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满14周岁的人应负刑事责任吗
已满14周岁的人应负刑事责任吗
简言之,在不考虑精神状况的前提下,所有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均需要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要负刑事责任。当然,未成年人犯罪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所以在刑事案件中,年龄很重要,差一分钟可能就有构成犯罪与不构成犯罪的区别、可以从轻、减轻处罚与正常处罚的区别。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①故意杀人;②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③强奸;④抢劫;⑤贩卖毒品;⑥放火;⑦爆炸;⑧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是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处在此年龄段的人只对法律明文列举的上述几种犯罪负刑事责任,而对其他犯罪不负刑事责任。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极为重要。理解上应注意:
(1)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对法定八种性质的“行为”负刑事责任,而不管他所涉及的“罪名”是什么。对此,全国人大法工委曾给最高人民检察院答复:关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承担刑事责任范围问题,《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的8种犯罪,是指具体犯罪“行为”而不是具体“罪名”。对于《刑法》第17条中规定的“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是指只要故意实施了杀人、伤害行为并且造成了致人重伤、死亡后果的,都应负刑事责任。而不是指只有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才负刑事责任。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绑架人质后杀害被绑架人,拐卖妇女、儿童而故意造成被拐卖妇女、儿童重伤或死亡的行为,依据《刑法》是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2)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仅对毒品犯罪中的“贩卖”毒品罪负刑事责任,对其他毒品犯罪不负刑事责任。
(3)罪名以《刑法》第17条第2款列举的8种行为为限。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 条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实施《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以外的行为,如果同时触犯了《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的,应当依照《刑法》第 17条第2款的规定确定罪名,定罪处罚。”根据该解释,应当依据第17条第2款的规定确定罪名,定罪处罚。例如,甲(15岁)与乙(20岁)共同绑架儿童丙勒索到5万元赎金后,甲、乙二人共同将丙杀害。属于绑架又杀害人质的情形。对15岁的甲应当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对成年人乙则仍适用《刑法》第239 条“绑架又杀害人质”的加重犯规定,以绑架罪定罪处罚。同理,不满16岁的人拐卖妇女儿童过程中,致人重伤、死亡(《刑法》第240条),具备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特征的,以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不按照《刑法》第240条加重犯规定以拐卖妇女、儿童罪定罪处罚。
(4)刑事责任年龄的计算方法。过××周岁生日第二日起认为满××周岁。例如,甲在晚上庆祝自己18周岁生日宴会上因喝酒争执而杀死了2个人,仍未满18周岁。只有过了生日当天晚上12点,才认为满18周岁。对甲,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适用死刑。
已满十六周岁精神正常的公民犯罪负完全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只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抢劫,强奸,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等负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现在刑法修正以后,已无“投毒罪”一说,改为“投放危险物质罪”了
己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即为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14周岁—16周岁的人不犯上述之罪的,不追究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年龄(age of criminal responsibility)法律规定行为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年龄。刑事责任能力的条件之一。根据人的生理与心理发展成熟度及社会化水平确定。
依照刑事法律规定,凡达到一定年龄、精神正常者实施犯罪行为,应负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不满十四周岁是无责任能力年龄阶段。
具体规定
1、已满 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即为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
2、己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即为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14周岁—16周岁的人不犯上述之罪的,不追究刑事责任。
3、不满14周岁的人,不管实施何种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即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
4、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5、实施犯罪时的年龄,一律按照公历的年、月、日计算。过了周岁生日,从第二天起,为已满周岁。
6、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7、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对犯罪时的年龄没有查清,而又关系到应否追究刑事责任和判处何种刑罚的公诉案件,应当退回检察院补充侦查。
8、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及死缓。
9、已满75岁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0、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首先,在绑架中杀害或者故意伤害被害人至其死亡或者重伤,这些情况下,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是要负相应的刑事责任的,因为刑法中这些对于绑架罪加重情节的规定,可以比照结合犯来考虑,是实质的数罪,处断的一罪,单独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重伤或者故意杀人罪。其次,之所以不把绑架罪列为上述未成年人应负刑事责任的罪名之一,与对于绑架罪的认识不足也有关系,关于绑架罪所侵犯的法益,即遂条件等,学届仍多有争论,可以参考下张明楷的《绑架罪中的基本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 刑事责任年龄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第十七条之一 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章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第二百七十七条 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诉讼权利,保障未成年人得到法律帮助,并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承办。
第二百七十八条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第二百七十九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
第二百八十条 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和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应当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对被拘留、逮捕和执行刑罚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应当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
第二百八十三条 在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内,由人民检察院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加强管教,配合人民检察院做好监督考察工作。
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为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从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之日起计算。
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四)按照考察机关的要求接受矫治和教育。
第二百八十四条 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
(一)实施新的犯罪或者发现决定附条件不起诉以前还有其他犯罪需要追诉的;
(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者考察机关有关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没有上述情形,考验期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第二百八十五条 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但是,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
第二百八十六条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第二百八十七条 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除本章已有规定的以外,按照本法的其他规定进行。
谢谢邀请。我刚刚回答了你的未成年人低化学校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问题。这么快又来了一个判刑年龄问题。我个人觉得,年龄是界线问题,无论孩子多大,杀人都是不对的。只要是恶意杀人,八岁以上就要入刑。否则还会出现更小的孩子杀人的恶性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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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犯罪趋于低龄化,学校怎样审视“教育为主,惩戒为辅”?
文,方方梦语
2小时前 • 新乡市教育局学校安全工作科科长 教育领域创作者
谢谢邀请。已关注你,做个记号,此时开车出门。回来认真回复此问。感谢信任,关注我们,一起成长。
青少年犯罪趋于低龄化,学校怎样审视“教育为主,惩戒为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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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白写上面这这段话,号兄弟别和谐我,我是想借的缺陷,讲一下青少年犯罪低龄化的问题。大家都知道,未成年人保护法是有缺陷的,但是我们不能因为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缺陷,掩盖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功劳。
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是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缺陷所致,未成年人犯罪成本太低,判罪太轻,导致了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我们不能忽视这个根本性的问题。
在这个问题的基础上,我们再讲学校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就好讲多了。
学校教育是我们国家未成年教育工作的主阵地,教育为主,惩罚为辅,也是我们国家未成年人教育转化工作的重要方针。
学校最近有思政课进课堂,学宪法,法治在线小话剧,小小法官在行动等等系列法治教育活动。就以我市法治教育为例,我市教育系统于上周刚刚对法制副校长,思品课老师,机关科长,两百多人进行了为期三天的,法治教育培训班。培训主题是依法治校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应用与学习。全国的学校法治教育工作都做到了全面发展的状态与高水平。这个学校法治教育工作家长大可放心。
讲完学校未成年人教育问题,我还想讲讲社会教育和家庭教育问题。虽然此问题里并没有提到这个问题。但是,这是我工作中经常遇到的问题。身为学校安全科长,每年都会参与几起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的审查工作。有些案子触目惊心,但是问题根本,确是来源于家庭和社会。有不少问题还真不是学校教育能顺利完成的。在家庭教育这个主阵地上,学校也只能是讲讲课,对家长做个指导与提醒。而学生的行为习惯,法规边界,都是家庭生活点滴养成的问题。比如,我们家有个小活动,每天中午十二点三十八分,全家必看《今日说法》,这个事情坚持久了,孩子的法律法规意识不用讲都很强。这些做在细节处的工作,往往在孩子成长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的工作。
时间关系,今日中午随笔写了点心得,不一定合出题者的心思,但是这是我个人的一点真实感受。与网友分享一下。感谢信任,关注我们,一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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