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强制隔离14天费用谁来承担?
近日,不少地区在大力推进复产复工的同时为了防止和遏制疫情扩散,采取了对来自疫情多发区的返工人员在政府指定的地点集中隔离观察的措施。
被强制隔离14天费用谁来承担?
实际上,目前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集中隔离期间所产生的费用由谁承担和具体费用的标准。许多地方是由政府进行补贴,只不过由于各地财政收入状况不同,有的地方愿意承担有的不愿意承担。
我国《传染病防治法》第41条第2款规定,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可此处法律只是规定政府提供生活保障,却没有明确说费用由谁支付。
本律师认为:一般集中隔离都是采取政府指定专门地点、指定专人管理的方式,这是典型的政府行政行为,该行为的公共属性决定了其并非单纯的个人行为,再说如隔离期间的费用由被隔离人自行承担势必会导致部分符合隔离的人员故意隐瞒,不愿意接受隔离的后果,另《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地方政府应负责其行政区域内传染病预防、控制、监督工作的日常经费。为此,由采取集中隔离措施的政府负担集中隔离期间被隔离人的食宿费用,本律师认为既符合正当性和合理性要求,也符合《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和该法的立法初衷和目的。
国家规定隔离费用标准
鉴于隔离措施本质上是一种行政强制行为,基于普遍的行政法治原则尤其是比例原则,隔离收费应当满足两个标准:
一是隔离地点必须满足必要的质量标准,包括安全保障、饮食营养、活动空间、资讯传输和医疗支持等。简而言之,隔离不是坐牢,隔离措施应当仅以控制潜在的疫情扩散为上限,不得不当降低被隔离人员的正常生活水平。
二是收费仅以覆盖成本为限,不宜“发疫情财”。毕竟,考虑到“拒疫情于辖区之外”的动机和逐利天性,一些地方政府难免有高价收费的冲动。但公权不应成为赚钱的工具,更不能沦为“敲竹棒”的打手,否则将是对其合法性的极大冲击。
简而言之,疫情期间的适度人员流动和强制隔离,于公于私都属必要。对于隔离外来人员的收费问题,简单的判断标准应该是:非自愿选择者不收费、有功于大局者不收费、可能漏网者不收费、质次价高时不收费。
唯有如此,才能在护卫抗疫大局的前提下,利用市场规则实现相对公平的社会效果。建议在“一盘棋”的思路下,以上述准则为参考,综合协调各地隔离收费政策,避免地方各自为政、以邻为壑甚至“把抗疫当生意”的乱象。
关于“被强制隔离14天费用谁来承担?”小编已经为大家讲完了,低保户还是会享受一定的补贴,但具体多少需去当地相关部门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