得又称为即时取得,无权处分人将其财物(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给第三人,如受让人在取得该财物时系出于善意(+合理对价+公示),则受让人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原权利人丧失所有权。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善意取得应当具备下列成立条件:1.标的物须为动产或者不动产2.让与人对处分的动产或不动产无处分权3.受让人受让财产时须为善意4.受让人须支付合理的价格5.转让的动产或不动产已经交付或者登记
1、善意取得是民法中的概念,而非刑法中的概念。
2、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指无权处分人将其占有的动产或者错误登记在其名下的不动产转让给善意第三人或者为善意第三人设定他物权,在符合一定条件的前提下,善意第三人依据法律的规定取得动产或者不动产所有权或者他物权的制度。
(1)动产所有权的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1)须为占有委托物(基于所有人意思取得占有)+2)动产的占有人实施了无权处分(以无权处分为前提,若无无权处分,则不存在善意取得的问题)+3)第三人受让时为善意(不知道是无权处人)+4)第三人以合理价格受让+5)完成交付(包括了现实交付、简易交付、指示交付。不能通过占有改定的方式)。
(2)不动产所有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1)不动产登记簿出现权属登记错误。+2)不动产名义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了无权处分+3)第三人受让时为善意+4)第三人以合理价格受让+5)办理了过户登记。
(3)担保物权的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善意取得他物权的,参照所有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注意:1)善意取得的质权、抵押权,不要求“以合现价格受让”。2)不动产抵押权的善意取得以办理抵押登记为构成要件;动产抵押权的善意取得不以“登记”或“交付”为构成要件。3)动产质权的善意取得以动产交付为构成要件,但占有改定的将会方式不发生动产质权的善意取得。4)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其善意取得有其特别构成,不以无权处分为前提。
不算。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什么是善意取得呢?《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所以,如果双方已经签订了合同,对于不动产房屋的善意取需要满足两个条件:1. 受让人受让不动产时是善意的;2. 已经支付了合理的价格。不是长期的占有和使用,那么长期的占有和使用能够对于取房屋的所有权可以起到辅助作用,不是关键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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