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被害人承诺的构成要件
简述被害人承诺的构成要件
。我认为中国刑法实质上是不承认被害人承诺的违法阻却性的,如果硬要说有,那也仅仅在适用刑事和解的犯罪中,体现出了一些被害人承诺的特点。像强奸罪、猥亵罪之类有违背被害人意志要求的犯罪,如果有被害人承诺,那么罪名自始就不成立。而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之类不需要违背被害人意志的犯罪,被害人的承诺并不能成为阻却违法事由存在,只是减轻刑事责任的原因,免除刑事责任不是因为受害人承诺构成犯罪阻却事由,而是考虑到受害人意志的因素后,犯罪情节显著轻微。所以,全部可以从轻量刑,只有1和2有可能免除刑事责任,除非有其他影响量刑因素存在。⊙ω⊙题主你准是又跑去看海洋法系的书了~
经被害人承诺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时才排除犯罪的成立:
1、承诺者对被害的法益具有处分权利,对于国家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不存在被害人承诺的问题,只有被害人承诺侵犯自己的利益时才有可能排除犯罪成立。如张三对李四承诺把王五的车毁损,若李四将王五的车毁损则构成犯罪。
2、被害人承诺事项具有一定的限度,超出这个限度,即使有被害人承诺行为人也构成犯罪。①财产可以承诺放弃,如甲承诺让乙将自己的一匹马杀死,乙便杀死该马,乙无罪;②名誉可以承诺放弃,如甲承诺让乙诽谤自己,乙便诽谤甲,乙的行为无罪;③人身自由可以承诺放弃,如甲让乙把自己锁在房间一天,乙便按照甲的意志将甲锁了一天内,乙的行为不构成犯罪;④身体健康权在一定范围内可以放弃,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掌握对轻微伤害范围内可以放弃,超过轻微伤造成轻伤、重伤或者死亡的,应追究刑事责任。如张三承诺让李四打自己两耳光,李四便打了张三两个耳光,李四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若张三承诺让李四将自己的鼻子割掉,李四果真割掉了张三的鼻子,那么李四的行为仍然构成故意伤害罪。⑤生命权不可以承诺放弃,如安乐死,仍应当追究行为者的刑事责任。
3、被害人有承诺能力。承诺者对所承诺的事项具有正常的理解能力,因此幼儿、精神病患者承诺无效。如即使征得了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同意与其发生性关系,也不能借口其自愿而免责。
4、被害人的承诺必须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承诺必须出于被害人的真实意思,基于强制、威压作出的承诺,戏言时作出的承诺不影响行为的犯罪性。如张三胁迫李四承诺放弃财物,李四没办法无奈放弃,张三仍构成犯罪。又如张三冒充李四的丈夫趁李四意识不清醒时夜晚发生两性关系,李四误以为是自己的丈夫便同意,张三的行为仍构成强奸罪。但是,如果仅是有关承诺动机的错误,应认为该承诺具有效力,成为排除犯罪的事由。如张三为了让李四提拔丈夫王五,便和王五发生性关系,但是发生性关系以后王五并没有得到提拔,李四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
5、被害人承诺必须事前作出,被害人在结果发生前如变更承诺,原承诺无效,事后承诺不影响行为成立犯罪。如张三强奸了妇女李四,但事后李四喜欢上张三,对张三的强奸行为不能免责。承诺以最后一次作出为准,被害人多次承诺的以最后一次承诺为准。
6、经承诺所实施的行为不能超出承诺的范围。如甲仅承诺让乙打一耳光,乙却将甲打成脑震荡,乙便构成故意伤害罪。另外,有些虽经受害人承诺构成犯罪,但触犯其他犯罪仍应以其他罪名追究刑事责任。如张三同意李四烧毁自家的房子,乙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但危及到公共安全和他人利益的则构成放火罪。
承诺的构成要件有五:
①承诺只能由受要约人作出。
②承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
③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④承诺必须在承诺期间内到达要约人。
⑤承诺必须表明受要约人决定与要约人订立合同。
1.承诺必须是受要约人作出。
2.承诺的方式符合要约的要求。
3.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4.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相一致。根据《合同法》第21条规定,所谓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换言之,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条件以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的法律效力在于一经承诺并送达于要约人,合同便告成立。然而受要约人必须完全同意要约人提出的主要条件,如果对要约人提出的主要条件并没有表示接受,则意味着拒绝了要约人的要约,并形成了一项反要约或新的要约。由于承诺一旦生效,将导致合同的成立,因此承诺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在法律上,承诺必须具备如下条件,才能产生法律效力。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 由于要约原则上是向特定人发出的,因此只有接受要约的特定人即受要约人才有权作出承诺,第三人因不是受要约人,当然无资格向要约人作出承诺,否则视为发出要约。承诺之所以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是因为受要约人是要约人选择的,要约人选定受要约人意味着要约人只是想与受要约人订立合同,而并不愿意与其他人订约,因此只有受要约人才有资格作出承诺。如果允许第三人作出承诺,则完全违背了要约人的意思。 2、承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达到要约人。 承诺只有到达于要约人时才能生效,而到达也必须具有一定的期限限制。我国《合同法》第23条规定:“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只有在规定的期限内到达的承诺才是有效的。 3、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根据《合同法》第30条规定,“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这就是说,在承诺中,受要约人必须表明其愿意按照要约的全部内容 与要约人订立合同。 4、承诺的方式符合要约的要求。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22条规定,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这就是说,受要约人必须将承诺的内容通知要约人,但受要约人应采取何种通知方式,应根据要约的要求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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